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9:30:55来源:法律常识
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将于下周一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杨光亮涉嫌受贿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4100万元,另有违纪收入7535万元,其财产总值超过1.3亿元。
上世纪80年代,杨光亮从茂名市电白县大榜公社“起家”,随后一路晋升,历任电白县羊角区委副书记、区长,电白县副县长、县长、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杨光亮于2009年10月被省纪委“双规”,根据广东省纪委2010年9月的通报,截至通报时已追回赃款现金7500万元,债券房产等全部冻结。杨光亮大肆收受红包、索贿受贿,还将收得的赃款放高利贷、购买14套房产。杨光亮还包养两名情妇,生活奢侈、糜烂。
此前媒体报道称,杨光亮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就大肆收受红包,在当时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电白县,他每年收受的红包达上百万元。
杨光亮在解决茂名市茂南二建土地纠纷案时,担任调解人,通过受人请托协调解封这块土地,杨光亮收受了相关三方贿赂共计650万元。
记者调查了解到,杨光亮将收受的红包、礼金进行多方投资,其中重要的一项活动便是发放高利贷。截止到案发时,杨光亮已经通过放高利贷获利1500多万元。
此外,杨光亮还抓住机会积极投资房地产,他以本人真、假身份证的名字以及亲戚、情妇等人的名字先后在茂名、广州、珠海购入房产14套,并在茂名和深圳购地自建房屋两套用于出售或出租,截止案发时已售出房产5套、自建房1套。利用茂名市建设菜篮子工程的机会,杨光亮用其亲戚、司机的名义投资120万元入股了茂名菜篮子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杨光亮还利用个人权力参与市场投资。2007年初,杨光亮以其亲戚谢宗良的名义出资50万入股茂名市幸福楼餐饮名店,该店老板朱秀飞为了得到杨光亮的进一步关照,赠送给他10%的干股,并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上面列明“谢宗良”占该店20%的股份。该店投入经营后,杨光亮经常在此安排公务接待。2009年,杨光亮违规批示减免了朱秀飞的“幸福楼餐饮名店”和“阿二靓汤”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而事实上,此时杨光亮并没有分管茂名市的财税工作。在杨光亮的照顾下,朱秀飞的餐饮店生意兴隆,2008年至2010年,朱秀飞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共90多万元的“分红”。除幸福楼餐饮名店外,杨光亮利用其职务及影响,在茂名市东园大酒店、国际大酒店等多家酒店安排茂名市财税、公、检、法等机关的公务接待,并违规批示减免这些酒店的价格调节基金,致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而他自己却从中收受大量相关贿赂。 2011年6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被告人杨光亮被捕前系中共茂名市委常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07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庆、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就的请托,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分别收受上述三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700万元、港币200万元。
1992年至1995年,杨光亮在担任电白县副县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电白县建设发展总公司经理岑某忠、电白县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冯某华的请托,为岑某忠的公司获取土地使用权提供支持和帮助,为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接受岑某忠分十七次以送节日红包的名义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2万元、冯某华送给的人民币35.7658万元。
2006年至2009年,杨光亮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接受茂名市东园大酒店总经理谭某容、茂名市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请托,对上述酒店批示减免价格调节基金以及在生意上予以关照,分别收受上述两人送给的人民币总计60万元。
2007年,杨光亮以人民币50万元出资入股茂名幸福餐饮名店,在应占10%股份的情况下,该店负责人朱某飞另送给杨光亮10%的干股(价值人民币50万元),杨光亮将部分公务接待安排在该店,并于2009年批示减免了该店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
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共人民币175.8万元。
1994年至1998年,电白县财政局为得到杨光亮对电白县财政局工作方面的关照,分五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共计5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2327万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332.8090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外,有折合人民币34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公诉机关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依法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杨光亮应当数罪并罚。
广州中院邀请了广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案件审理。案件审理完毕后另行择日宣判。 “钱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是魔鬼”——这句话是杨光亮在受审时的开场白。昨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次开庭。
这次开庭的原因是杨光亮的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据,并认为杨光亮涉贿金额应当去掉500万元,来源不明的财产数额也应减少180万。法庭就此进行了质证和调查。
◎案由
受贿千多万另有不明财产逾3000万
今年6月21日第一次庭审时,检察机关指控,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还有折合人民币34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起诉书显示,杨光亮涉案的犯罪事实多达19 宗,其中包括: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为黄某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提供帮助。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为得到生意上的关照,黄某出资帮助杨光亮装修房屋和以拜年为名,分3次送给杨光亮人民币50万元。
◎现场
激辩“500万元借据”是否属受贿
昨日上午,杨光亮穿着绿色的省看守所囚服出现在法庭上。与首次开庭的数十人旁听不同,这次没有一名亲友到庭旁听。
昨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收500万元借据算不算受贿”这一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
辩护律师认为,500万借据不是现金,不能视为杨光亮的受贿金额。公诉人认为,黄某有兑现500万元的意思表达和能力,借贷关系是假,行贿受贿的性质非常明确。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包括杨光亮妻子的证词,证明在无法说明来源的3464万元人民币中,有100万元是杨光亮结婚时,女方父亲给的钱;杨光亮投资第二个果园获得了80万元的收益,第一个果园的收入被认定为合法,但第二个果园被漏掉了。
