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3:20:2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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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里谈到“严格公正司法”问题时,再次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对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0月,在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开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锐意改革的开拓精神,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率先在北京等八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一年后,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又将试点工作扩大到全国范围。此举使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能够免费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据了解,试点工作大大促进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扩大和办案数量增加。
应该说审判阶段的试点是卓有成效的。但审判阶段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阶段,在此之前还有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还应该介入到这些阶段,才能称得上“全覆盖”。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不仅要求巩固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成效,强调“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和“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而且明确提出从今年11月起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此举标志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已从审判阶段走向审查起诉阶段,也意味着向全面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目标迈出了一大步!
从2017年10月算起,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经开展了5年,这为下一步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取得了重要的经验。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向纵深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为此,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人确实犯了罪,通常他们期望受到公正的惩罚;有的人并没有犯罪,他们渴望免受刑事追究,不被冤枉无辜。同时,他们都希望刑事诉讼活动本身是合法、公正、文明的,他们在诉讼过程中能受到公正、文明的对待。此外,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背后又有其家庭和家庭成员。他们也都关注并期盼自己家庭涉案的亲人在诉讼过程中受到文明的对待,在诉讼结果上得到公正的裁判。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显然对于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或缺、无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只有从思想上真正达到这一认识,行动上开展工作才会有正确的方向和无穷的力量,也才会有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智慧和办法。
与五年前在审判阶段开展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相比,当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试点工作,具有良好的基础和条件。一是通过近几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无论作为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介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数量已经相当高。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人数占同期审结人数的85%以上。而在这些案件中,按照法律的规定,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获得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15%左右的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有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这意味着总体上看,审查起诉阶段的试点距离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在律师参与人数上的缺口并不大。二是由于如此之多的律师已介入到审查起诉活动中,检察官与律师的工作衔接也应该有了相应的基础。因此,对检察机关而言,下一步工作的重点一方面应当是切实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权,另一方面则是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促使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包括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等。
在前五年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中,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广大律师作出了重要贡献,下一步工作中还需继续发扬光大。此外,希望政府、社会有关方面关心、支持这项工作,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界共同携手,解决好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的问题,共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顾永忠)
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案:
律师送钱“不是行贿”?
本刊记者/黄孝光
发于2021.7.19总第1004期《中国新闻周刊》
6月8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永一受贿案一审宣判。判决书描述了这样一段行贿情节:2014年5月,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请托孙永一,寻求案件办理上的帮助;2015年3月,她替案件当事人转送了10万元给孙永一。
“我认真研究以后,认为中院判决确实存在严重不公正,为公平正义应该去帮一下。后来事实证明我的判断是对的,这个公司的案件最终通过再审胜诉了。”陈静说,一年后,替朋友“转送了一份礼物,当时确实不知道里面有10万块钱”。
