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律师刑事,滨州程凡豪判了吗

时间:2022-11-24 13:13: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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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滨州一交警追逃车致2人死亡被判刑10个月缓刑1年,6年前还曾追车致1死
  • 滨州一董事长被捕!已判刑……
  • “离奇合同纠纷案”纠错前后
  • 滨州一交警追逃车致2人死亡被判刑10个月缓刑1年,6年前还曾追车致1死

    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3月20日讯(记者 李立红) 2018年9月,山东滨州博兴县一交警张某在执法过程中,因追辑逃跑车辆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两人死亡。日前,博兴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发现,张某有过犯罪前科,在2013年,他曾因追缉车辆,致一轿车司机撞死,法院判其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博兴交警追车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张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张某是博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自2017年4月在该县交警一中队工作。2018年9月2日晚,张某带领执勤人员李某某等人在博兴县博城五路铁路立交桥下设卡点,对违章车辆进行检查。

    当晚22时10分许,张某接到一条通报,称有一辆自西行驶的银灰色面包车从立交桥西侧向后倒。于是张某驾车追过去,发现该车在卡点附近掉头逆行,他随即驾驶警车载两名执勤人员拦截该车辆。

    该车逃离后,张某违反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规范,驾警车追缉,导致逃跑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面包车驾驶员姚某之的证言,由于他的车已经脱审且被罚款三次,所以当发现交警时便立即倒车逃离。当他行驶至博兴县粮食局门口时,因躲避路上的大坑,导致车辆失控侧翻,撞倒骑电动车的人和路边的行人,致二人死亡。

    事后,张某与交通事故的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事发后警车行车记录仪关键数据缺失

    庭审中张某坚称寻找违章车辆过程中没有开警灯、鸣警笛,大约与前面的车辆距离200米远,拦截失败之后再未发现那辆违章的银色面包车,也没有看到交通事故。

    博兴县交警大队9月3日提取了警车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发现该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只有9月2日晚22:07分以前的内容,在当晚22:07分以后没有任何数据。之后他们到淄博齐赛科技城把内存卡的数据做了恢复。最终内存卡上22:07分以后的视频文件得以恢复,所有的视频文件也基本能从时间上衔接起来。

    在法庭上,张某辩称,他没有与其他交警商量过要删除警车行车记录仪的数据。但有关部门通过调取张某所驾驶警车及违章面包车行车轨迹及沿途监控录像,证实了2018年9月2日晚张某所驾驶警车追赶违章面包车及面包车在粮食局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

    辩护律师关于涉事交警“自首”等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关于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证实,张某在2018年9月10日,监察机关通知他到监察委员会谈话时,仅供述其驾车寻找逃跑车辆,未供述其违反规定驾车追缉逃跑车辆,致使该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外,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的肇事人为姚某之,张某不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被告人张某是被安排执行任务。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其单位安排其执行任务,但并未让其滥用职权,违法执勤执法,且其犯罪行为造成该面包车在逃跑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不属轻微,依法不能免除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被追缉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二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2019年2月21日,博兴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涉事交警有犯罪前科,此前因追车致一司机死亡被免于刑罚

    在公开发布的本案判决书中,有一份名为“(2013)博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的书证证实,2013年12月20日,张某还曾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博兴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3年10月9日,张某在博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任职时,参与博兴县公安局组织开展的夏秋社会治安整治集中清查行动,在博兴县新城二路和博城八路交叉路口北侧设卡查车。

    当晚21时40分许,张某等人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在路口调头急速驶去,张某随即驾警车追缉该轿车。轿车驾驶员赵某在驾车逃跑过程中,撞入路边门头房内。赵某头部、胸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9.5mg/100ml。

    得知轿车车主死亡后,张某主动向其所在的交警大队负责人投案,并汇报了违法追车的事实。2013年10日10日18时许,张某被移送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根据公安部《交通警察道路执法工作规范》相关规定,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2013年12月20日,博兴法院判决张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博兴律师刑事,滨州程凡豪判了吗

    滨州一董事长被捕!已判刑……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73********,汉族,小学文化,住博兴县**镇**村,曾于2009年8月12日至2013年11月7日任山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由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在任山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其个人于2012年10月11日借给博兴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100万元(预扣71天利息118333元,实借881667元),于2013年2月4日又借给博兴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50万元。以上借款到期后,博兴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没有能力偿还李某甲借款本息。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利用分管财务的职务之便,指示公司财务人员将博兴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李某甲个人2381667元债权转给山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同年5月20日,李某甲从山东**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收回本息26165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借款条、转帐交易、记帐凭证、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乙、张某某、曹某某、李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离奇合同纠纷案”纠错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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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博兴县法院制造一起“被告不知情”的诉讼

