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刑事律师,犯罪案件特殊侦

时间:2022-11-26 18:02:5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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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送别墅又送家具 瑞丽男子向“富婆”借2亿不成倒贴2775余万
  • 学身边榜样丨王:德宏监管专家
  • 犯罪研究(一):“特情介入”是否影响量刑?
  • 送别墅又送家具 瑞丽男子向“富婆”借2亿不成倒贴2775余万

    个旧一女老板花98万元买了套红木家具,对方上门安装时别墅院里还停着、劳斯莱斯等名车。卖方老板便认为女老板是名富婆,是潜在优质客户,于是专门维护关系。后来,卖方在个旧为女老板建了套木屋别墅,并赠送全套红木家具,女老板免息1年借2亿元,结果2亿没借着,还倒贴2775余万元……卖方老板报警。9月2日,州中级开庭审理此案。

    别墅女老板 花98万买了套红木家具

    事情得从2012年会说起。

    当年,个旧的一女老板某仙逛会时,一眼就看丽市彩云南集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云南木业公司)参展的一套红木家具。这套家具价格不菲,双方经一番讨价还价,最以98万元成交。

    彩云南木业公司派人把家具送到某仙在昆别墅安装时,别墅院坝里停着、劳斯莱斯等豪车。安装工人把这一情告诉公司老板某某。

    “太好了,这是我们公司潜在的优质客户,一定要好好维护!”某某说,他专门指定公司总经理负责维护这位“优质客户”。

    随着沟通深入,某某与某仙“搭上线”,并了解到某仙是个“有钱人”。

    卖方老板 为借钱建木屋别墅送人?

    2014年,彩云南木业公司缺现金。某某便想到“富婆”某仙。

    “我们公司能建木屋别墅,再配上红木家具,板扎得很!”某某将某仙请到瑞丽考察,想帮某仙在个旧建造木屋别墅,再配上红木家具,前提是某仙借给他公司2亿现金并免息1年。

    “她答应了。我就拟了份合同,了公司章,可她一直没签字。”某某说。

    “某仙并没承诺给他(某某)公司免息借款2亿元,而是他为讨好某仙,自愿给某仙在个旧建木屋,并赠送红木家具。”某仙的辩护律,从整个案卷材料看,合同只有某某的签字,并没有某仙的签字认可。木屋建好后,某某还写了份赠与书,赠与某仙木屋别墅和红木家具,其目的是为了在个旧打开市场销售。

    “富婆” 不借钱反要钱 实已资不抵债

    后来,某仙、某某就款借用及木屋别墅建造等进行商议。双方商量好后,彩云南木业公司开始从瑞丽发货到个旧。

    2014年12月27日至2015年2月3日间,某某为从某仙处获得所谓的2亿元免息借款,将整幢木屋别墅及全套红木家具按照某仙的要求,在个旧鸡街镇水龙村委会旁的住处安装完,由某仙签收后入住使用。

    某某认为,他的承诺兑现了,接下来应是某仙兑现承诺了,可某仙一直拖着不办,总找各种理由拒绝借款2亿元免息1年。

    某某多次找某仙要求借2亿元。期间,某仙以存在银行的资金未到账等各种理由推脱,还以家中老人去世不能出彩等各种借口,分13次又从某某处骗取292.6万元。

    某某上当受骗,向个旧报案。

    立案侦:2014年6月起,某仙本人及其家人已是资不抵债,在银行等金机构几乎没有任存款和现金,当时,她还谎称自己变卖了矿山,有上亿资金存在银行里。

    庭审点 “富婆”还是应无罪释放?

    州认为,就是因为某仙的谎言,才取得某某信任,以为某仙是个“富婆”,才为其建造木屋别墅,赠送红木家具的。

    经腾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木屋别墅评估价值为945万余元,红木家具评估价值为1517万余元。针对两个评估价值,认为,腾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没有鉴定资质,不认可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

    州认为,某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价值2775万余元财物的行为,应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上,认为,彩云南木业公司给某仙建造木屋别墅、赠送红木家具,是为在个旧打开销售市场。合同上,某仙并没签字认可,而是某某单方书写的。某某没从某仙处借到2亿元,为要回木屋别墅,通过民事官司要不回木屋别墅,就选择向报案。介入后,某某才把木屋别墅撤走,试问某仙什么了?“某仙什么也没骗着,应无罪释放。”

    针对的无罪辩护,公诉人当庭反驳,某仙虚构借2亿元事实,骗取受害任,木屋别墅,其行为应当构成。

    该案择日判。

    晚报记者

    瑞丽刑事律师,犯罪案件特殊侦

    学身边榜样丨王:德宏监管专家

    王,男,38岁,中共员,2004年业于云南警官学院,从事监所管理工作至今,现任德局监管支队案件侦大队副大队。从警以来,王同志始牢记全心为服务的宗旨,积极上进,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行,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嘉奖2次,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20年8月,因个人突出,被省厅监管总队聘请为云南省一届监管专家。

