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公安机关报告书)刑事拘留的审批规定

时间:2022-08-26 14:30:0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里的拘押是公安部门、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在侦察环节中,碰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而采取的临时性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性方式。刑拘的审核就是指有权利的公安部门对符合刑拘要求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审查和准许程序,包含审批机关、审批权和审批流程等相关规定。

(一)审批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0六条规定,刑拘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以上公安部门。在日常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中,刑拘既能由实职责任人审核,还可以由实职责任人审核,而别人则没有权利开展刑拘的审核。

(二)审批权。是各个审批机关对审核批准刑拘具有的权利界线。一般指以下这些突发情况:1、对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依规理应拘押的,须经省、自治州、市辖区省公安厅、局审核。执行拘留后该及时向有关外事处公司办公室和有关的外国人主管机构执行通告责任,与此同时并报国家公安部办理备案。 2、对入伍前在地方犯案的士兵必须刑拘的,须经地区公安部门给予犯罪证据原材料,提交部队军之上保卫部门核查,确定应依规起诉的,由该保卫部门拘押。 3、对县以上各个人民代表依规应予以刑拘的,必须经区级人大会执委批准,在区级人大会闭会期间经本级人大常委批准即可审核。

(三)审批流程。拘押嫌疑人须经办案人员填好《呈现请拘留报告书》,孑有审批权的公安部门责任人审批后审签《拘留证》,该文书的录入应字迹工整,法律用语标准。司法实践中切勿在《呈请拘留报告书》中标有“呈请刑拘X日”。对需要增加刑事拘留期限的,审理案件企业必须在拘留期限界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做《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并由原准许行政机关责任人审核,无须再签《拘留证》。但在《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时应注明“呈请增加拘押X日”或“呈请增加拘押至三十日”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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