    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庭审到判决一系列诉讼程序,被告全然不知情。直至原告闯入公司强行主利的时候,被告方知9个月前,自己在一桩诉讼中成为被告且已败诉。

      该案主审法官在这桩诉讼中,究竟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7月6日,山东博兴县法院对该院一年前审理的一桩民事争议案件重新作出裁定,认定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应予再审,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

      在此前,6月24日,博兴县检察院也对该案提出了检察建议。

    莫名诉讼

      该份判决书显示,原告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6日、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判决书显示,原告汇鑫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家清以及委托代理人张聚峰,被告金泰得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学明及委托代理人王西涛到庭参加庭审诉讼。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3年1月1日与原告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的有效部分,即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返还4年的租赁费240.36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完毕。

      郑学明拿到判决后,发现存在众多问题,而且疑点重重。“2014年6月之前审理并宣判的,而我拿到判决书的时间是2015年4月,距离宣判时间已经将近过去一年。”

    离奇审判

      郑学明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2015年2月25日,公司聘请的保安老马电话告诉他,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多名员工,来到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持法院判决书强占他的企业,后与公司留守员工发生口角,被及时处置。3月23日晚7时许,汇鑫板业公司十几人手持棍棒,再次闯入公司将留守员工打伤,抢占公司至今,致使公司无法开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时报警后,博兴县兴福镇派出所出警,将此事压了下来,第二天他去派出所了解情况,至此方知道于2014年6月之前被人起诉至法院了,而且法院已经作出了该公司败诉的判决。

      “这让我十分惊讶,因为我从未收到过法院的传票及起诉书副本,更谈不上庭前交换证据,也从未出庭应诉,所有的法律文书相关材料从未收到,根本不知道我被人起诉而且败诉的事实,而且原告诉讼期间我一直在主持公司的工作,手机一直开通,但却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关于诉讼的事。”郑学明说。

      记者调查发现,质疑该判决书源于对庭审的争议。

      事发后,郑学明携律师去博兴县法院索要判决书,并要求查阅卷宗,复印相关材料。此时,郑学明发现,根据判决书所显示的时间,距博兴县法院作出判决已过去9个月。

      郑学明质疑:“既然法院已经判令我败诉,为何法院没有来执行判决,更没有接到法院有关让我协助执行的通知?大半年过去后,却由原告来取而代之执行,并导致双方在此事上发生摩擦。”

      郑学明又在判决书上发现更多的问题:判决书载明郑学明和其委托代理人王西涛出席了庭审现场。“王西涛只是我的朋友,根本不是公司员工。我也没有委托他代理该案件,我压根不知道自己当被告这事。”郑学明说。

      关于自己出庭的记录更让郑学明摸不着头脑。

      据郑学明回忆,一个星期六的下午,他喝了酒,具体日期现在也想不起来,下午5时许,被原告叫到法院二楼一个办公室说是去谈事。因他与原告在此之前都是很好的朋友,并在业务上也有往来,他就如约而至。但并没有见到法官,等了许久,原告方开车把一位女法官接来,在他们打印好的材料上稀里糊涂签了字,具体签字内容他并没有过问。

    法院纠错

      面对这么一桩离奇的诉讼,郑学明拿着对自己不公的判决找到相关部门讨说法。

      2015年6月3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此案,并下发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

      6月24日,博兴县检察院给郑学明下发了博检民(行)监【2015】002号通知,通知称:关于你公司不服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已于2015年6月24日以博检民(行)监【2015】002号检察建议书兴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随后,博兴县法院也作出了反应。2015年7月6日,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5)博民监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显示,原审原告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作出(2014)博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并作出了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

      7月10日,博兴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在审理终结后将会对前期审理期间是否存在问题进行相关调查,如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理。

      如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情况,将按法律规定处罚,如果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企业在此期间存在强行占有问题,受损方也可选择司法救济途径解决。

      7月16日,记者电话联系山东金泰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西涛,要求采访被拒绝。记者又试图联系采访山东汇鑫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未得到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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