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4:28:47来源:法律常识
黄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近日黄某被灵川县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7月26日晚,灵川县大圩镇的黄某与朋友在外聚餐饮酒后,黄某驾驶摩托车搭乘朋友赶回家途中,在一路口与秦某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碰撞,造成黄某和朋友受伤、二车损坏的的交通事故。事后,黄某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经检测,黄某的血酒精浓度为33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由黄某、秦某共同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12月17日,黄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6日被灵川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的血酒精浓度为334.7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度,应从重处罚。鉴于黄某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