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02:28: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平遥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以下3个关于【平遥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涉案企业合规是新检察能动履职的举措,对推动企业守规经营、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平遥县作为省确定的试点单位,不断加强制实践,多措并举,扎实推进,以更深更实的检察履职,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优化完善一套制度机制。为一时间掌握案件线索,确保案件质效,该院县局出台涉民企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工作规定,明确检察对涉民企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案件围、基本、时间节点、履行职责以及法律监等方面。为做好合规评估工作,协调成立涉案企业合规监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制定平遥县涉案企业合规监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监评估机制的实办法(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监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机制管委会的组成和职责、联席会议的职责、办公室的职责以及机制专业人员的选任、日常管理等,为企业合规规化提供制度保障。
建强选好一支人才队。严把组织人员选任,向社会公开选任监评估机制专业人员30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企业合规师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财政、税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理、资源、应急管理等政府部门中具有专业的人员,以及政、财政、审计、中具有专业的退休人员,组遥县涉案企业合规监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提供“外脑”支持,帮助涉案企业建立执行一套有效完备的合规计划,并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进行审,为检察决定提供参考。
精准办理一批涉企案件。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全流办案机制,在侦、起诉、审判三个主要环节上均分利用合规工作的有效措。在侦阶,做到涉企案件全部提前介入,在介入时选好案,遵循“平等对待”“应合规尽合规”的,凡是合适用条件的案件,都及早纳入合规办案序,并引导做好调取证工作;在起诉阶,规办案模式,按照“因案制宜、因企策”的思路,分运用“少捕诉押”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对涉案企业监帮力度,以专业化优势参与社会治理,对合规整改措的落实、企业制度的建设、风险防控等情进行重点检,实现企业犯罪的惩治、预防和社会治理一体化;在审判阶,对合判处缓刑的建议判处缓刑,最减少办案对民企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以实际助力企业降低刑事风险,分释放善意,彰显改革的红利和功能价值,努力做到让企业家在法治的轨道内放手经营,在法治的保护下安心创业。办理的2件涉税案件中,注重对涉案企业发展规模、社会献度、悔罪退赔等情的全面考察,对涉案人员作出了不起诉处理,并针对性提出建立健全监审批机制等规章制度,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办理的某林挪用资金案被山西省评选为山西省检察涉民企检察监办案典型案例。
下一步,平遥县将凝聚合力,,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提质增效,努力以“小切口”的合规改革推动营商环境的“大变化”,遥县全方位推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国际旅游城市献检察智慧。(丽)
[编辑:秀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秩序的行为。构成本罪需要满足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不特定性。“非法性”一般表现为主体不合法或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公开性”指向社会公开传;“利诱性”指行为人承诺出资人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回报;“不特定性”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不特定对象。
刑法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犯罪构成不变的前提下,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刑提高到十五年。并且规定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无罪裁判要旨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存款时间较短,存款到期后全部取出,未造成损失的,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案件名称:某某、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号:(2021)07刑再5号
审理:山西省中市中级
裁判理由:
某某、某某、张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实了高息揽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734万元,数额巨大,该行为导致部分户从治到平遥存款,打破了一定地域内存款的传统,影响了一定区域的存款秩序。但鉴于涉案户存款时间较短,存款到期后已全部取出,未形成损失,某某所贷资金全部用乳业的经营,贷款到期后及时偿还社,未给社造成损失,考虑到本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不宜以犯罪进行评价。
2
借款方式及借款对象特定,未约定利息或回报,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抵押,不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
案件名称:上海微微爱珠宝公司、某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最高发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十大典型案例之十
审理:上海市二中级
案号: (2015)沪二中刑字68号
裁判理由:
首先,某微既不存在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传的情形,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其次,某微的借款对象相对固定、封闭,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对于明的出借资金中有部分系亲友转借而来的情,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某微系明知亲友向他人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且个别亲友转借的对象也是特定的,非社会公众。最后,某微在向他人借款过中,存在并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对部分借款还提供了房产、珠宝抵押。故微微珠宝公司和某微无罪。
典型意义:
民间资作为民营企业重要的资渠道,在解决民营企业资金短缺困境的同时,也增加了民营企业经营和法律风险。实践中要把握民间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审对待由于民间资引发的经济纠纷,防止刑事手过度干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本案通过审理认定被告人既未向社会公开传,借款对象不特定人员,其借款资行为不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告罪。当然,微微及微微爱珠宝公司的借款行为虽未构成犯罪,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款人续通过诉讼、协商等方式,确保其债权的实现。