这是陈静替自己的辩白。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在公众号撰文批评了律师行贿现象,并点了陈静的名。随后,陈静尝试联系吴丹红,并讲述了以上送礼“内幕”。
“10万块钱可是很厚的一摞,有2斤半左右重,这个形状和重量能够感觉出来。你觉得是什么礼物呢?”吴丹红助理反问。陈静称,朋友说是从国外带的酒和烟;她没有亲手转送,而是让司机送到孙永一的车上,“给法官转送礼物也确实不合适,很懊悔”。
此事只是判决书中披露的孙永一众多受贿事项中的一起。根据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孙永一24年间共收受50人贿赂,总计549万余元,其中有24名行贿者是律师。此前,济南市济阳区法院于今年2月8日宣判了另外两起受贿案件:济南中院原执行一庭副庭长乔绪晓受贿约112万元,37名行贿者中律师有24人;济南中院原执行三庭副庭长戴伍建受贿137.4万元,36名行贿者中律师有16人。
同一个法院接连三起法官受贿案被曝光,涉案律师多达数十人。但不少被点名律师并不认可“行贿”定性,正如陈静所自辩:“判决书简单的白描隐藏了事实详情。”此事在律界引发的争议和讨论持续不断。
“我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打招呼”
陈静给孙永一“送礼感谢”的案件,是一起股权纠纷案。
孙永一案判决书提到,2014年5月,孙永一接受陈静请托,为润华集团山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润华公司)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3月,孙永一收受陈静替该公司董事长陈罕频转送的10万元。
吴丹红检索了润华公司在济南中院涉诉的案件,发现只有一起案件是对该公司不利且通过再审改判的,即济南中加泰乐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加公司)起诉润华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
2010年中加公司一审败诉,2011年1月济南中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润华公司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润华公司随后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向济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均被驳回。然而2013年4月,济南中院突然决定再审此案。2015年1月5日,济南中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我们本来以为案件已经板上钉钉了,但是2012年李勇从山东省高院副院长调任为济南中院院长,他以院长发现审判有误名义要求再审,让孙永一具体操办。”中加公司负责人王启波说,再审后有认识李勇的中间人牵线,提议买幅画送给李勇,但被王启波拒绝了。他曾于2019年发文控告李勇及其领导下的审判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罔顾事实,为原审被告翻案,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当年10月,李勇在山东省高院副院长任上因涉嫌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等问题被查。
再审过程中,中加公司对再审程序提出异议。“原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直接作出再审裁定,这种情况非常罕见。”吴丹红向《中国新闻周刊》分析。“再审从2013年持续到2015年,陈静的请托是在2014年5月,正好是在再审期间。她行贿的时间点也非常敏感,正好是再审判决两个月后。”吴丹红认为,陈静的行为构成行贿或共同行贿。
“我当时是出于正义感想帮助实现公平正义,所以打了一个电话,当时就打了一个电话。”陈静在与吴丹红助理沟通时称,“2014年的事,并不是我代理的案件,我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去打招呼。”
王启波还发现,通过陈静送给孙永一10万元的润华公司负责人陈罕频,是陈静律所的客户,在多起诉讼中委托陈静所在的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而陈罕频又于2019年成为济南中院首批特邀调解员之一。
58名律师涉案,律协职员占多数
网传济南中院三桩法官受贿案牵出64名行贿律师,不过《中国新闻周刊》梳理判决书发现,多名律师出现在不止一起受贿案中;剔除重叠情况,实际涉案律师一共58人。其中,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曹德金、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付胜涛、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健、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倩等,均向两名法官进行了利益输送。
其中,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新,三起法官受贿案中都有他的身影,且涉嫌行贿数额最高。据判决书,2008年至2020年间,为谋求案件办理、介绍案源、支持诉讼请求、加快案件执行等事项的帮助,他累计向戴伍建行贿10万元,向乔绪晓行贿25次22.6万元,向孙永一行贿11次90万元,总计122.6万元。
据济南市司法局官网介绍,李建新曾获得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山东省优秀律师等荣誉称号。他是山东省国资委、济南市政府聘请的专家律师,同时担任济南市第十四届政协委员、山东省律协理事、济南市律协副会长等众多职务。
涉案律师中,像李建新一样的律所主任有18人,他们大多在律协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有多项荣誉和头衔傍身。据《中国新闻周刊》不完全统计,58名涉案律师中,有至少25人在山东省律协或济南市律协任职。其中,李建新、、黄、范作民等人担任或曾经担任过济南市律协副会长,更多的律师则任职律协常务理事、理事或律协旗下各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等。
值得注意的是,济南市律协会长耿国玉名下的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亦有律师涉案。该所副主任杜文堂也在省、市两级律协任职,他涉嫌向乔绪晓行贿1万元。此外,山东省律协会长王民生名下的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四川省律协会长程守太在济南开的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分所,均有6名律师涉案,是涉案人数最多的两个律所。
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实行执业律师强制入会机制,每年向律师、律所收取一定的会费。曾在青岛市律协任职的律师于凯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律协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等,以及各专业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均是有一定实权的职务。山东傅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文则提到,实权对应着较高的进入门槛:“想要成为律协领导,首先律所必须是大所、名所、强所,其次律师得是名望比较大、收费比较高、做了很多有影响力案件,并且政治上比较可靠。”
涉案律师呈现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有至少5人曾是济南中院法官,他们包括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国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爱省、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庆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方军、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王德强等。其中,王德强在法院系统工作三十多年,他涉嫌在2019年向乔绪晓行贿5万元;一年之后,济南中院向他颁发了荣誉天平纪念章。
