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1 01:58:17来源:法律常识
27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富顺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当地一汽车驾校教练员杨某因醉酒驾车撞伤行人,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宣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承办法官介绍,2016年12月25日晚11时左右,身为驾校教练的杨某在富顺县富世镇一音乐会所饮酒后驾驶小型教练轿车回家。途中,杨某的汽车右前方与一辆临时停靠的小型轿车左侧及行人雷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据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抽取送检的杨某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7mg/100ml,属醉酒驾驶;行人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赔偿了雷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宣判: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郭启尧 成都商报记者 袁伟
编辑 江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