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7 11:00:01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我自己的亲威武某涉嫌诈骗犯罪,被县公安局刑拘,至今已关押40来天了。不知道什么缘故,公安部门一直没有请示人民检察院批捕武某,也不予释放出来。请问一下,这种行为合法吗?刑拘有没有羁押时间限定?
[有关解释]
刑拘是公安和人民检察院在申报刑事案中,对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临时夺走其人身自由权、给予关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因为刑拘是一种暂时性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对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拘押后3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呈请核查准许的时间也可延长1至4日。”第2款规定:“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报请核查核准的时间能延长至30日。”第3款规定:“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之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马上释放出来……”换句话说,拘押剥夺人身自由期限,一般为10日,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押后羁押时间可将近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或嫌疑人、被告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律师针对法院、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超出法定时限的,有权要求消除强制执行措施。”
你亲威武某被刑事拘留40来天,这已超了法定的拘留期限,且公安部门并未并对请示批捕,也不予释放出来,县公安局的处理方式是违法的。武某以及直系亲属有权利依据上述要求,规定县公安局消除对武某的拘押对策,给予释放出来。假如县公安局回绝消除拘押、释放出来武某,武某的直系亲属可以向检察院体现,由检察院监管县公安局改正其违规行为。
[刑事案件拘留的期限]
对公安部门依规确定与执行的刑拘,拘留的期限是法律法规各自所规定的公安部门报请检察院批捕时间和检察院核查批捕的时间也之和。
公安对被拘留的人认为必须拘捕的,必须在拘押后3日之内,报请检察院核查准许。在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呈请核查准许的时间也可延长1日至4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报请核查核准的时间能延长至30日。
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7日之内,提出批捕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必须在接到通知后马上释放出来嫌疑人,并将实施情况及时联系检察院。对于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得人,觉得必须拘捕的,必须在10日内做出决定。在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也可延长1日至4日。对无需拘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出来。对于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拘留的期限最多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多为37日。
依据国家公安部《规定》第110条的规定,流窜作案,就是指跨地区、县范畴持续犯案,或在居所犯案后逃走到外市、县再次犯案;多次作案,就是指3次左右犯案;结伙作案,就是指2人以上一同犯案。
嫌疑人以及法定代表、亲属或是嫌疑人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人认为拘押超出法定时限的,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起投诉,需要消除拘押。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消除拘押。经核查未超过法定时限的,理应书面答复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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