公诉人质证认为,杨光亮的岳父已经去世,新证据只是杨光亮妻子的一面之词,没有旁证。而且,此前庭审时,已经认定杨光亮在结婚时有100万元来自女方家长的合法收入,如今100万元变200万元不符合常理,何况杨光亮当年结婚时,其所在地区的年平均收入才2000元。
至于辩护律师的“第二个果园问题”,公诉人同样进行了驳斥。杨光亮当庭对法官说,他的秘书和老同事可以证明,但辩护律师遗憾地告诉杨光亮,自己找过他说的这些人,他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
昨日开庭审理了约40分钟即告结束。第一次开庭时,杨光亮曾痛哭悔罪,昨日他再次表示自己应该被认定为自首,请求法庭轻判。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结果
2011年12月16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原茂名市副市长杨光亮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杨光亮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综合以上各项量刑情节,一审判决杨光亮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8万多元(其中借据上的500万元已由行贿人黄某上缴)、港币200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万多元、欧元2.4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昨日上午9时许,原茂名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光亮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杨光亮受贿人民币1048万余元、港币200万元,另有人民币3364万余元、欧元2.4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判决杨光亮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800万元,相关赃款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时,杨光亮情绪显得很平静,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异议,不过是否上诉则在考虑后再决定。
今年6月21日、10月12日,杨光亮一案曾两次在广州市中院过堂。法院审理查明,杨光亮的受贿犯罪事实多达十多项,时间跨度从1992年至2009年长达17年。其间杨光亮先后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
判决书认定,杨光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其中包括帮人解决土地使用权权属问题、减免价格调节基金、安排公务接待等。此外,茂名市一些单位为了在财政经费上得到“关照”,分别多次向杨光亮送钱。
办案过程中,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万余元、港币27.2万元、欧元2.4万元被查封、扣押、冻结;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约433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658万元、港币200万元,共有人民币3364.752374万元、欧元2.4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在这些不明来源财产中,杨光亮辩护人提出,有100万元属杨光亮的岳父生前陆续所给,应属于家庭合法财产。这一辩护意见在判决时被法院予以采纳。
杨光亮出生于1954年12月,广东电白县人。上世纪80年代开始起家,一路升迁。直至2009年10月,杨光亮在广州开会期间被广东省纪委实行“双规”,贪腐问题逐步被揭开。
除了杨光亮以外,原茂名市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倪俊雄,原茂名市副市长陈亚春等一批官员先后落马。2011年2月,原茂名市委书记罗荫国涉嫌职务犯罪,被广东省检察院立案侦查。
争议
500万元借据认定为犯罪未遂
杨光亮案第二次庭审时,其辩护律师提出涉贿金额中,一张500万元的借据不应认为是受贿,这成了庭审时控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2008年底至2009年初,杨光亮接受茂名市博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的请托,利用担任茂名市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解决上述公司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黄某向杨光亮承诺待该项目完工后给予杨光亮人民币500万元,并于2009年5月出具了向杨光亮借款人民币500万元的借据一张。
杨光亮辩护人提出,黄某承诺给予的500万元借据,至案发时仍未收到,属犯罪未遂。这一意见在一审判决中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杨光亮与行贿人黄某之间有着共同意思表示,双方共同约定了支付贿赂款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杨光亮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受贿的客观行为已基本完成,只是贿赂款还未实际支付,杨光亮就已被纪委审查,进而逮捕关押,最后没有获得贿赂款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犯罪实际结果没有发生,故应当认定为未遂。对这部分受贿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多次受贿达千万元
1、2007年初,为与杨光亮搞好关系以便得到生意上的关注,茂名市伟恒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柯某某、茂名市远航化工有限公司经理黄某某以支持杨光亮竞争茂名市市长的名义,各分别送给杨光亮港币100万元。
2、2008年底至2009年初,杨光亮接受柯某某、黄某某请托,为解决二人出资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等问题提供支持和帮助。2009年5、6月期间,杨光亮先后收受了黄某某人民币50万元、柯某某送的人民币100万元。
3、1993年至1995年,杨光亮担任茂名市电白县县长期间,在冯某华承接电白县国道325线改造工程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2008年底,杨光亮以每栋人民币50万元的低价,购买了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电白县聚龙湾小区的两栋别墅,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即冯某华。经查,两栋别墅市场单价为人民币近68万元,两栋别墅的售价与市场价差额为人民币35.7658万元。
4、2003年至2009年,茂名市一些单位为得到杨光亮在财政经费方面的关照,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分多次送给杨光亮合计人民币175.8万元。
多面人生
在大肆受贿、贪婪腐败的另一面,妻子称杨光亮生活俭朴、重视家庭,“只要人在茂名市,从不在家外面过夜”,多位与其有过接触的人士则认为,杨光亮为人豪爽,喜欢与企业老板打交道,也愿意帮其办事,“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江湖观”根深蒂固。
杨光亮2010年2月被逮捕,知情人士透露,被抓以后杨光亮并没有哭哭啼啼、也没有较大情绪波动,同时表现得较为主动,“意志力和心理素质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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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展
1、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
2、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侦查机关告知诉讼权利和将认罪情况记录在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审查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具结书真实性合法性等。并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