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08:24: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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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原告亲属孙某某乘坐司机王某驾驶的捷达牌小轿车行至路口处时,受到被告汉沽管理区交通运输服务公司雇佣司机王某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货车的撞击,至乘坐捷达车孙某某死亡,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司机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被告王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办案思路及心得
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我所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我所律师在经过询问和调查后,认为对方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范,并基于此准备了诉讼策略。
审理经过 2014年原告的父母配偶子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提供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收条
原告诉请:
1、死亡赔偿金653160元;
2、丧葬费25560元;
3、被抚养人生活费76162.5元;
4、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2464.33元;
5、交通、住宿费3000元;
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共计810346.83元。
庭审中律师发表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二、原告已经领取过工伤保险赔偿金,依法不应就已经赔偿部分重复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一步讲,即使需要被告给予赔偿,原告主张的数额也过高。
(1)原告应当按照农村户籍主张死亡赔偿金,补偿费应是15405*20=308100元;
(2)原告主张的处理后事人员误工费、交通及住宿费用没有相关证据显示造成该项的损失;
(3)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伍万元于法无据;
(4)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 四、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丧葬费贰万元整。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建议,调解结案,双方协议: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20000元,如逾期给付,则于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三原告及王某人民币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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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能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的交通事故,无论是伤情还是责任划分问题都非常的简单,基本上没有造成任何的人身伤亡,而且整体的损失不大,那么,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还用去结案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了就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陈珺律师解答:
简易程序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不需要双方到交警队结案,交警给下达简易程序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如果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伤者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如何赔偿。
对于事故中的无责任方,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要求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二个:
(1)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即可由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陈珺律师解析:
(一)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下的交通事故。
2、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是对赔偿有争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1、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3万元以上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多年的办案经验使得陈律师对案件的整体把控、法律风险的预测防范以及诉讼的相关技巧等方面非常纯熟,能够很好地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驾护航。愿与您分享多年的办案经验。
2020年10月10日15时54分,被告熊某某驾驶鄂E**重型货车沿陆城街办陆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孙华路路口左转弯时,遇原告廖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高某某沿孙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陆逊大道路口左转弯,两车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廖某某受伤后先后入住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共计55天。原告高某某受伤后入住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天。事故后,宜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熊某某、廖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高某某无责任。被告熊某某驾驶的鄂E**重型货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娄底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给原告廖某某、高某某及家人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医疗费,因伤情过重,原告廖某某需要进行小腿截肢手术,其两个女儿均从武汉赶回来照顾父母,伤者的小女儿通过网上了解到我们是专业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委托团队律师帮其父母争取合法权益。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调取肇事司机车辆保险信息时发现其为外地保险公司,团队开会讨论对方可能会提出的抗辩理由并准备好应对策略;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两伤者的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廖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七级、两个十级,高某某伤情构成两个九级;联系假肢鉴定中心为原告廖某某进行假肢鉴定安装;开庭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扣减医保用药;2.不承担鉴定费用;3.被告熊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经检验鉴定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一一举证,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成功让当事人获得赔偿。
经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廖某某事故损失医疗费878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21723.64元、误工费18862.08元、残疾赔偿金281255.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63730元、鉴定费408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等合计713700.80元。责任扣减后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廖某某392558.54,被告熊某某赔偿原告廖某某16876.57元。合计409435.11元。
原告高某某事故损失医疗费68457.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2930.60元、误工费15718.40元、残疾赔偿金15566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280元、后续治疗费17000元等合计285254.71元。抵扣垫付费用后需赔付原告高某某111542.65元。
两伤者的儿女有着很高的素养,从刚接触咨询到办理委托以及最后结案,他们始终耐心倾听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并极力配合我们的各项工作,我们也深知责任重大,一定不能辜负他们的信任,在后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做到积极严谨,真真切切地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地为当事人着想。
案件从伤者女儿女婿咨询委托-陪同出院-陪同伤残鉴定-假肢鉴定安装-法院开庭审判,经历6个月,律师全程协助伤者成功拿到满意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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