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救助,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度

时间:2022-11-24 11:42: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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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思|司法救助贵在精准及时
  • 最高检举行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以控申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 刑事被害人救助
  • 深思|司法救助贵在精准及时

    来源:读特

    最高检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今年3月至年底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着力优化妇女生活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司法救助是一心工程,旨在通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上的急迫困难。我国司法救助包括刑事案件救助、民事案件救助、行政案件救助、执行救助、信访救助等多种救助方式。两部门此番联合发文,强调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加强专项司法救助,并以“应救均救”作为活动目标,体现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格外重视。

    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着一大批困难妇女群体。她们可能是身患重病或残疾的妇女,可能是被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还可能是家庭成员被违法犯罪侵害后需要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妇女,抑或是缺乏赡养的老年妇女……倘若她们得不到及时救助,在司法案件中或许还没等来正义,生活就将陷入极度困顿。

    展现温情的司法救助,既要充分,还要及时。对困难妇女进行专项司法救助,应强化主动救助意识,从“依申请救助”向“依职权救助”过渡,从“坐等送案”向“上门问案”过渡,不断强化救助理念、优化救助机制。唯有主动甄别、救早救急,司法救助才能纾解困难妇女的燃眉之急,有效传递权利保障、生存照顾、司法温暖。

    彰显关怀的司法救助,是履行责任,不是恩赐施舍。困难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权利,就是司法机关必须承担的义务。司法救助不能搞成形象工程,要充分尊重困难妇女的人格尊严、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真正将好事办好,避免产生二次伤害。与此同时,还应高度注重公平,不能搞成谁更会闹腾谁就更易获得救助。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司法之力,护“她”权益、给“她”力量,让“她”的眼睛更为清澈,让“她”的内心更为温暖。

    (作者系执业律师)

    (原标题《司法救助贵在精准及时》)

    见习编辑 饶欢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关越 郑蔚珩

    本文来自【读特】,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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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救助,司法救助体现司法温度

    最高检举行领导干部业务讲座,第十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以控申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

      本报北京4月22日电(记者闫晶晶 见习记者谷芳卿)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领导干部业务讲座,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以《关于控告申诉检察重点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为题作专题讲授。

      徐向春根据最高检党组的要求,结合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重点工作的推进情况,通报了全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重复信访治理、公开听证、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国家司法救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工作开展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就下一步如何推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向更高质量发展提出要求。

      徐向春表示,第一季度,全国检察机关接收群众信访总量和重复信访量均大幅下降,全国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控申检察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全国检察机关信访总量、重复信访量均实现大幅下降,信访“倒三角”结构得到持续改善,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向纵深推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质效得到显著提升。今年5月1日,《信访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要深刻认识和领会《条例》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来源:检察日报

    刑事被害人救助

    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确立。而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则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纳入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之中。

    刑事被害人救助到底是一个什么制度?它的救助对象、方式及标准又是怎样的?具体程序如何?让我们逐个了解一下吧~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含义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侵害而无法通过诉讼从犯罪人处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所采取的以经济救助为主、多种救助方式并存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详言之,对于部分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及人身、财产犯罪的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或者疑罪从无判决等情形,致使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请无法实现,生活陷入困难的,国家基于保障人权、司法为民、抚慰伤痛、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考虑,而向特定对象提供救济和帮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

    根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四类:①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②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③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但,当上述对象出现以下情形时,一般不予救助:①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③故意做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④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⑤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⑥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此外,对社会组织、法人等非自然人被害人,不给予救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方式及标准

    1.救助方式。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

    2.救助标准。各地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自的救助标准,一般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内确定。对于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提高救助标准的,也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3.救助金额。在确定具体救助金额时,相关部门会综合考虑被救助对象所遭受的损害、有无过错或过错程度、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和消费水平等因素。

    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程序

    1.告知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告知其有权提出救助申请。

    2.申请程序。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3.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批意见。决定不予救助的,在告知审批意见时需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发放程序。对于决定救助的,财政部门会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收到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对于急需医疗救治等特殊情况,办案机关可以依据救助标准,先行垫付救助资金,救助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上述解读系就特定案例而言,笔者虽尽最大努力追求内容的准确,但不排除存在错漏的可能,以上内容不作为法律建议。如需专业意见,请就个案咨询。另,相关图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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