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职能,刑辩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时间:2022-10-26 00:13:04来源:法律常识

据头条文章,唐山打人主犯“陈继志”花50万请律师辩护,律师遭到网友们的声讨。律师逼于无奈,只能放弃这个单子,并已全部退还50万款单给主犯家属。

从网络舆情来看,很多人认为坏人不应该获得辩护,律师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没有良知,没有底线!

以上观点既偏颇又无知。

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这是一种道德评价,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这种区分。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其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一个人,不管你认为他多么坏,对他所处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他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没错吧?把一个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人给枪毙了,你总不会认为是公平的吧?

要罚当其罪,没有程序保障是不行的。领导批一个条子就可以把一个人枪毙,是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够深刻了。

刑事诉讼法就是为实现罚当其罪提供程序保障的。刑事诉讼涉及控辩审三方,从理论上讲,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越平等,审方越中立,越容易作出公正判决。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控方和审方天然地处于强势地位,辩方是最弱的一方。辩护律师被轰出法庭的事情时有所闻,你听说过控方被轰出法庭的事情吗?因此,在目前阶段,在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应当是提高而不是降低辩方在诉讼中的地位。

有的网友指责律师,黑社会、杀人犯、强奸犯,明明罪大恶极,你律师为什么不控诉他的罪行,却为他说好话?

控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那是控方的责任。前文已经提及辩护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这是由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的,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辩护的原本之义。说得直白点,辩护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好话的,坏话不需要他说,自有控方来说。如果把控辩对抗比喻为拔河比赛,双方力量实在太悬殊,以至于法律都看不下去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方请帮手。于是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钱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哪成想,律师却帮着控方来控诉自己的罪行,那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没错,犯罪分子是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既是社会大众的普遍要求和期望,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但是,须知,这个目标是在控辩审三方的交互作用、交互运动中实现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控辩审三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有对抗,也有协作。就三方中的某一方而言,要做的就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不能越俎代庖,代行其它方的职能,否则,就会破坏刑事诉讼法精心设计的这个控辩审三方结构,不利于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将本属其它方的职能强加在辩护律师身上,进而对辩护律师横加指责,很偏颇,很无知。一方面打着严惩犯罪分子的旗号,一方面破坏惩罚犯罪分子的程序,这种南辕北辙自相矛盾的观点能够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实在是法治的一种悲哀。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