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伟刑事律师,律师太坑了

时间:2022-11-24 13:07:4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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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这125位牛B律师做你的后盾,你hold住吗?
  • 交通肇事恶意不赔 转移财产终被追回
  • 疫情期间的“共享员工”,是权宜之举还是未来趋势?
  • 有这125位牛B律师做你的后盾,你hold住吗?

    由全国19个省,120位律师(昨天又增加5位)组成强大的刑辩律师团,为有需要的错案冤案洗冤做免费的法律援助,这个强大的团队还在迅速壮大中,将造福亿万人民,强烈要求转起!

    【金柱按语】“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已经正式启动,现公布法律援助律师团120人的姓名、执业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执业证号码。

    今天,由其中国内著名20位刑辩律师组成“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律师团业务指导委员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主要承担三项事情:

    其一,在受理命案法律援助案件时,对案件进行研讨,以确定该案件是否为冤案;

    其二,在命案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两位刑事申诉代理律师(辩护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其三,对特别重大复杂的疑难命案,邀请高铭暄、陈光中、、卞建林教授等15位中国著名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组成的“2015年命案洗冤专项法律援助行动”团进行专家论证。

    以下是全国十九个省份各地律师名单,案件咨询和受理请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一、北京市

    1. 周世锋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0

    2. 王耀刚 北京市尚泉律师事务所 2

    3. 王 甫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6

    4. 伟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0

    5. 黄汉中 北京亿鹏律师事务所 9

    6. 北京浩都律师事务所 6

    7. 肖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3

    8. 陈智勇 北京市鼎弘律师事务所 7

    9. 孙浩然 北京市浩然律师事务所 8

    10.庞九林 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 3

    11. 北京廣森律师事所 7

    12.李春富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2

    13.赵 庆 北京市连纵律师事务所 6

    14.卢安龙 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 4

    15.新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 6

    16.胡爱军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5

    17.黎元君 北京黎元君律师事务所 3

    18.王春刚 北京新瀚律师事务所 5

    19.黄玺豪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9

    20.李 青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1

    二、山东省

    21.陈光武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2

    22.明 山东华鲁律师事务所4

    23.刘卫国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

    24.岳金福 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5

    25.李永恒 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6

    26.姜玉清 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1

    27.曲延波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5

    28.于全龙 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4

    29.韩鲜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3

    30.邢振军 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0

    31.李德均 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5

    32.卫 山东康桥(青岛)律所6

    33.徐 忠 山东润普律师事务所0

    34.陈鸿俊 山东永康律师事务所5

    35.许桂娟 北京德和衡(青岛)律所6

    36.赵和绪 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8

    37.侯昌林 山东广基律师事务所0

    三、湖南省

    38.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8

    39.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1

    40.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2

    41.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6

    42. 廖曜中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8

    43. 湖南昌言(长沙)律所5

    44.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45.刘 明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 5

    46. 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 4

    47.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8

    48.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9

    49.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6

    50.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4

    51.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0

    52. 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5

    53.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6

    54.杨 旋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5

    55.石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0

    56. 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2

    57.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3

    58.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3

    59.王海军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6

    60.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1

    61.陈 星 湖南金桥律师事务所8

    62.何维玉 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1

    63.王 良 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9

    四、广东省

    64. 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2

    65.朱春立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5

    66.蒋援民 北京市汉威(深圳)律师事务所3

    67.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 0

    68.倪 敏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 0

    69.李宪存 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 6

    70.吴魁明 广东金启律师事务所 4

    71.陈旭东 广东正德律师事务所 9

    72.欧 猛 广东意合律师事务所 2

    73.唐 源 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5

    74. 广东本金色律师事务所 2

    75.严辉贤 广东宝杰律师事务所 7

    五、湖北省

    76.成传育 北京盈科()律所 4

    77.黎文志 北京盈科()律所 6

    78.贾永萍 北京盈科()律所 6

    79.林 湖北宁华律师事务所 0

    80.万 珏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1

    81.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7

    82.郭书兵 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6

    83.向天泉 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 5

    六、广西区

    84.吴 晖 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

    85. 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7

    86.赵孟安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9

    87.庞信祥 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 8

    88.吴良述 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8

    七、河南省

    89.敏 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8

    90.王勍文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4

    91.王建胜 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141O919991O1424O4

    92.梁 超 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

    八、河北省

    93.王清鹏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9

    94.王凤明 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0

    95. 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5

    九、陕西省

    96.荣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7

    97.郭能斌 陕西安康律师事务所7

    98.雷大学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8

    十、甘肃省

    99. 昌 北京市齐致(兰州)律所7

    100.继 甘肃德言顺律师事务所5

    十一、贵州省

    101.陈世和 贵州威克律师事务所

    102.段明祥 贵州哲瀚律师事务所 3

    103.王宗跃 贵州氧源律师事务所 2

    十二、上海市

    104.华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2

    105. 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 5

    106.彭永和 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9

    十三、云南省

    107.刘文华 北京盈科(昆明)律所 5

    108.贾 伟 云南朱提律师事务所 4

    109.杨名跨 北京盈科(昆明)律所 7

    十四、山西省

    110.贾慧平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

    111.姚春根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 2

    112.斌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 0

    113.王 鑫 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 6

    十五、福建省

    114.吴国阜 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 6

    115.任飞倩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 4

    十六、四川省

    116.林 波 北京锋锐(南充)律所6

    117.黄 建 广东德纳(成都)律所5

    十七、重庆市

    118. 付剑波 重庆吉宇律师事务所7

    十八、浙江省

    119. 汪 廖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0

    十九、江西省

    120.刘 群 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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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浩伟刑事律师,律师太坑了