3
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坚持主客观相统一,把握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特别是要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社会性特征。被告人仅向与其具有相对特定关系的个人借款,后因企业经营不善导致亏损无法偿还借款的,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件名称:陈某某非法吸收存款、非法经营、合同案
审理:东省州市黄埔区
案号:(2019)粤0112刑初861号
裁判理由: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理由是:一,本案“口口相传”仅集中在夫妻之间形成的特定关系中,且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围较小,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传需要资行为,亦无证据显示其要求借款对象为其募集、吸收资金或明知他人将其吸收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二,借款人均与被告人陈某某有特定的社会关系基础,围固定、封闭,不具有性,并非随机选择或者随时可能变化的不特定对象。三,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了抵押,并进行了公证。同时,某与被告人陈某某的借贷又系通过借贷平台(借贷宝)进行。以上表现出较为典型的民间借贷举债的特点,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应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围,而不应由刑法予以调整。除此之外,被告人陈某某在向国某某、张某某借款的过中,还存在着未约定利息或回报的情。综上,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4
行为人以单位名义非法吸收存款,单位不知情的,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构成单位犯罪
案件名称: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案号:(2019)川1902刑初406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某在被告单位金祥公司不知情的情下以被告单位与合众公司签订借款合合众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合众公司向每一个出借人借款后均将款直接转给被告人某。其事实表明多个出借人对应一个借款人,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借款借据、转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确实、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被告单位金祥公司实本案犯罪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金祥公司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单位四川金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罪。
5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案件名称:江百分贸有限公司、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某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罪案
审理:江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案号:(2018)0891刑初229号
裁判理由:被告人某中、某、罗某、某峰、张某甲等人成立百分百公司,目的就是为了以“消赠送”、区域、油卡销售等经营模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客观上在公司成立后也主要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至于用极少量资金用于投资,也是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服务。依据最高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类案指引:(2018)0425刑初36号、(2017)01刑187号
6
行为不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名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理:安徽省南陵县
案号:(2019)皖0223刑初68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某集资借款客观上用于生产经营,承包或承揽的建设工因资金不足而筹资,不具有吸收存款、破坏金秩序的主观故意;集资借款的对象特定、围有限,虽有少量工友亲属借款,但是基于对工友的信任,不属于面向社会公众,其行为没有达到破坏金秩序的度。所以,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据此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应告被告人无罪。
类案指引:(2017)粤1302刑初1474号
7
按公司要求做假账的行为与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无关联的,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
案件名称:乐山市红中车业有限公司、胡某云、王某君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
案号:(2018)川11刑再2号
裁判理由:某才受被告单位红中公司聘用从事会计工作,获取工资报酬。某才虽然按公司要求做了假账,但其做假账行为与红中公司非法吸收资金行为无直接关联,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某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8
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别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名称:安平县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审理:河北省安平县
案号:(2018)1125刑初376号
裁判理由:
关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某召犯罪事实中,集资参与人某3通过万公司借给某6、艳尊30万元,系由某3直接将借款转到借款人账户,且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故该30万元不属于某召的犯罪数额。
9
借款指向的对象明显不具有泛性和不特定性,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要件
案件名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审理:山西省忻州市中级
案号:(2019)09刑369号
裁判理由:
本案中借款指向的对象明显不具有泛性和不特定性,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要件。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某客观上实了通过公开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行为,原判认定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告无罪。
10
