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律师刑事,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

时间:2022-11-24 16:05:1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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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奉献书写法律人的人生——记河北师事务所委委员、管委会副商杰
  • 河北省高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细则
  • 玲玉刑事律师:细节辩护,专业成就越
  • 用奉献书写法律人的人生——记河北师事务所委委员、管委会副商杰

    图为商杰在进行普法讲座

    如定义一名优秀的律师?要有过硬的专业能力,要有奉的情怀,还要有乐于奉献、敢于担当的精神,这是河北师事务所委委员、管委会副商杰给出的答案。从业近二十年,他从一个法律新人一路成为可以独当一面的高级合伙人,用书写了一名有情怀、专业精、肯担当、讲奉献的法律人的人生。

    在旅游贫、推动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中献法律智慧

    野三坡风景名胜区位于我省涞水县,山脉和山脉交汇处,拥有独厚的景观。2012年7月21日,野三坡景区遭遇特大灾,基础设严重损毁,旅游业全面瘫痪,灾后重建资金急缺,加之其期以来存在的政企不分、多头管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景区资脱困。为尽快破解资难问题,作为景区法律的商杰经过调研分析,性地提出了“管委会 公司”的改革发展方案,通过改革管委会职能、组建河三坡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整合收购景区内企业等一系列举措,使景区建立了统一管理、统一运营、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旅游管理新体制。新体制的效果立竿见影,不仅使景区依托门票收入等获得了银行贷款,还利用股权直接资引进外来。的资模式先后吸引20多亿元投资进入野三坡景区,为景区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使其涅槃成为河北旅游的靓丽名片。2015年2月,该景区被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评为生态旅游示区。

    在法律保障下的野三坡景区改革得到了省政府、省旅游局认可、分肯定,2016年4月30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全省旅游业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省4A级以上景区推动建立“管委会 村镇 公司”管理运营模式。同年,省旅游局聘请商杰对省内4A级以上景区体制机制进行调研,为避暑山、清东陵、清、娲皇宫、关20多家景区的体制机制改革建言献策,并参与编写完成了全省旅游景区体制机制改革调研报告,参与制定了全省旅游资产清清理实方案。

    完成了野三坡景区体制改革,商杰并没有停下脚步,他将景区重建作为经济发展的引擎,继续为区域脱贫攻坚、乡村献法律智慧、提供法律服务。为“旅游 红色基因”服务,挖掘、保护红色,打造了印象野三坡剧等一系列红色旅游产品,做好红色旅游IP的产权保护工作;为“旅游 体育”服务,从筹备到举办,为野三坡等景区承办的马拉松、雪、健步走等多体育赛事提供全方位、多层面的法律保障,推动旅游、体育产业协同发展;为“旅游 贫”服务,以旅游业为主线,建立野三坡“公司 合作社 户”贫模式,把旅游资源、工商、家户连接起来,在整个景区内设立23家合作社,800多家家院,个体家乐经营者达到2000多人,旅游辐射带动71个贫困村,覆贫困人口9094户、17526人。2018年9月,“野三坡旅游减贫模式”入选世界旅游旅游减贫案例2018和全国旅游贫大会典型案例。

    在服务校企体制改革中倾注心血汗水

    2019年,省政府下发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实意见,要求全面推开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同年11月,商杰带领律师团队进驻被选为改革试点的河北大学、河北医科大学,成为了全省校企体制改革的排头兵。

    重任在肩,商杰和律师团队的每一位成员立即摩拳擦掌起来,经过调,他们两所高校所属企业涉及面,情复杂,而改革的顺利推进必建立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这就意味着要对所属企业产权关系、资产状、债权债务、人员情等问题进行全面清。几个月的时间里,商杰带领团队研究分析了40家涉改制企业的所有资料,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为每家企业量身定制了改革方案,并对企业的改革方式、改革路径、时间节点、保障措等逐一明确。

    其中,有两家企业的改革工作令商杰印象深刻。是河北医科大学下属的全省最大的两家校办企业,涉及员工500余人,每名员工的入职时间、工作经历、编制、待遇情各有不同,如让每个人都得到妥善安置,是摆在商杰面前的难题。

    商杰与团队同事调出所有员工的档案,将他们的个人情分门别类进行汇总和归纳,并通过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面对面了解员工们的诉求,最制定出了让企业和所有员工都满意的安置方案。“每位员工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我们要确保他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商杰指着摞起来有一人多员工档案了制定安置方案询的文献资料,深有感触地说:“虽然很累,但是很有成就感,我想这就是作为律师的乐趣所在。”

