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恩施,法院对聋哑人保护

时间:2022-11-24 12:0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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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充分保障诉权,为聋哑人开庭保驾护航
  • 男子苦学普法视频,自导自演吃出异物索赔千元,结果...?
  • 湖北恩施刑事律师辩护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
  • 充分保障诉权,为聋哑人开庭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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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5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特殊的盗窃案件,让严肃的法庭增添了一抹人情味。

    两起案件四名被告人均为聋哑人,在恩施各地实施盗窃作案多起。恩施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庭前向恩施州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通知书,为四被告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向恩施市特殊教育学校去函,邀请该校老师出庭进行手语翻译,同时选择了两位人民陪审员与承办法官组成合议庭。

    庭审过程中,审判员通过翻译人员的手语认真核对被告人基本信息、耐心细致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有条不紊完成法庭调查、充分完整发表辩论意见并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权利。最终在翻译人员的协助下,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与被告人克服语言障碍,顺利完成庭审过程,该案将择期另行宣判。

    该案的审理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下一步,恩施市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刑事律师恩施,法院对聋哑人保护

    男子苦学普法视频,自导自演吃出异物索赔千元,结果...?

    红烧鱼块刚上桌便有人吃出钢丝球

    一开口就索赔千元这事儿听起来就很蹊跷

    近日在湖北恩施一男子靠“吃出异物”敲诈多家餐饮店受害店主发现蹊跷后报案

    网络配图

    据报道,黄先生经营的餐馆,靠着的环境、可口的味道,生意一直还不错。但5月20日,这家店里却来了位“胡搅蛮缠”的客人。“那个客人点了一份红烧鱼块,没吃多久他就说菜里有钢丝球,要我们赔偿1000块钱。”黄先生事后回忆道。从事餐饮服务多年,黄先生自认为一直注重食品卫生,事发突然又如此蹊跷,他便与客人约定好第二天到店里协商解决此事。

    当日下午,黄先生提前关店,打算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相关法律规定,没想到却意外与遭遇类似事件的另一名餐饮老板相遇,二人在交流后互相交换了手机上拷贝的店内视频,竟发现吃出异物要求赔偿的是同一人,黄先生确信这个事情“不简单”。 5月21日,该男子按照事先约定,准时来到了黄先生的店里,而他不知道的是黄先生早已悄悄拨打了报警电话。 本来气势汹汹,声称不给赔偿誓不罢休,但在看到突然出现的警察时该男子瞬间慌了神,欲借上洗手间的借口逃跑,结果被出警民警田庚察觉并及时制止。

    在查看监控、了解情况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所里进一步调查。面对民警的审查,男子心理防线瞬间崩塌,如实抖出了自己心里的“小九九”。 原来,该男子姓肖,没有固定工作且背负外债,五一期间,肖某躺在家里看手机短视频时无意间刷到了某律师录制的关于《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宣传视频。“主要是引导消费者在外就餐遇到侵权时如何维权的内容,我当时就想何不制造被消费侵权的假象向餐馆老板讹一笔钱。”到案后的肖某说。为了不“露馅”,肖某在家刻苦“钻研”,反复练习作案手法,在自觉手法娴熟后,他找出家里废弃的螺丝钉、钢丝球后果断出击。肖某到选定下手的餐馆内佯装成顾客,点好餐、观察好位置后落座,在服务员将餐食端到饭桌转身离开之际,他自然地端起餐盘往身前挪,同时将事先准备的螺丝钉“掉”到饭菜里,随后假装不经意“咀嚼”到异物,再利用短视频中学到的“维权方法”,狮子大开口地索要千元赔偿,扬言若赔偿不到位便拨打12315投诉。通过此种手法,肖某于5月6日“首战告捷”,非法获利750元后更加有恃无恐,5月9日再次以同样的手法非法获利800元。聪明反被聪明误。目前,犯罪嫌疑人肖某已被恩施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晚报综合极目新闻

    湖北恩施刑事律师辩护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例

    本文由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某1,男,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汉族,初中文化,恩施市某某饺子店负责人,住恩施市。

    因犯故意伤害罪,XX年4月2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XX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市检二部刑诉(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XX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被告人程某从市某某食品批发市场购买了一批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鸡爪和牛肉等冷冻食品用于销售,后向本市某某镇吴某和石某各出售“TYSON7435美国泰森凤爪”和“阿兰那18”牛肉各1件。

    XX年2月8日,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在程某经营的恩施市某某饺子店冻库内查获外包装标示为“TYSON7435美国泰森凤爪”2件、黄色外包装标示为“阿兰那01”牛肉3件、白色外包装标示为“阿兰那18”牛肉4件等无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经恩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被查获的上述食品属于禁止进口产品。

    经恩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获的“TYSON7435美国泰森凤爪”产地为美国密苏里州、“阿兰那01”和“阿兰那18”牛肉产地为印度,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XX年2月26日,程某主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石某、吴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移交清单、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程某购买的鸡爪和牛肉大部分尚未进行销售便被查获,该部分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

    被告人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

    审理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程某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处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恩施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鸡爪2件、牛肉7件,依法予以没收(已没收)。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患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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