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南阳,刑事辩护实务:交通肇事罪的一个特殊辩护视角探秘

时间:2022-11-26 15:12:3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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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实务:交通肇事罪的一个特殊辩护视角探秘
  • 省代表滨重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
  • 青年才俊群英:唇枪舌战 谁主?
  • 刑事辩护实务:交通肇事罪的一个特殊辩护视角探秘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有一个大家比较容易忽略的特殊辩护视角——受害人自身疾病的参与度问题。这个角度的辩护,看似对定罪没有影响,但却可以在量刑上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部分 裁判观点

    案例一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刑922号

    一审认为,被告人高升、井水跃违反交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且共同承担该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害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重症冠心病、高血压病及慢性肾衰竭,道路交通事故是其死亡的诱发因素,被害人自身健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考虑受害人自身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根据周某死亡的鉴定意见书,酌定交通事故对周某死亡的参与度为30%。

    综合考虑被告人高升、井水跃各自具有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自首、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死亡原因、民事赔偿情等量刑情节,二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民597号

    二审认为,本案孝廷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市局认定丹莉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市经审后认为丹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根据案件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并决定对丹莉不起诉,一审据此认定孝廷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中级驳回诉通知书

    (2020)新23刑13号

    本院经审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虽然外伤参与度为20%-30%,但是本次交通事故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且未中断,你的行为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一、二审裁判认定你犯交通肇事罪并综合考虑你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正确。因此,你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诉理由不成立

    驳回诉。


    案例四 辽省市中级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辽01刑160号

    一审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刑一年。

    二审认为,经,本次事故经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某乙无责任。二人对该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根据已明的案件事实,被害人某乙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胫骨骨折、耻骨骨折等受伤入院,住院期间致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被害人自身疾病因素虽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但因被害人在侵权行为中无过错,故该节不影响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及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鉴于上诉人王某某肇事后主动报警投案、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综合考虑被害人某乙自身疾病因素,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上诉人可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五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刑6号

    原判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驶,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被害人丁某2受伤后入院治疗,又因被害人丁某2自身患有肝硬化疾病在肇事前的原有存在,其交通肇事行为诱发被害人丁某2在住院治疗中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丁某2死亡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能在现场等候,后在能如实供述,其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给付被害人丁某2家属4万元赔偿款,且被害人丁某2自身患有肝硬化疾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鉴于被告人未能足额给付被害人丁某2家属赔偿款,亦未得到谅解,对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刑一年。

    二审认为:上诉人违反交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及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刑事刑事判决,判处上诉人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部分 律师评析

    一、定性问题

    以上案例中,肇事人违反交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虽然受害人自身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但是这一因果关系不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否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客观事实。哪怕事故对于致死结果只有10%的作用,也无法推翻刑法上的过错认定,这是定性的问题。

    不过,刑事辩护还是要从这个角度入手进行辩护。虽然明知此抗辩意见不会被采信,但它的实际效果往往会以另外一种看不见的方式呈现,即所谓的“润物细无声”

    对于定性问题,辩护律师需要做到:“明知不而为之”

    二、定量问题

    刑事辩护除了极少数无罪辩护外,更多的是罪轻辩护,交通肇事罪也概能外。

    常规的罪轻辩护情节,如自首,初犯,偶犯,坦白,立功,取得刑事谅解书,认罪认罚等以外,损失参与度辩护也是比较容易忽视的一个辩护视角。

    具体到交通肇事罪案件,受害人自身疾病等个人体质问题,必然会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息息相关。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刑罚,这一客观因素应当在量刑上有所反映。这是定量的问题。

    作为辩护律师来说,敏锐地损伤参与度的问题,把参与度与量刑相结合,据理力争,往往能最大限度实现从轻或减轻的辩护目的。

    定量问题上,辩护律师需要做到:“路漫漫其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三、量刑分析

    根据自身疾病等个人体质问题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参与度比例情,再结合常规的罪轻情节,交通肇事罪的判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1.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在,不起诉意味着案件到此为止,不再进入审判阶。

    么,不起诉状态下,行为本身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呢?

    刑事诉讼法

    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条一款属于法定不起诉,有些行为不构成犯罪,有些是因各种法定原因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二款属于相对不起诉,本质上属于“有罪不罚”

    2.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

    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予刑事处罚前提是有罪,但是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所以才不给予刑事处罚。本质上也是属于“有罪不罚”

    需要注意的是,免予刑事处罚只能由作出,因为要进行有罪告。

    3.缓刑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判处缓刑的罪犯,不需要被羁押,享有一定限度的人身自由。

    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是三种比较轻的刑事处罚方式了,是有罪认定下的“最优”结果了,其是前两种。


