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7:39: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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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XX、赵XX两位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169万,智豪律师经过全方位辩护,获得全案两个缓刑的成功结果。
·十万火急,接受委托。
因童XX、赵XX涉嫌合同诈骗罪,张智勇律师团队的两位律师紧急接受了其家属的委托,立马介入该案,担任辩护人。
·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5月16日,两位被告人都被检察院批捕。据智豪律师在侦查阶段首次会见的了解,本案涉及的诈骗金额上百万,可能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形势十分严峻。如何采取有效的辩护,并且争取到最好的效果已经迫在眉睫。
事不宜迟,智豪律师团队针对案件情况,利用本所特色——集体讨论制度,集中全团队律师的集体智慧,制定接下来的辩护方案。
·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智豪所两位律师通过频繁会见,充分了解案情,认真听取嫌疑人的辩解。案件到检察院之后,通过核减损失金额,并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涉案金额确定为169万左右。意味着法定刑由原先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变更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此举,为下一步打开辩护空间,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转危为安,当庭释放
经过前几步的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争取到两名被告人判处缓刑的结果。为童XX、赵XX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标准
诈骗罪 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伟: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案件研究与辩护中心主任
【案情】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三作为医药代表在某市第二人民医院负责销售核糖核酸粉针(BP素)、美洛西林钠舒巴坦钠(开林)、头孢他啶(赛之迅)等药品期间,为感谢和维系关系,先后多次给予该院信息科科员曹某、肿瘤科主任钱某、烧伤整形科主任董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88891元。
【问题】
医药代表张三行贿金额达五十多万元,是否属于行贿罪的“情节严重”,有无可能适用缓刑?
【评析】
一、行贿罪的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一是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二是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地给予财物。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行贿罪的量刑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及“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一般情形下行贿数额达3万元才达到立案标准,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形,行贿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医药代表向事业单位医院主管领导行贿,就属于向负有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只要数额达到1万元,即可立案。
关于行贿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一般而言,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才属于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张三行贿数额并未达到一百万元,但是如果具有上述五项情形之一的,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张三属于向负有药品监管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已达到五十万元,达到行贿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而根据上述法条可知,行贿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也就是说,如无减轻处罚情节,张三应当在五年以上量刑。
四、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才可以宣告缓刑。
可见,适用缓刑的硬性条件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才可适用。而据前述分析,如无其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张三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哪些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未遂、中止等情节的,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意味着可以“跳档”处理,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处罚,即可以在量刑起点以下量刑。其他情节,如退赃退赔,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都只是从轻处罚情节,无论从轻幅度如何,判处刑罚必须在法定刑以上。
回到本案,如果被告人张三没有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因行贿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向医药监管人员行贿的情节严重标准,则无论张三如何认罪认罚,量刑必须以五年为起点。再依据前述分析,以五年为起点的量刑是不可能适用缓刑的。
好在行贿罪相比于其他罪名而言,还有一个特殊自首制度。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宽处罚。以上法律规定一般被称为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或特殊坦白制度。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笔者之前的《行贿人辩解其行为为“借款”,是否影响特殊自首的认定?》一文中,笔者仔细分析了行贿罪的特殊自首制度与一般自首的异同。只要行贿人在被立案前如实交待行贿罪行的都可能成立特殊自首。本案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被告人张三在立案前主动交代了向肿瘤科主任钱某行贿的事实(金额30多万)。立案后,张三交代了向曹某、董某行贿的犯罪事实(金额二十多万),法院经查证后属实。
六、本案最后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主要的行贿事实,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完)
【关键词】行贿罪 自首 行贿罪辩护律师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职务、商业贿赂职务犯罪暨刑事合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伟律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出有益贡献。
(李伟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职务、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写于2022年10月29日)
【案情介绍】
2016年9月初,被告人周某向被害人吴某购买振动筛多支付了3万元货款,要求返还未果。当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纠集彭某、刘某朋、刘某才四人将被害人从吉州区强行“劫持”到安福县。随后,三被告人采取殴打、暴力威胁等方法逼迫被害人返还钱款。直至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某收到被害人2.28万元后才让吴离开安福。
【辩护思路】
曾庆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过研究案卷,曾律师认为,因刘某才在本案中仅从事开车,未参与殴打被害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检察院不予起诉。其他三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持异议,但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合同纠纷引起的民间纠纷、拘禁时间较短等从宽情节,恳请法院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一、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才不予起诉;
二、吉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彭某、刘某朋共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可以支持。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赣0802刑初字48号
【办案总结】
一、情节较轻的共同犯罪案件,作用较小的犯罪嫌疑人可不予起诉。实践中,侦查机关会将所有涉案嫌疑人移送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需注意排在后面的嫌疑人,对比他们在案件的行为表现,衡量其作用大小,如果是一般参与者,属于从犯或者作用较小的地位,应当及时建议检察院不予起诉。本案的第四位嫌疑人刘某才就说典型例子,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要求侦查机关撤回对其的起诉。
二、维护合法权益切勿通过非法手段,否则得不偿失。因此法治建设进程正在路上,很多百姓处理纠纷没有法治思维,往往采取短平快的方法,最终不仅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变更被告人。本案的三位被告人本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合法、正当途径讨回货款,却为一时冲动成了阶下囚。因此,建议大家遇到纠纷时,多用法律,通过正道来解决。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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