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死亡1人逃逸(漯河醉驾判决案例)

时间:2023-04-15 09:27: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死亡1人逃逸(漯河醉驾判决案例)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王利生 杨勇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句话已经成为了,耳熟能详的一句话。酒驾害人害己,即使惩罚,力度再大,始终还是有人心存侥幸,2月4日,记者了解到,漯河一男子醉酒驾驶车辆,致其1死1伤后弃车逃逸,临颍交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嫌疑人现已被刑拘。

2021年2月2日晚19时08分许,临颍县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临颍县巨陵镇张庄村东西街道发生小型轿车与行人碰撞的事故。接到警情后,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事故科迅速处警,对现场进行勘查后,发现该起事故造成一死一伤,且肇事人弃车逃逸。因涉及肇事人逃逸,出警人员当即移交案件中队。

案件中队办案民警立即制订方案,迅速行动,缜密侦查,快速锁定车主,并连夜走村入户,通过车主家属的叙述,得知该车借给亲戚了,今晚是亲戚张某某在开。办案民警将事故情况告知车主家属后,对肇事者亲属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亲属规劝肇事者投案自首。

据悉,张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LRX***的红色小型汽车沿临颍县巨陵镇张庄村东西街道行驶至郑某某门前路段时,与行人王某某、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弃车逃逸。

最终后在临颍交警及其家人的劝说下,迫于压力嫌疑人张某某,于当晚22时7分许到巨陵镇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被案件中队办案民警带回公安局办案基地。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试结果为:156mg/100ml;经抽血化验,张某某血液标本酒精含量为:171.0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张某某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

临颍县交警大队已依法将张某某刑事拘留,等待进一步处理。

编辑:赵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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