    2021年11月16日,随着这两家企业顺利完成产权交接,河北医科大学这场持续了近两年的校企改革也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这是一个将会被永远记录在我们校的成就啊!”听着校方代表的感叹,商杰的心里也无比自豪。

    与此同时,商杰还参与了河北科技大学、河北工大学、河北轨道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校企改革工作。截至目前,五所大学涉及的近70家企业的改革方案全部获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校企改革的经验也被省教育厅向全省高校泛推。

    在奉献社会中彰显员律师的责任担当

    除认真钻务、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外,多年来,商杰还以一名员律师的责任与担当,积极参与各类公活动及社会服务工作,不断用自己的法律专业回馈社会。

    2011年起,商杰入选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委员,此后连续十年参与社会组织评估,走访检近百家基层社会组织,评选5A级社会组织20多家;2015年,入选省政府法治专家库专家,多次参加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活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参与编写了省律师协会汇编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问答(旅游篇)、企业复工复产民商法律问题解答等法律手册,为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法律服务;2020年8月,入选河北省民普法讲师团,通过法治讲座、法治培训、座谈研讨、参加法治传活动等方式,开展民讲,推动民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2021年,受邀与水新区管理委员会一起多次走访垂钓爱好者、垂钓协会,并到相关执法部门调研,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组织专家论证,参与起草了水湖垂钓管理规定,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后,形成了立法草案,目前草案已上报省会,待批准后公布实。

    心之所向是初心,行之所往是担当。商杰,法治的力量是无穷的,他将坚守法治初心,牢记职责使命,向着成为一名不负、不负重托的法律人的目标,砥砺前行、永不止步。

    (河北法制报)

    河北律师刑事,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

    河北省高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细则

    河北省高级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 细 则

    (2014年3月24日河北省高级审判委员会[2014]9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刑罚裁,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和相关解释以及最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地区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确定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告刑。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确定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经最高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告刑。

    (4)被告人犯数罪,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超过十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并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并罚后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并罚后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刑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5)综合考虑全案情,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确定告刑。

    (6)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并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优先考虑适用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7)告刑以月为单位计算。

    (8)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适用。

    (9)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能力,判处罚金。刑法或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最低数额不能少千元,其中对盗窃、、抢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和犯罪,罚金不超过犯罪数额的二倍。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在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

    (2)已满十五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5)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6)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1)至(5)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

    (7)未成年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较从宽幅度;

    (8)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被告人身心成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幅度不得高于60%;

    (9)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实违为的,或酗酒、屡教不改的,或因淫乱、色情、等违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较低的从宽幅度。

    2.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

    (1)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已满七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对于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辨认控制能力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4.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5.对于防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过当的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预备犯,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准备危害度等情,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8.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可以比照既遂犯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9.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原因以及造成损害的后果等情,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3)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后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犯罪行为等情,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人数超过一人且罪责不同的,根据罪责大小,分别确定适当的从宽幅度。

    11.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2.对于胁从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13.对于教唆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对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实被教唆之罪等情,确定从宽或者从重处罚的幅度。

    (1)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或属于从犯的一般教唆犯,比照10-11条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确定从宽的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办案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办案发觉,但未受到调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布采取调措或者强制措,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办案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5)罪行未被办案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办案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7)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8)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15.被告人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抓获被告人,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工作,在决定对被告人的具体处罚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20%。

    16.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17.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度等情,确定从宽的幅度。

    (1)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2)如实供述办案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一般不应超过三年;

    (3)如实供述办案未掌握的同种较轻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4)办案掌握的证据不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5)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

    18.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9.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害人对法律规、伦德、善良风俗的背离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实加害行为的关联度等情,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一般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较大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被害人对犯罪发生有严重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0.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度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积极配合办案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对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退赃、退赔的,在决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时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并不得超过一年。

    21.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度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四年;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三年;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二年;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减少的基准刑不得超过10%。

    22.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悔罪等情,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23.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予以从重处罚。但是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应高于五年、低于三个月。

    (1)刑罚执行完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刑罚执行完已满一年不满三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刑罚执行完已满三年不满五年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对于前后罪为同种犯罪的累犯,应当确定较从重幅度。

