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6 00:13:04来源:法律常识
据头条文章,唐山打人主犯“陈继志”花50万请律师辩护,律师遭到网友们的声讨。律师逼于无奈,只能放弃这个单子,并已全部退还50万款单给主犯家属。
从网络舆情来看,很多人认为坏人不应该获得辩护,律师不应该为坏人辩护,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没有良知,没有底线!
以上观点既偏颇又无知。
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这是一种道德评价,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并没有这种区分。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其辩护。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一个人,不管你认为他多么坏,对他所处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他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该没错吧?把一个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人给枪毙了,你总不会认为是公平的吧?
要罚当其罪,没有程序保障是不行的。领导批一个条子就可以把一个人枪毙,是很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这方面的历史教训够深刻了。
刑事诉讼法就是为实现罚当其罪提供程序保障的。刑事诉讼涉及控辩审三方,从理论上讲,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越平等,审方越中立,越容易作出公正判决。但是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控方和审方天然地处于强势地位,辩方是最弱的一方。辩护律师被轰出法庭的事情时有所闻,你听说过控方被轰出法庭的事情吗?因此,在目前阶段,在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上,应当是提高而不是降低辩方在诉讼中的地位。
有的网友指责律师,黑社会、杀人犯、强奸犯,明明罪大恶极,你律师为什么不控诉他的罪行,却为他说好话?
控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那是控方的责任。前文已经提及辩护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这是由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决定的,也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更是辩护的原本之义。说得直白点,辩护律师就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好话的,坏话不需要他说,自有控方来说。如果把控辩对抗比喻为拔河比赛,双方力量实在太悬殊,以至于法律都看不下去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方请帮手。于是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花钱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哪成想,律师却帮着控方来控诉自己的罪行,那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没错,犯罪分子是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既是社会大众的普遍要求和期望,也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但是,须知,这个目标是在控辩审三方的交互作用、交互运动中实现的,在这个过程当中,控辩审三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既有对抗,也有协作。就三方中的某一方而言,要做的就是履行好自己的职能,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而不能越俎代庖,代行其它方的职能,否则,就会破坏刑事诉讼法精心设计的这个控辩审三方结构,不利于作出公正判决。
综上所述,不了解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将本属其它方的职能强加在辩护律师身上,进而对辩护律师横加指责,很偏颇,很无知。一方面打着严惩犯罪分子的旗号,一方面破坏惩罚犯罪分子的程序,这种南辕北辙自相矛盾的观点能够在网络上大行其道,实在是法治的一种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