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31 15:34:08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证据不充分,理应撒案,不承担刑事责任。
羁押期限是看待侦察、提起诉讼、审理的犯人拘押的法定时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要求,对被告人在侦察中羁押期限不能超过二个月。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准许增加一个月。
重大犯罪团伙案子和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案子及其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在相关限期不可以受理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准许或确定,可延长二个月。
特别重大繁杂的案子,经增加仍无法结束的,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国务院总理准许延期审理。检察院审査起诉阶段被告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要、繁杂的案子可延长大半个月。
需用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能超过一个月。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时限内无法受理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准许或是确定,能延长一个月。
被告被羁押的案子,没能在法律规定办案期限内受理,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并没有社会危险性的,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期内不计入法律规定办案期限。
对被判有期徒刑、拘留、管制的被告,并对关押的时间也应按规定折抵刑期。参照“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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