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5 15:01:55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拘留期限计算方式全新要求
刑拘,从嫌疑人被拘留算起:
1、一般情况下必须在3日内报请检查院拘捕,检查院需在7日内做出是不是拘捕的决策。
计算方法:1~3 7=8~10天
2、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检查院需在7日内做出是不是拘捕的决策。
计算方法:3 (1~4) 7=11-14日
3、针对流窜作案(指跨地区、县范畴持续犯案,或在居所犯案后逃走到外市、县再次犯案)、多次作案(3次左右)、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报请核查核准的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需在7日内做出是不是拘捕的决策。
计算方法:30 7=37日
总计算公式:x(1~30日) 7日(检查院拘捕的时间也)=8~37日
“拘押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理应把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告被拘留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在实践中公安部门所使用的《拘留通知书》上一般会提到“我区已经在x年x月x日x时把因涉嫌xx罪的xx刑拘”。即然《拘留通知书》标明了拘押起源于x时,依照正常了解,拘留期间应当从那以后算起。
除此之外,有关刑事诉讼法中阶段的测算,阶段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后第一日为期内期满时间。但是对于嫌疑人、被告或是犯罪分子拘押期内,理应至期内期满之时才行,不可因假期而增加拘押限期至休息日后第一日。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管控、拘留、刑期的有期徒刑,需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优先关押的,关押一日可折抵对应有期徒刑。在预估优先关押的日期时,是以实行关押的当天起测算。刑拘期内即然能够折抵对应的有期徒刑,“拘押后三日之内”也应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天某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