被告单位作为分支机构,违法吸收的存款完全归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不应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名称: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台分公司、智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山西省五台县
案号:(2019)0922刑初1号
裁判理由:
被告人智某违反金管理法律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下,以被告单位善林五台分公司的名义,通过组织培训、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善林五台分公司作为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违法吸收的存款完全归上级单位所有并支配,不应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五台县针对被告单位构成犯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单位善林(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台分公司无罪。
11
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分的证明标准,指控不能成立
案件名称: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陕西省宝鸡市中级
案号:(2017)陕03刑初41号
裁判理由:
本案调取被告人某交给马某某相关银行卡的开户原始单据,被告人某具体将几行卡交给马某某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银行卡具体由谁保管、控制、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马某某使用被告人某名下的银行卡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具体数额、如流转、资金最去向均没有证据证明。同时,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明知其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马某某是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流转。另,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马某某将从陕西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来的公众存款给被告人某转过款,也没有证据证明,在马某某控制的陕西铁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中,某有从中获利的行为。综上,公诉指控被告人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不足,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分的证明标准,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某无罪。
类案指引:(2016)闽0128刑初165号
12
利用单位名义,未经单位决策,实为“为个人谋取利”的行为,应当属于个人犯罪,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件名称:四川人人投资有限公司、崇州文井医院、四川诗艺园林绿化工有限公司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四川省崇州市
案号:(2016)川0184刑初209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主要理由如下:一,从犯罪行为的实主体来看。单位犯罪应当是以单位名义实的犯罪。虽然本案是以单位名义进行传,但所有的借款合同均是由王某个人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所吸收的资金也进入了王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没有进入单位账户,四家被告单位仅是作为保证人承担还款担保义务,并非是本案非法集资的直接责任人。二,从单位的决策与管理机制来看。单位犯罪应当由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由单位成员在单位决策意志围内实的犯罪行为。而本案四个被告单位虽然名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但其余股东、合伙人或为挂名、未参与实际经营或者经营决策不经过股东会决议,由王某一人决策代替了单位决策。涉案非法集资的行为也未经过股东大会决策或者合伙人同意,并非是单位意志,而是王某的个人意志及个人决策,且集资款的使用也是由王某一人决策,其他股东并未参与。三,从违为的获取利者来看。单位犯罪中,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的行为必是为了单位的利,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应当归单位所有,而本案非法集资的资金全部进入了个人账户,由王某一人掌控,肖某听从王某的指挥分配资金。本案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获者是个人(含中间人及集资参与人)而并非是单位。四,从资管理使用来看,所有的集资款全部流入个人账户,用款支出也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即便是单位用款也普遍使用个人账户交易,进入单位账户结算的资金量及交易笔数很小,财务账簿记载不规,单位财务状混乱,造成大量资金去向不明。综上,王某是利用单位名义,未经单位决策,实名为“为单位生产经营募集资金”,实为“为个人谋取利”的行为,应当属于个人犯罪,故四个被告单位不应构成犯罪。
13
刑法意义上的帮助他人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由投资人直接交款至被帮助人,被告人与犯罪人之间系投资法律关系的,不宜认定被告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犯
案件名称:谈某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审理:江西省南市东湖区
案号:(2017)赣0102刑初528号
裁判理由:
首先,被告人谈某香的行为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的“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要件,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谈某香单独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次,刑法意义上的帮助他人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由投资人直接交款至被帮助人,而被告人谈某香为谋取利将自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的张某1、某的款转存至某2处,被告人谈某香与某2之间发生投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被告人谈某香帮助某2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谈某香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14
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人事和行政管理,未实际参加公司对外资业务的讨论决策,所起作用与公司一般员工无明显差异,不属于公司对外资事宜的直接负责人
