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00:18:02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枣庄5月17日讯(记者 秦政)2017年9月22日22时许,王方永驾驶鲁D3T***号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市中区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君山路口南50米处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岳崇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致岳崇云受伤,车辆损坏,后王方永逃离事故现场。2018年4月27日经法医鉴定,岳崇云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经调查,王方永存在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8年12月4日,王方永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的刑事处罚;2019年2月2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