    24.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5.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度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26.对于在重大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确定具体犯罪的量刑起点,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确定量刑起点,其他作为增加刑罚量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交通肇事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最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具有“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达到四人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重伤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交输肇事后逃逸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具有“死亡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具有“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情形的,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具有“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情形的,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4)具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情形,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基础上每增加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具有本条1款(2)至(5)情形,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报告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在确定量刑起点准刑时,要考虑犯罪后果中重伤的度,对“一级重伤”与“二级重伤”有所区别。

    (二)故意伤害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轻伤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一级重伤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人数、伤害后果、伤残等级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以特别残忍手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使用以下手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他特别残忍手。

    具有上述“以特别残忍手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形,判处有期刑不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应判处无期刑以上刑罚。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残疾等级、手残忍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在确定基准刑时,对于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度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的;

    (2)雇佣他人实伤害行为的。其中雇佣未成年人实伤害行为的,应当适用较调节幅度;

    (3)因实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犯罪行为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三)强奸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二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犯强奸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应当判处无期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妇女强奸或者对幼女实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轮奸达两次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奸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工作人员或者冒工作人员,实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实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村留守儿、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滞的未成年人,实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非法拘禁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非法拘禁他人,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二级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一级重伤的,可以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拘禁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2)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3)多次非法拘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冒军警人员、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为索取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7)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抢劫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行为人实盗窃、、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盗窃、、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②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上述行为的;

    ③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④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犯抢劫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了应当判处无期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6)冒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六万元,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等级,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每增加刑法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为实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抢劫的;

    (2)在银行等金机构门口蹲守或尾随支款人并对支款人实抢劫的;

    (3)流窜作案或者结伙抢劫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治病急需而实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以、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准刑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六)盗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数量、手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两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四个月以下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万元不满六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盗窃的;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数量、手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本条1款(2)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二件的,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刑的除外。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不满四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应当判处无期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入户盗窃的;

    ②携带凶器盗窃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④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数量、手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本条1款(2)中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盗窃三级文物超过三件,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盗窃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可以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①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②入户盗窃的;

    ③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④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⑤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⑥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⑧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⑨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九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可以根据损失的数额,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采用破坏性手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为、等违法活动而盗窃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确因治病、学等生活急需而盗窃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其他

    (1)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准刑参照本细则盗窃罪部分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予以确定:

    ①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多次盗窃,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3)盗窃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七)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满六万元不满七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的;

    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的;

    ④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五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刑的除外。

    (2)数额满四十五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应当判处无期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的;

    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的;

    ④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的;

    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的;

    ④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⑥属于集团首要分子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等违法活动而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治病、学等生活急需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按犯罪处理的除外;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对于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其他

    (1)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准刑参照本细则罪部分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予以确定。

    (2)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八)抢夺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⑨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二万五千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④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⑥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⑦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⑧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自杀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具有本条1款(3)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刑的除外。

    (2)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应当判处无期刑的除外。

    (3)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十五万元不满三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可以判处无期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④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⑤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⑥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⑦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⑧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二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具有1款(3)中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

    ①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④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能力人的财物的;

    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⑨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确因生活所迫、学、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

    (九)职务侵占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用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确因治病、学等生活急需而实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敲诈勒索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或者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一千五百元不满三千元,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④以将要实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两年内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超过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四万八千元不满六万元,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②以将要实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本条1款(2)中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三十二万元不满四十万元,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②以将要实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③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④利用或者冒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⑤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本条1款(2)中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③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④以将要实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⑤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⑥利用或者冒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特别严重后果的。

    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案件其他情,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被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十一)妨害公务罪

    1.量刑起点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1)煽动群众阻碍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2)持械妨害公务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聚众斗殴情节一般的,可以在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六人,每方参与人数在三人的基础上,每再增加三人,可以对该方被告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二次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聚众斗殴三次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严重度、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二条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二十人以上的,属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聚众斗殴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每增加三人,可以对该方被告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造成公私财物较大损失的;

    (3)聚众斗殴带有性质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致一人以上轻伤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④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②随意殴打他到三次的;

    ③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④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4)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②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③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5)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②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③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②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达到三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以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8)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纠集他人三次实寻衅滋事犯罪(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每再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6)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一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数额每再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每增加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数额达到三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明知是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实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②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凭证的;

    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凭证的。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数量、手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其中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数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数量、手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其中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为业的;