案件名称:巴享实业有限公司、张某、向某平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案号:(2018)川1903刑初18号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巴享实业有限公司未经中监会批准,采取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借用双方订立借款合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结息还本,扰乱对金秩序的管理,公诉对二被告单位所指控的罪立。被告人雒某明加入被告单位四川同享投资有限公司后,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人事和行政管理。在两家公司对外资业务的讨论决策实际参加,不属主要负责人畴。从侦中固定的并经庭审质证的集资参与人的证言看,被告人雒某明在落实公司对外资一事中其所起作用与公司一般员工无明显差异,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雒某明亦不属于两家公司对外资事宜的直接负责人。故指控被告人雒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公诉对被告人雒的犯罪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雒无罪。
15
以个人名义或借单位名义非法吸收资金,并未体现单位意志,不属于单位犯罪
案件名称:某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江西省安市中级
案号:(2018)赣08刑69号
裁判理由:
某兴虽然相当一部分借款是以公司名义开发房地产投资为由借款,但实际上只是上诉人某兴为了方便借款的理由,该借款并没有体现公司意志,在具体非法吸收资金犯罪过中,上诉人某兴都是以其个人名义或借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往来款基本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收支,出借人的资金均是汇入其自己实际控制的银行帐户进行操控,完全没有体现单位意志,所吸纳的资金没有证据证明完全是为了公司的利且吸纳资金部分用途不明,故本案应全部认定为上诉人某兴个人犯罪,不属单位犯罪,即被告单位江西实业有限公司无罪。
16
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借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扰乱了金管理秩序
案件名称: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审理:湖南省会同县
案号:(2017)湘1225刑初25号
裁判理由:
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本人或委托他人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传需要资行为;其次,某与某某、某某之间的借款前为借贷,后为合伙。应认定某某、某某等为特定对象,某某1为非特定对象;再者,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文借款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行为扰乱了金管理秩序。故公诉指控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某无罪。
类案指引:(2016)刑再10号
队教育整顿纠整改工作启动以来,平遥县坚持扛牢政治责任,按照各级工作部署,扎实开展各工作,取得了阶性成效。现将整治成果予以公示,请大群众监。
一、自自纠情
深入讲政策,通过“检察亲自讲”、“全院集中讲”、“支部统一学”“部门分别谈”等方式,讲“自从宽、被从严”政策5次;围绕“八个重点”通过紧扣政策规定引导谈、给家属写一封信协助谈,县委监委提醒谈、开展重点人员针对谈,开展2轮谈心谈话,做到全覆;召开领导班子专题生活会和各支部组织生活会、非中共员干警述评会和纠整改意见座谈会,泛征求意见建议,全面梳理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条整改。组织全院干警二轮自事报告表,44名在职在编干警填报率100%。
二、组织处情
一是推进举报线索核。共核线索18条,全部核完并上报结果,办结率100%。另外,协助县队教育整顿办、县委监委分别核2条。核未我院干警违法违规问题,但存在序性瑕疵等问题。针对局补侦期限超期等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份,发出检察建议1份。向有关单位移送线索1条。针对的序性瑕疵等问题,已全部整改完。
二是推进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对办理的17件涉黑涉恶案件和26条涉黑恶案件线索、28条“保护伞”及腐败线索和1条其他线索全面“回头看”,开展倒。未问题线索。
推进重点案件评。榆次区院评我院不捕、不诉、改变定性、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重点案件137件,评出优秀案件11件,存疑案件1件,文书不规等问题4类27条,均已进行了整改。
四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实行院领导班子成员“三包一保”(包案件、包办、包结案 、保稳定),共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12件,2件息诉罢访,3件拟提请结,3件发函由其提请结,4件正在法律序中,纠错补瑕2件。
五是推进法律监专检。制定方案,细化措,确定量刑可能畸轻、畸重刑事案件,上诉后改判或发还重审等民事审判案件;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案件、不应当立案而违案案件、强制措决定和侦活动违法案件;、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社区矫正脱管漏管等为监案件,分类采取全面审和重点抽方式,通过调阅台账、审卷宗、询问办案人等,开展检察监,深挖问题。坚持一个问题提出一个整改意见,监与整改同时发力。共摸排、刑事民事案件1681件,检察社区矫正人员档案440人,发出检察建议23份、纠正违法通知书9份。立案监2件,撤案监11件,拟提请抗诉1件,移送线索5条。各单位全部采纳我院意见,积极落实整改。
六是推进智能化数据排。综合运用各种数据比对方法,摸排本单位六大顽瘴痼疾情。超期办案问题1件,4人配偶、子女涉及注册公司,别均不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和违规经营活动。未离任检察官存在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当“掮客”的情。
七是队建设专巡。巡组向我院反馈队建设、政建设、选人用人面问题12个,我院针对反馈问题,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明确整改责任、整改任务,扎实整改。
三、顽瘴痼疾整治情
聚“六大顽瘴痼疾”,逐制定方案,明确整治内工作任务,一体推进“学、、改、治”各工作。
梳理别确定六大顽瘴痼疾2类3个问题,其中,落实“三个规定”不到位1个问题,其他有案不立、压案不、有罪不究2个问题。审前羁押率高、认罪认罚质效不高“N”顽瘴痼疾12个问题。对存在问题同志提醒谈话11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1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并通报批评1人。未违人员。坚持“当下治”与“久立”相结合,完善了正风肃效效机制、执法制约监机制、干警素质能力提升机制、干部交流轮岗四个方面相关管理制度61。聚落实“三个规定”,出台员干部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制度及“三个规定”促检定期分析制度,组织干警对2018年以来落实“三个规定”情自补报,设置“三个规定”手机彩铃,开展三个规定专题学传,干警“逢问必录”的自觉初步形成。聚压案不问题、办案质效问题,优化刑检工作机制,制定对降低案-件比工作加强监制约的实意见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工作加强监制约的实意见。聚作风能力建设,制定完善公诉人出庭行为规关于加强检察队能力素质的实办法,聚整治违规经营,出台了本院“两个违规”的界定标准和禁止清单。
四、教育整顿成果转化情
紧紧立足检察职能,提出便民利民举措7,并积极抓落实,提质效,为民办实事20件。聚未成年保护、打击电信网络、洗钱犯罪等,多形式、多领域开展不同主题传活动;聚提升群众公平获得感,全面推进检察公开听证,选聘41名各界人士纳入检察听证人员库,召开首例环境领域行政公诉讼听证会,开展“检察听证:让公平看得见”新检察传周,推进检察听证全覆,让看得见。
下一步,我院将按照队教育整顿总体部署,聚短板不足,强化整改落实,推进教育整顿成果制度化,机制化,把队教育整顿的成效转化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以优异的检察业绩100周年献礼。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平遥刑事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后】,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