    烟火律师认为,损伤参与度问题运用得当,虽然不能改变交通肇事罪的“罪质”,但可以让交通肇事罪的“罪量”降到最有利的幅度围,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的权。律师应当用足、用好这一手,当事人更应及早聘请律师介入,争取主动。

    刑事律师南阳,刑事辩护实务:交通肇事罪的一个特殊辩护视角探秘

    省代表滨重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

    “目前,我省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较低。”省代表、南阳市律师协会副会、河南溪律师事务所名誉滨说。从“能动”的理念出发,主动提高二审开庭率,将更加有效地保证案件审判质量。

    滨说,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宽了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畴。但实践中,该条款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

    滨说,建议各级重视二审开庭率,结合具体情,有针对性地制定年度考核目标,将开庭率纳入考核目标,以保证律常行使权利,保护被告人辩护权利,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鉴于目前我省各级二审刑事案件书面审理的数量较多,案多人少任务重,法官在作出处理前阅卷并审核全部证据,更需要通过庭审和二审辩护律师进行沟通,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理由,进一步提升审案件的质量。

    :河南法制报记者园实生雪情

    青年才俊群英:唇枪舌战 谁主?

    现场直击:初露锋芒 谁主

    南阳市首届青年检察官青年律师辩论赛

    “谢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认为张有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而是故意伤害;张有财手持菜刀向来福头部砍去,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重伤的严重后果。”控方代表(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首先站起来发表立论观点。

    2018年9月15日,在南阳市多功能大厅中,一场由15支青年检察官代表队和15支青年律师代表队组成的南阳市首届刑事辩论大赛如火如荼的进行着。

    这时,主持人向控辩双方、评委及观赛者介绍被抽中的一个案例情:某市青年来福与花恋爱二年后分手但仍有来往。后来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有财,张为花租房并同居。某日晚10时,来找未果。次日7时,因担心发生意外又去家,张在屋内未开门。从窗户爬进屋,见有个陌生男人,将张打倒在地。张爬起来拿起一把菜刀,见正要掀花的被子,便举起刀将砍成重伤。以故意伤害罪报案,要求追究张刑事责任。

    辩题

    张有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控方:张有财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辩方:张有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

    辩方代表队(社旗县)钊

    一是张的住宅被陌生人非法侵入,不由分说的将自己打倒,还冲进卧室掀自己同居女友被子,在自己的住宅、人身、财产,女友都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情下,难道不具备防的必要性吗?”

    控方:

    身上没有携带任凶器,且自始自也没有伤害的侵害行为,张不存在实正当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案中来宿则乱,爬窗而入方法欠妥,也只是道德调整的畴。综上,张举起菜刀向头部进行致命一击,最造成头部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

    辩方:

    张持菜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之下的正常反应。起因是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上张防的行为始处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中,限度上张的防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各参赛选手精心准备,赛场上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激情四射;控辩双方依据案例的设定条件,从逻辑、事实、等方面展开激辩,控方指控有法有据,辩方辩的合情合理。赛场气氛热烈,对辩手的辩论,现场都报以热烈的掌声。

    当天下午,控辩双方围绕“快递员是否构成盗窃(米伽手表)案”就开展激烈辩论。

    控方: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接故意,客观上秘密窃取了张某价值7万元的米加手表,此案数额较大,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应该以盗窃罪追究的刑事责任。

    辩方:

    主观没有盗窃的故意,只是一种贪小便宜的非法占有,且利用自己担任快递公司员工的身份,占有的是自己管理控制下的财物,不合盗窃他人公司财物的客观要件,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参加此次活动的市、中级、局、律师协会、南阳师学院、南阳理工学院等单位领导及法学界专家做为评委参加论辩赛。

    “对上午七场辩论赛的整体印象,各队都做了精心的准备,观点明确,思路清晰,论辩分,配合默契。不少选手更是语言犀利,逻辑清晰,端,显示了很强的。不足之处也还不少:有的团队观点不明确,队员之间配合不到位,语言逻辑不够严谨,论证不从分,用语不够规等等。对最大的印象是,部分公诉团队和律师团队换位辩论,分别站在与现实角色相反的角度开展辩论,十分有利于我们控辩双方加强相互理解,换位思考,实现检察官与律师的和谐相处,建立健的职业关系。”南阳律师协会副会、河南律师事务所。

    南阳市师学院法学院教授红粉补道:“市与市局组织的青年检察官与青年律师辩论赛了我市法律辩论赛的先河,使检方与辩方有了进一步的交流切磋,提高了彼此利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参赛选手都准备分,有从事实入手,有从法律切入;双方唇枪舌战,攻防有序,既展现了各自的,又不失礼仪。但我们也提醒辩手注意:法律辩论有不同般论辩的地方,最基本的把握在于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本次初赛在市、中级、局、律师协会、南阳师学院、南阳理工学院等单位领导及法学专家参与支持下,圆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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