    作州监管战线的信息化“尖兵”,王同志牵头抓好全州监所监控联网、基础信息平台等的建设和运用。他认真组织开展全州监管场所视频导管理平台建设,了全州监所2600余路监控视频联网平台,实现了部、省、州、县(市)监所的监控四级联网;全面深入开展全州看守所、拘留所警综平台监管子系统的提档升级工作,成省监管首家完成任务的州(市),工作成效得到省厅监管总队的表扬,工作经验经被省厅推荐其他地州借鉴学;组织全州监所启用律师核系统,有效防止假冒律师到监所会见在押、在拘人员。同时,为确保监所安全,他加班加点对接联系县市科信、监所及监控系统建设公司,及时维护监控视频巡系统,有力确保了全州监所监控视频联网率达100%,有效消除了监所安全隐患。

    作州监管战线的业务“精兵”,王同志主要负责全州看守所日常业务指导、综合考核、全州监所等级评定和综合治理、执法规化建设等工作。他定期不定期深入全州监所开展业务工作检和指导,圆满完成每年度的等级考评工作。目前,全州无不达标监所;指导全州监所事件、事故的处理工作,确保事故事件处置得当,防止舆论炒作;全面组织开展监所深挖犯罪工作,其是在扫黑除恶专斗争中,通过加作力度,全州监所共协助破获涉黑涉恶案件4起,抓获涉黑涉恶在逃人员3人;圆满组织完成全州看守所、拘留所新警综平台监管子系统运用培训,有力确保了全州监管场所新警综平台运用正常,相关数据录入质量达到95%以上;组织完成全州监所悬挂点隐患整治、AB门哨建设等工作,指导瑞丽市拘留所、芒市看守所的工作,有力促进了全州监所的规化管理。

    作州监管战线的“多面手”,王同志无论是在监管支队,还是在看守所工作,他都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在瑞丽市看守所、德看守所下派和挂职锻炼期间,他化身监所管教,面对面管理在押人员,强化重点人员管控,多次制止在押人员自伤等事件,有效绝了监所安全事故的发生;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他认真谋划监所防疫工作措,组织完成了州看守所远视频提讯系统、会见系统建设,实现了办案远视频提讯和律师家属的远会见,积极服务了刑事诉讼和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疫情防控和监管安全的“双胜利”。今年3月,全州全面开展队教育整顿,其中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整治是重点工作之一,为确保整治效果,州局又将王同志从州看守所调回监管支队,牵头组织开展全州“减假暂”案件全面筛、数据起底等工作,工作成效得到各级领导和同事的分肯定。

    一直在奋斗,一直在努力!王同志作州监管专家,正在用自己的实际践行着“为”的铮铮誓言!

    :德局教育整顿办公室

    编辑:礼亮

    审核:西元

    犯罪研究(一):“特情介入”是否影响量刑?

    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对于涉犯罪、涉“黄”(淫秽)犯罪、网络犯罪、犯罪等刑事辩护略有研究。本律师办公室在州市珠城,欢迎交流。作者常年担律,谨以最专业的精神和态度,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

    现实中,往往掌握了犯罪线索,知晓可能发生的交易,提行部署,以待抓捕时机。犯罪嫌疑人已经处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中,涉案不会真实流向社会,更不会被最消者吸食。一旦发生交易,警方将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抓捕。

    因此,在犯罪案件中,出现了一个专有名词“特情介入”。

    “特情介入”,也可解为“控制下交付”:指犯罪中,侦为了侦破犯罪的需要,将相关犯罪嫌疑人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之中,在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交付时将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的刑事侦措。

    律师针对“特情介入”提出辩护意见,可以争取量刑上的从轻处罚。



    一、“特情介入”的体现形式

    1、犯意引诱。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引诱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犯罪。在美国制度中,将这种情形称为“圈套”,属于侦陷阱,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抗辩理由。

    依据全国部分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要(简称:2008年大连会议要)六条之规定,对于具有犯意引诱情形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无论其犯罪数量多大,都不得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双套引诱。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实的犯罪。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3、数量引诱。行为人本来只数量较小的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了数量较大甚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4、间接引诱。间接引诱是指受特情引诱的嫌疑人又引起没有犯意的其他人实犯罪或加大数量实犯罪的情形。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犯罪的,参照上述“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处理。

    5、机会引诱。机会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这是普遍允和最为常见的合法诱惑侦。对已持有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大宗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处理。

    6、抓捕引诱。抓捕引诱是指买卖双方就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接方式等谈妥后,在实际交付前被侦获,为抓获购买人由侦设置特情或直接当送货人,而继续完成“交易”的诱捕行为。这种情形下对于出卖方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处理;对于购买方,由于已被侦控制,则属于不能犯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

    全国部分审理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要(简称:2008年大连会议要)六条之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

    对已持有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大宗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处理。

    行为人本没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本来只数量较小的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了数量较大甚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犯罪的,参照上述处理。



    三、案例观察

    下列三宗案例,能不能被认定为“特情介入”,进而实现从轻处罚呢?