“从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受贿案,到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慧受贿案,再到济南中院三法官受贿案,不难发现,有很多行贿的律师在律协或其他社会组织任职,或者曾任法学院教授、法院法官。”于凯提到。
为何大量涉嫌行贿律师都有律协或法院任职背景?据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观察,无论担任官方职务的“红顶”律师,还是从公检法辞职出来的律师,都比普通律师有更多的与司法人员熟稔、进而行贿的便利条件。曾任职青岛律协的于凯则进一步提到,律协的许多事务需要跟公检法司对接,进入律协容易积累人脉,并且有更多“接案子的便利”:“今年青岛接到多个省部级官员贪腐案件,相关法律援助都叫律协分管刑事的人‘截和’了。”
针对担任律协职务容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质疑,济南市律协副会长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应称:“可能有这样的,但我本人主要做非诉讼业务,律协职务和我们做业务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说,她已执业28年,带领律所发展壮大后才被选为济南市律协副会长;进入律协后,因为成天开会,反而影响她做律师业务。
多名律师承认送钱,但否认行贿
是向济南市中院执行第三庭副庭长戴伍建输送利益的律师之一。她在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主任,被包括山东省政协、济南市政府在内的60余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聘任为法律,曾获得“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遵守职业道德十佳模范律师”等荣誉称号。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至9月,戴伍建在案件办理中为提供帮助,收受给予的现金2万元。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承认送了钱,但她认为送钱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行贿:“其实还有很多人是冤枉的,我本人绝不是行贿,这点我敢打包票。”
根据的陈述,她的一位同学打赢了官司,案件执行时基层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款项,但表示需向济南中院汇报,迟迟未将款项划转给同学,同学于是向求助。“我和戴伍建认识,就给戴伍建打了个电话,说朋友一个案子可能你执行,基层法院要上你那儿去汇报,看看原则范围内给照顾照顾。”
一段时间后,戴伍建回电称,基层法院已经汇报完毕,济南中院也讨论合议了,方案是先将查封的钱划到法院账上,15天内没人提异议,便过户给执行申请人。“后来钱成功过户给我同学了。我想着只是打了个电话,人家还有个回复,内心挺感谢的。于是和他吃了个饭,给了两万块钱。”认为自己没有妨害司法公正,也未损害任何他人、社会或国家的利益。“两万块传达的仅仅是一种谢意,我觉得不是行贿!”
除外,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还有5名律师涉案。其中,王庆生、何方军分别给予戴伍建5000元和1万元。“他们也是为了推进一下执行进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据了解,戴伍建有写日记记账习惯,所以被查后“连一千两千的都交代了”。
据傅文分析,律师决定向谁行贿,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看谁能够介绍案源,对应的行贿通常细水长流;二是看谁能影响案件的办理结果,对应的行贿则直截了当。
三份判决书中,律师向法官输送利益的直接动机,包括维系关系、介绍案源、推动执行、干预案件审理等主要情形。每种情形之下,都有涉案律师或法官辩解称相关利益往来不构成行贿。
据乔绪晓案判决书,2017年12月,乔绪晓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世莹的同事李燕在支持案件诉讼请求上提供帮助,收受李燕委托王世莹给予的购物卡,价值2000元;2016年至2020年春节前,乔绪晓4次收受王世莹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8000元。“王世莹年轻时在中院做书记员,乔绪晓是他的老师。他为了表示感谢,逢年过节给乔购物卡。”认为,“王世莹帮同事给的2000块钱如果算行贿的话,逢年过节那个8000块钱,可真的是人情往来的成分。”
孙永一案中,审判法官在相似案情的判定中否定了“人情往来”的说法。根据判决书,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案件办理等方面得到孙永一的帮助,并先后20次送予财物,累计价值8.3万元。孙永一提出,有1.6万元是以其孩子结婚、生子的名义所送,不应认定为受贿款。对此审判法官认为,与孙永一系同学关系,给予财物,既是为感谢孙永一提供的帮助,也是为维系关系,谋求继续关照;孙永一明知这一点而依然收受,并且没有给予价值相当的财物,已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畴,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
“私下是各种各样的同学、校友、前同事关系,为了将来谋求案件不当得利,愿意单方面地礼尚往来。通常是挑中秋、春节两大节日,以及结婚、生病等特殊日子去送。”律师于凯将这种没有回礼的“人情往来”,形容为“礼仪性行贿”。实际案情,则相应地呈现出“少量多次”的特征。在孙永一案中,黄、范作民、跃、等人送予财物次数均达20次以上,金额为5.5万元至16.7万元不等。
在案件办理方面的“行贿”,也有律师提出质疑。2019年8月,孙永一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勇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王海勇所送的2万元。就此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称,王海勇因为自己的客户拖欠律师费,起诉了客户,一审赢了,二审客户上诉到济南中院。“王海勇是法制办辞职的,和孙永一也认识,可能有让院长给关照一下。最后那案子也调解了,这是合法利益”。
“其实有很多律师送礼根本不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可能你不弄,别人弄,基本的公正就保障不了。”说。的解释代表了法律界一个常见的观点:如果送钱是为了谋求合法利益,便不构成行贿。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副处长黄应生的观点,在律界引起不小争议:“中国是人情社会,律师行贿法官,不一定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可能只是推动法官公正办案……法官中流行‘循私不枉法、枉法不循私’的潜规则。法官如果收钱了,就不敢在案件上循私,更不敢枉法裁判。”
北京青年报曾联系多名涉案律师,其中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祁树波、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爱荣、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主任陈静均否认行贿。
傅文认为,涉案律师和法官们的辩解,侧面体现了行贿行为的争议性和隐蔽性。“法官更愿意接受律师而非当事人的贿赂,因为接受当事人贿赂是一锤子买卖,一旦事情没办好,就把这个法官毁了。律师则常年要和法官打交道,而且作为懂法人士,行贿方式可能会比较隐蔽,被发现后也更懂得如何申辩、回避风险。”
行贿律师如何追责?
