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1:51: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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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外卖小哥配送过程中撞伤行人,导致行人受伤、车辆受损,公司已为外卖小哥购买意外险,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通报了一宗案例,给出了答案。
廖某为某外卖APP实名注册骑手。2021年1月23日凌晨,廖某在开展外卖跑单服务过程中,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及廖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林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事故后,林某住院治疗37天,产生医疗费156292.91元。
某外卖APP与甲公司存在配送服务合作关系,约定配送区域内及配送服务期间的管理由甲公司负责。廖某在注册骑手过程中需同意甲公司提供的《网约配送员协议》才可注册成功。协议部分内容如下:“2.2 为了保障您在配送服务提供过程中的安全,本公司将为您投保意外险。您同意,如您在一个自然日期间,如约承接了一单或以上的订单,每日需支付3元的保险费,该费用将从您的服务费用中予以扣除;2.3 您保证能按时并且安全地完成与配送需求相关的配送事宜,您已知悉,因您的原因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您应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责任。若因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失由本公司实际承担的,本公司有权向您追偿全部损失。”
《网约配送员协议》还规定:“6.2 本公司负责处理您在配送服务期间发生的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服务质量、事故、纠纷等问题。”
此外,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以廖某为被保险人,通过电子投保方式在平安财保投保了“某外卖骑手意外险平安财险3元版”保险,保险期间从2021年1月23日0时0分至1月24日1时30分,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约定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25万元。事发后,保险公司已理赔10万元给林某。
林某将廖某、外卖公司、甲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甲公司与外卖服务人员的关系应为劳务雇佣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第一,从甲公司提供的《网约配送员协议》内容看,甲公司已确认提供服务者是其公司的服务人员,并通过不时修订《配送服务规范》对服务人员的服务活动提出相应的要求,甲公司通过平台对廖某的配送服务时间、路线均有明确的要求,说明双方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承揽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属性。
第二,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源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等,其通过外卖服务人员履行本公司业务内容,上述协议中还有关于由甲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负责处理配送过程中的用工、事故等问题的约定,故廖某与甲公司之间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廖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廖某追偿。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给林某;甲公司赔付173769.02元给林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汇文提醒,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上配送方式取得商品,但因外卖服务人员不规范管理等问题导致的侵权损害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首先,外卖服务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其次,平台及劳务公司要加强对外卖服务人员安全意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规范管理。最后,最好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分散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羊城晚报
鲁法案例【2022】308
车辆投保了交强险,
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但是,若驾驶人系无证驾驶,
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保险公司赔偿后,又可否进行追偿?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5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鲁RXXXXX号自卸车沿巨野麒麟镇-独山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麒麟镇京博加油站路段时,撞在张某某停在道路东侧的电动三轮车尾部,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时,王某某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巨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伤者张某某起诉保险公司和王某某至巨野法院,巨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伤者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100元,保险公司已履行完毕。因王某某未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保险公司将驾驶人王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某在未取得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涉案肇事机动车辆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因王某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故王某某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即侵权人,因此,保险公司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的赔偿款享有向王某某追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所赔偿的款项28100元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款28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后,可对驾驶人王某某另行起诉进行追偿,王某某无证驾驶酿成的苦果最终将由其自己承担。法官在此提醒各位驾驶员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需牢记心间,切勿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转自:巨野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
安全驾驶是每位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自己面临牢狱之灾或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同时,更可能殃及无辜的社会公众,给多个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
近日,北京市顺义法院对一起因在马路上开斗气车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认定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4日8:25,徐某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顺义区某路口时,适遇方某驾车载刘某、石某在徐某车前等候红绿灯,徐某因认为方某在信号灯转为绿灯时未及时起步且在徐某鸣笛提示后启动车速慢,而对方某产生不满,遂驾车超越方某车辆并故意点刹后提速离开。
后方某驾车追上徐某车辆,并欲借对向车道超车,徐某故意持续加速压制方某车辆,阻碍方某超车。两车沿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恰逢谢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方某加速超车未果欲并回南向北车道,徐某发现方某欲并线后故意点刹车减速,导致方某猛然向左打轮,方某车辆与谢某车辆正面相撞,造成方某及谢某驾驶车辆受损,方某当场死亡,谢某、刘某、石某受伤。
经鉴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及方某驾驶车辆时速均在100公里至105.9公里之间,石某案发后一直住院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法院调解下,徐某赔偿了石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方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方某驾驶的车辆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徐某却故意踩刹车,阻碍方某驾驶的车辆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另外,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普法>>>>
1.如果开斗气车,前车故意急刹车导致追尾,是否仍然由后车负主要责任?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表示,在通常情况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追尾事故一般由后车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在正常驾驶情况下,后车只要保持足够的车距,即使前车急刹车也可以及时制动,避免追尾事故发生。但是,在开斗气车的情况下,前车为了逼停后车,故意采用紧急刹车的方式,造成追尾事故的,将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理由在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法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开斗气车,前车在正常道路上无需减速或避让但故意刹车,逼停正常行驶的后车,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前方车辆需要负全责,而后车可以通过行车记录仪和道路监控找到证据。但如果双方都在“斗气”,则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双方根据其违法行为对发生事故起到的作用的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开车时遇到“路怒症”故意挑衅,正确的应对方法是什么?
梁雅丽律师表示,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如果遇到有其他司机驾车“挑衅”,首先应当调整心态,保持心态平稳,既不要生气,也不要慌张,保持正常行驶,不要互相斗气别车,更不能因为慌张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其次,应当适当的减速让行,面对对方的挑衅行为,能够避让尽量避让,但是要注意让速不让道,减速即可,不能随意变道,避免更大的交通事故发生。
此外,要注意证据的留存,确保行车记录仪功能正常,录下对方的危险驾驶行为及车辆牌照,待危险驾驶行为结束或驾驶人靠边停车后,联系交警进行举证,配合交警调查。
3.开斗气车并未引发交通事故就不用受罚了吗?
梁雅丽律师表示,并非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见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在于危害结果即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实际的案例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徐州有一起案例就比较典型,交管部门接到群众报警称被一辆白色SUV小型汽车恶意别车,经调取车主行车记录仪和沿途监控后,确定了车辆的号牌以及驾驶员的身份信息,民警立即电话通知司机接受处理。司机面对行车记录仪画面,承认了其开“斗气车”,超过对方车辆后采用故意刹车、变道的方式恶意别车的事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警对该SUV司机恶意别车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行为以及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5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由此可见,不论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情节不同,驾驶员追逐竞驶,开斗气车,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4.开斗气车构成刑事追责的情况下,根据不同情形将如何具体量刑?
梁雅丽律师表示,开斗气车如何量刑,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事实而定。
开斗气车通常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追逐竞驶,互相别车,并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财物损毁的情况;二是由于上述违法驾驶行为,造成了人员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前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罚金数额不低于一千元。
后者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或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驾驶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往往根据危害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无法认定其为过失,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此时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驾驶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
而判断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标准主要在以下方面: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呈现直接或间接故意心态;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第二,在犯罪行为的范围大小不同。危险驾驶罪包括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而交通肇事除了以上两种之外,还包括其他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综上所述,开斗气车的行为,轻则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甚至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驾驶人一定要保持心态平稳,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做一名具有责任心的驾驶员。
文/李奎(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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