    交通肇事恶意不赔 转移财产终被追回

    ◎乔联(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明朝吕坤在《呻吟语》一书中说:“有过是一过,不肯认过又是一过,一认则两过都无,一不认则两过不免”。这句话用来形容生(化名)再合适不过,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愿意赔偿被撞人李静华(化名)的损失,第一时间想办法逃避自己的责任。为了让自己名下无财产赔偿,生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以较低价格迅速转移,使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想以此逃避法院执行。生的债权人李静华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生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受害人李静华获得胜诉,北京市一中院支持了李静华的诉求,撤销了生转移财产的行为,这起由4年前的交通事故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二审终于落下了帷幕。生处心积虑、费尽周折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赔偿,最终未能如愿。

    很多人在涉诉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财产,更有甚者会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恶意转移财产,最终不但不能逃避处罚,还会因为转移财产受到处罚。

    仰仗名下无财产,撞伤人后拒不支付赔偿

    2016年12月的某天,在海淀区南大街农科院附近,生与农民工李静华发生交通事故,生驾驶机动车将李静华撞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生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静华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李静华仅住院治疗费用就需要十余万元,但是生拒不支付治疗费用,经李静华多次催要,生仅支付了1万元,最后李静华是跟亲朋好友借钱才勉强支付了治疗费用。

    李静华出院后,在生的同意下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静华构成十级伤残,因构成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加之后续治疗还需花费大量的费用,李静华的生活面临极大的困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治疗期间,生只向李静华支付了1万元,在住院期间花费的其他医疗费和在伤残等级鉴定后养伤期间的花费生始终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静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生应分期给付李静华各类费用共计16万元,如果生未按调解书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款,生还需再支付李静华违约金2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生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16万元的赔偿款,李静华只能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生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对生司法拘留15天,司法拘留之后生仍拒不执行。

    被认定负交通事故全责后,迅速低价转让公司股权

    李静华经过多方打探,发现生正在经营一家公司,李静华第一时间将此情况反映给了执行法院,经执行法院查询,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其经营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其妹妹。

    从生转移公司股权的工商登记资料看,生转移股权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2013年实缴资本为200万元,2015增资至600万元,生持有此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此公司股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生将其持有的100%的股权仅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的妹妹,明显是属于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股权的行为,且生的妹妹对于低价转让行为是明知的。

    李静华就生低价转让股权行为与生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通过和平谈判方式使生尽快支付调解协议约定的16万元赔偿款,并且表达了可以不要调解协议约定的另外2万元的违约金,但是生仍然拒绝支付。

    因生始终拒绝支付赔偿款,万般无奈之下,李静华来到了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咨询了律师,市法援中心的值班律师在了解完李静华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向李春华建议: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李静华的债权造成了损害,李静华可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撤销生低价转让股权的行为。

    李静华在听完法律援助律师的建议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了生,申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撤销生与其妹妹之间的股权转让。

    恶意转让财产,导致名下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

    一审法院认定李静华要求撤销生与其妹妹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依法判决撤销生与其妹妹在办理公司工商登记过程中签订的《转让协议》及相应的股权转让行为。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为:(1)生与其妹妹之间股权转让的时间发生在生与李静华债权形成之前。(2)两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行为,其妹妹购买股权行为不具有恶意故意。故李静华要求撤销生与其妹妹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合理不合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2019年6月李静华到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李静华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结合其案由,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接到指派通知书后,何红丽律师担任李静华撤销生与其妹妹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针对生的上诉理由,何红丽律师积极开展工作,通过查阅案卷,在经过一系列调查之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如下代理意见:

    (1)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单,证明生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形成时间是2016年12月15日,交通事故引发的调解协议签订时间为2017年7月28日,从这个时间范围上看生不存在恶意转移股权的故意,但是生与李静华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16年12月8日,即交通事故发生在股权转让前7天,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即对李静华产生了债务,而不是在调解书生效时及强制执行后才产生的债务,生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仍低价转让财产,是明显的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

    (2)生以4万元转让其公司价值600万的股权行为属于不合理低价转让行为。根据工商登记和《股权转让协议书》,生的公司2013年实缴资本为200万元,2015增资至600万元,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生以4万元价格转让其持有的价值600万元的股权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生恶意转让财产后,导致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发现生名下没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对李静华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3)生转让财产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生的妹妹对于生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仍予以配合完成转让手续,系出知状态的故意行为。

    结合案件事实,法援律师建议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驳回生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

    何红丽律师

    任何企图规避执行的耍赖、逃避、抗拒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将近十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新情况,在其颁布的《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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