三桩法官受贿案曝光后,行贿律师如何追责成为舆论焦点。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行贿定罪的起点: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数额一万以上便构成行贿。吴丹红举例称,济南市律协副会长李建新向济南中院三名法官行贿金额累计达122.6万元,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意味着李建新本应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李建新等人的行贿举动,甚至发生在其挂职期间。2018年4月,山东省司法厅选拔出第五批挂职律师,挂职时间为一年。其中,济南市律协副会长李建新挂任济南市长清区政府副区长,济南市律协理事梁弘挂任槐荫区政府副区长。在挂职律师座谈会上,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迟丽华强调,挂职期间禁止从事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工作职务之便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也不得充当任何形式的“掮客”。
然而据前述判决书,李建新和梁弘涉嫌向法官行贿的时间,均与其挂职期间有所重叠。对此,吴丹红认为如果律师有请托案件,而案件是自己代理的,那么违反了挂职期间禁止从事律师业务的规定;如果案件并非律师自己代理,则又违反了不得充当任何形式“掮客”的规定。
上一次律师集体行贿事件引起热议,是去年12月一审宣判的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慧案。该案中,慧被判定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375万元;37名行贿人中,有18人是律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的相关文章写道:“律师行贿行为将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追究,轻则停止执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重则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无论是慧案还是济南三法官受贿案,迄今为止尚未看到律师被追究刑责的消息被公开。据吴丹红分析,律师行贿不被追究刑责,存在三种可能情形:一是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不构成行贿罪;二是犯行贿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处罚;三是数额不够或者有从轻、减轻免除的情节。
“达到定罪标准的,就算不追究刑责,至少也应该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于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行政处罚包括警告、停止执业、吊证等,通常由律协的奖惩委员会研究确定,再报司法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行业处分指的是中止或取消律协会员资格,由律协作出决定。
实践中,律师因行贿受罚并非常态。牵涉慧案的18名律师中,除海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涂显亚、被免职外,目前尚无其他律师被公布受到处罚或处分。
“现在法律界尤其我们山东律师,都比较关注济南律师行贿事件的后续。”于凯说。傅文则认为,行贿律师通过买裁判来打赢比赛,既污染了司法环境,也破坏了社会公平;行贿律师不受处罚,将形成一种示范效应,导致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济南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向《中国新闻周刊》回应,相关情况正在调查当中,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则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早在配合纪委调查阶段和律师行业专项治理自纠自查阶段,她便主动汇报了向法官送予财物的情况。“三份判决书曝出来后,司法局把我们叫去很多回了,了解到底是什么情况,现在已经做好了笔录。”表示,自己目前递交了辞去济南市律协副会长职务的申请,并等着组织给一个客观处分。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以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如果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律师还可以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都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但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被害人的代理人主要是参与刑事部分的处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主要是参与附带民事部分的处理。
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要先搞清楚案件是否属于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如果案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律师只能以被害人的代理人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一、接受委托的时间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侦查阶段,律师并不属于诉讼代理人,但可以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报案、控告等材料,帮助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协商。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
1、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如下服务:①代表被害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办理进度;②经办案机关后,阅卷;③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罪名、犯罪事实及法律适用,从宽或从重处理的意见;④代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赔偿、和解。⑤调查取证。
2、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基本同被害人的代理人。此外,检察院会要求提交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律师可以选在在这个阶段提交,也可以到法院阶段后提交。
三、一审阶段的工作
除了向办案机关了解办案进度、阅卷,代表被害人协商赔偿和解、参与调解外,还可以在开庭过程中提供如下服务:
1、被害人的代理律师:①对被告人进行发问;②对公诉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③代理被害人举证;④代理被害人发表意见。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律师:①提交附带民事起诉状。②就请求赔偿的数额向法庭举证,陈述相关计算方式和依据。③参与调解。
四、一审判决后的工作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如果对于刑事判决结果不满意,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权利。代理人可以向被害人分析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是否合乎法理,如果案件判决无罪、罪名错误、量刑偏低,代理人可以代为起草申请抗诉书,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也无权对刑事部分上诉或抗诉,但可以就民事判决部分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代理人只能就附带民事部分发言。因此,律师在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时,向法院提交的委托手续,最好同时注明两种身份:被害人的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代理人。
本文由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士军律师创作。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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