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7 07:16:32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
王某驾驶机动车回其居住小区,在小区内停车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拐角处的被害人小石(时年5岁),将小石辗轧致死。
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王某公诉至人民法院,王某及其辩护人主张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经公开审判,人民法院认定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判处刑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在量刑上,过失致人死亡较重,一般情形量刑区间在3-7年,“情节较轻的”在3年以下量刑;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量刑区间在3年以下。
上述案例中,王某及其辩护人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没有采纳,认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驾驶机动车在小区内道路上行驶,小区内道路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