    (2)明知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共利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足或达到二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咖啡因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②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的;

    ③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可以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次数、人次、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宜判处无期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4)以暴力抗拒检、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①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

    ②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的;

    ③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4)对于再犯,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的;

    (2)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的;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犯罪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五、附则

    1.本实细则对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刑、拘役的案件进行规。细则一至三部分也用于规其他犯罪判处有期刑、拘役的案件。

    2.本实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实细则将随法律、解释和刑事政策以及上级规定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

    4.新颁布的法律、解释与本实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解释。

    5.本实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本院实细则和实细则罪部分修改意见同时废止。

    6.本实细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玲玉刑事律师:细节辩护,专业成就越

    导语:事上见这是对玲玉律师的职业期。

    2021年5月,胡女士赠送的锦旗中称玲玉律师“扬善惩恶,仗义执言”。2021年11月,任女士赠送的锦旗中称玲玉律师“敬业正直,无愧标兵”。律师体现在律师办案的过中,体现在其发挥专业特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的瞬间。玲玉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践行着法律职业人的使命与担当。

    一、细节,再细节,再细节 太犀利这是一名对玲玉律师的评价。玲玉律师的丈夫是一名,经常评价生活中的律师是“小杠精”,这也是一种职业病,又也是一种性格的。而玲玉律是凭借着这股敢于较真的“杠劲”,在办案时,大胆澄清和破解问题证据的相关疑问。实践中,有些案件,看上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工作似乎并无着手之处,但玲玉律师经过会见、阅卷,特别是反复考量事实证据,仍能有些定罪证据存在的疑点和问题,在看似寻常的案件当中,找到可能存在用来支持辩护工作的非常之处和有利线索,让委托人得以从轻、减轻、免除刑罚。

    1、改判2020年5月,客户因家庭矛盾,造成他人手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北京市某分局对客户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已执行完。客户不服,坚称自己无错、无过,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还自己清白。北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后,指派玲玉律师介入办理此案。

    点:玲玉律师多次和客户沟通、并经详细阅卷,通过进行情景再现的方法,锁定本案翻案要点:实体问题-“正当防”,序问题-“鉴定违法”。

    方案:具体而言,客户虽实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他人殴打客户的情下,客户不得已实的“正当防”行为,客户的行为不是违为;他人的伤情虽经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但检材中记载的伤情与伤害发生当日的伤情并不一致,鉴定检材已被破坏,鉴定意见不应被采纳,客户的行为并未造成“轻微伤”的后果。因此,客户的违为不能成立。

    结果:此案历经二审,最北京市一中级作出(2021)京01行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撤案2021年8月,客户因寻衅滋事被天津市某分局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客户不服,一时间联系北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玲玉律师迅速办理点:玲玉律师接案后,立即与客户联系,向其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并锁定撤销处罚决定的要点为:“客户是否实违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案:向天津市某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客户按律师要求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律师一方面详细提交“无罪”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阅卷排除“有罪”证据。通过多次前往分局阅卷,玲玉律师详细记录了卷宗内的要点内容,经过分析卷宗、阅相关法律文书,玲玉律师撰写了法律意见书,并经多次修订、完善后,提交给了复议。结果:通过多次与复议工作人员沟通,复议、客户、天津市某分局达致:客户撤回行政复议请、天津市某分局主动撤销行政拘留。至此,案件结。二、胜诉,再胜诉,再胜诉看结果这是玲玉律师对工作的一种职业目标感。俗话说,“飞瀑之下,必有深潭”。玲玉律师深知咄咄逼人的辩论风格,会加强自己“淋漓”的攻势,但是,若没有“分寸”或者没有把握好“度”,就会“物极必反”,一旦被控方反攻击,可能“杀伤力”也非常大。因此,玲玉律师“杠劲”中不失和,柔中带刚的辩护,从而得到检察官的认可。1、不起诉2019年客户因儿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找到北师事务所,能对儿子取得阶不起诉的结果。北师事务所决定由、师及玲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方案:三位律师经过阅卷、和家属沟通、会见当事人,确定本案办理思路为:“对比辩护”和“法律辩护”相结合。:律师主要从“对比辩护”入手,通过分析本案存在的多名“罪重”嫌疑人已经被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将本案中多名嫌疑人的基本情(职务、岗位、收入等)进行对比,