    案例一

    ××供述:×××年9月,有一名男子添加我的微信,我和他聊了一时间,他问我有没有货,要买3克冰毒。我说600元1克。11月9日我就从上家处以每克350元买了4克冰毒,1克留着自己吸。我们协商好拿货地址在XX汽车站旁的新疆烧烤店门口。11月11日1时我骑着摩托车过去,男子给了我1800元,我把装有约3克冰毒的烟盒交给了对方,就被人员抓获了。接着我当场交代了贩卖的违法事实,并配合人员在我摩托车的后备箱里找到了另外的三小包共重约1克的冰毒。我的微信昵称是“××”,买冰毒的人微信昵称是“××”。

    我从石××处买来的冰毒有些自己吸食,有些贩卖给别人。在11月11日0时,我当着人员的面通过微信约石××交易,在微信告诉石×ד拿五支”即5克,地点在××市子。石××走路过来,人员将石××抓获。

    裁判观点:构成“特情介入”。石××是由于特情介入被抓获。××协助抓获石××,属于重大立功。


    案例二

    2020年××日,从云南省瑞丽市XX快递一件发往××的包裹(收件人:王××,收件电话××,收件地址陕西省××××××街道,单号518××)内可能藏有。

    2020年××××日,办案在西安市××××街道菜鸟驿站快递点将提取该快递的被告人王××抓获,在王××收取的用黄色胶带缠绕的黄色纸箱邮件内获疑似3大包。经鉴定:3包检材净重分别为232.52克、231.93克、232.5克,总净重696.9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2.8%、51.7%、51.6%。

    裁判观点:不构成“特情介入”。××为取非法利主动与上线联系购买,且提供邮寄的地址、联系人及方式,已就交易的种类、数量、交易价格、时间、地点等基本交易事达致,显然不存在特情引诱,虽然王××因在邮寄过中被获,但该邮件行为已经完成,王××运输的行为已达到既遂。


    案例三

    2019年6月,××××××在网上认识后,三人一起商量贩卖赚钱,××××两人负责购买,××负责出资和销售。

    ××出资8000元给××××超到缅甸购买。××××在缅甸购买了约50克冰毒,之后三人在××市汇合,并开始抛售。

    2019年7月11日,深圳市局的侦人员在“贴吧”有人在网上抛售,遂假扮买家向××购买,双方约定以25000元的价格交易50克冰毒,并约定在深圳宝安31区×××交易。

    2019年7月13日19时,被××携带到深圳宝安31区×××与侦人员黄某假扮的买家进行交易,当场被抓获,同时缴获冰毒两包(一包l.44克,一包42.16克),在酒店楼下抓获一起来交易的××

    2019年7月16日18时,××××××××区局禁毒大队投案。

    裁判观点:不构成“特情介入”。××××××三人预谋贩卖,共同商定××出资并负责销售,××××去缅甸购买并运回佛山交给××贩卖,在走私、贩卖整个犯罪过中,三人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均起主要作用,并无主从之分;上述三人在贩毒过中被侦,特情协助在贩毒现场将××××抓获,同时缴获冰毒两包,共净重43.6克,上述已流入社会,造成较大危害,所提因特情介入才贩卖且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与明事实不,不予采纳。



    四、律师观点

    在侦破的犯罪案件中,有较大比例的交易都是处于“控制下交付”,但是不是都能被认定为“特情介入”呢?

    从上面三个案例可以,对于“特情介入”的认定较为谨,仅有案例一被认定为“特情介入”。

    因此,在辩护中,仍需要仔细研究犯罪经过等具体细节,综合分析的侦行为跟嫌疑人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对嫌疑人而言,争取认定 “特情介入”,将在量刑时将获得从轻处罚的实际效果。



    律师,近年经办的部分刑事案件(不断更新中):

    1、X某某,涉嫌贩卖罪(一审判处7年,经辩护,重审改判为2年3个月);

    2、L某某,涉嫌贩卖罪(检院量刑建议7-8年,经辩护判处3年刑期);

    3、L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不批捕取保);

    4、C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5、L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辩护,判处缓刑);

    6、Q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辩护,作不起诉);

    7、L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辩护,轻判);

    8、H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辩护,轻判);

    9、P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


    特别声明: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需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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