时间:2023-04-20 00:37:00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银保监会的最新数据,现存P2P平台仅剩3家,民间借贷似乎又有回归传统的趋势。今天我们聊一聊民间借贷类案件中介绍人的责任及身份认定。
先看一个小案例:
老王最近有一些闲置资金,想借给乡里乡亲赚点利息。这天,村东头的老李给介绍了老张,一番讨论后老王决定借给老张50万元,但因为不了解老张的为人,老王就让老李在借条上也签了名字。
我们假定以下几种情况:
A.老王担心老张回头赖账,不认借条,让老李做一个见证,并在见证人处签字。
这种情况,无论老张自身存在何种问题,未来是否赖账,能否按时还款,老李作为介绍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B.老王担心老张还不上钱,心想人是老李带来的,老李要负责。老李就在担保人或者保证人处签了字。
C.老王担心老张还不上钱,但是老李明确说明自己只是介绍人,不愿承担保证责任。老张好说歹说,巧立名目,让老李在证明担保人处签了字。老王还保证,这个证明担保人就是见证人的意思。
B这种情况,老李的身份即被确定为保证人。
而C这种情况就相对比较复杂,无论是“证明担保人”还是其他名目,只要有担保、保证字样,法院一般会倾向于认定为保证人。除非老张拿出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时老王并没有要求他保证的意思。但要注意的是,借款人(老张)出面说明老李不是保证人,实践中证明力较低,因为保证属于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约定,严格意义上与债务人无关。
这两种情况下,虽然借条中未约定老李的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老李依然要承担保证责任。明年1月1 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对于此种情况有较大的变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我之前的文章《》了解一下。
D.老王担心老张还不上钱,心想人是老李带来的,老李要负责。但老李只是口头表示愿意担保,同意签字,不同意在名字前面加保证人字样。
这种情况下,老李的身份有待确定。
虽然老李签名处没有保证人字样,但如果老王当时留了心眼,开了手机录音或录像或者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老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老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但如果老王没有老李同意担保的证据,仅凭老李的签字是无法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同C,债务人的证言依然没什么证明力。
好了,总结一下介绍人在借条上签字,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三种情况:
1.在担保人或保证人栏签字的;
2.签字栏有其他名目,该名目从字面上显示包含担保或保证的意思的;
3.仅在空白处签字,但债权人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或者推定介绍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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