    “举重以明轻”,论证对客户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师及玲玉律师主要从“法律辩护”的角度,积极收集当事人工作内容的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并不涉及、接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公司运营的合法业务。结果:最,通过多次提交辩护意见及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最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无罪2021年4月,客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某市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河北省某市批准逮捕,“罪与非罪”亟待解决。家属客户尽快释放,北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玲玉律师迅速开展工作。

    方案:玲玉律师介入后,一时间会见客户,并向家属了解情,在和办案沟通后,确认本案系“无罪”案件,应以“无罪辩护”进行强势对抗。:侦阶,会见嫌疑人,形成会见笔录,固定案件事实,提交有利于客户的证据材料,递交羁押必要性审请书、取保候审请书。审起诉阶,详细阅卷,形成律师辩护意见,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事实,以卷宗为证据,一一驳倒。

    结果:本案前团队后经8次会见、4次到访,3次沟通,并经详细阅卷,数次提交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请、取保候审意见书等,玲玉及其团队律师最说服检察官:释放客户,并对客户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专业,再专业,再专业敢对抗这是玲玉律师浑然天成的越品质。

    刑事案件的庭审是一个激烈对抗的过,犹如硝烟弥漫的战场,要求辩护律师要像勇敢无畏、机智果断的战士一样冲锋陷阵、不畏艰险地攻克一个又一个阵地,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玲玉律师在以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的前提下,不畏困难、敢冲、敢上,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视为和最追求,瞪大眼睛,调动起每一个神经细胞,发挥出所有的聪明才智,有勇有谋有担当,敢说敢辩敢反驳,有理有据的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辩护权。

    1、更轻2021年客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家属在审起诉阶委托北师事务所,对客户取保候审并达到不起诉的效果。

    难点:北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玲玉律师处理本案。玲玉律师经过会见及阅卷后,本案存在取保的重

    大障碍:客户因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被释放当日,直接被本案承办“截留”,并被逮捕。鉴于客户被认定为涉案公司分公司的核心人员,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现已纷纷离职,客户亦无力退赔全部投资款,故本案请取保存在巨大障碍。

    :玲玉律师最确定本案的诉讼为:保减刑、争取保,即将本案的重点放在说服检察官对客户从轻、减轻处罚,在说服检察官的同时,争取将客户变更强制措为取保候审。

    结果:通过6次会见,4次递交取保候审请书、律师辩护意见、羁押必要性审请等法律文书,最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记录在客户名下的非吸金额合理扣除后,又认定客户为从犯。

    最,在对同案另一核心人员量刑2年6个月的同时,仅对客户量刑1年。客户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上诉。2、女侠玲玉律师从2018年起,就跟着律所主海军综合办案,随着律师团队的不断壮大,律师事务所最形成婚姻继承、刑事诉讼、征地拆迁、公务四个部门,玲玉律师投身己好,选择了刑事诉讼领域,而刑事部门男律师的比重远于女律师。

    众所周知,刑辩之路棘遍布,除了工作面临的风险和困境外,高压、度的工作让不少女律师望而却步,更不用说常年出差在路上的鞍马劳顿,通宵达旦阅卷的艰,外加执业过中遇到委托人的不理解,办案单位难......尽管如此,玲玉律师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这条路,并在办案时,忘记自己是女子,并拿出比男人更拼的勇气和韧劲,以柔克刚,从细节处着手,在较真中寻求采纳,发挥女律师特有的魅力,锐敏观察思考,在的不利证据中有利证据线索,从而为做好辩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刑事辩护工作道路虽远又,但案件是“天无绝人之路”。

    这就要求辩护人,熟通案件事实和法律,精心钻研证据和辩护切入点,以负责的工作热情和职业修养,埋头苦干,勇往直前。只要这样做了,看似无门的刑事案件,才可以获得满意的辩护效果,寻常案件的辩护也才能走出一条非常之道。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玲玉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不应当放弃丝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机会,这是律师基本职业操守使然。

    结尾:他力量这一种精神及力量的誓。工匠精神,男人担当,是刑事律师的。在这抹景色中,玲玉律师是独特的“他力量”。

    律师所也以“他”来称玲玉律师。笑称:刑事律师们都有一股刚硬的侠肝义胆,玲玉律师也有这种的精神。如同绛被大家称生一样,玲玉律师也是刑事律师中的独特一员。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河北律师刑事,河北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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