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人民代表大会)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时间:2022-09-03 18:02:08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拘捕是国家司法机关而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拘捕的可用基本条件?拘捕的准许和确定程序是什么?

一、拘捕的适合标准

这一规定规定拘捕务必同时具有下列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依据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就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出现了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既能是单一刑事犯罪这一事实,还可以是多个刑事犯罪中任何一个刑事犯罪这一事实。对执行好几个刑事犯罪或是一同犯罪案的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有证据证明犯过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违法犯罪;共犯中已经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嫌疑人开展的。(3)证实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相关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拘捕有别于判罪,拘捕标准的小于判罪标准的,没有要求证实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的所有直接证据早已查证属实,要求的是有证据已经被查证属实就可以。

2.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这也是有关违法犯罪严重度的相关规定。根据已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基本判断嫌疑人、被告很有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酷刑,而非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单独可用附加刑等轻刑或是有可能被免去酷刑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因为拘捕是很强硬的强制执行措施,只会在确实有如果需要才能够可用。即便嫌疑人、被告同时符合二项标准,但采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足够避免其危害社会的,即无拘捕必需,不可拘捕。2001年8月6日最高检察院和国家公安部联合发文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是“有拘捕必需”:(1)很有可能继续实施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的;(2)很有可能摧毁、伪造证据罪、影响见证人做证或是串供的;(3)很有可能自尽或是逃跑的;(4)很有可能执行威胁恐吓的行为;(5)很有可能妨碍别的案件侦查的;(6)别的可能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同条还要求,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暴力行为和窦汇区违法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管理和公共秩序及其很有可能妨碍侦察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以拘捕。

拘捕的以上三个条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嫌疑人、被告仅有同时具有这三个条件,才会对其拘捕。仅有严苛把握拘捕的适合标准,才可以防止错捕和滥捕情况的产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假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可以采取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办法。所说严重疾病一般指无药可救、濒临死亡、比较严重传染性疾病等。所说宝宝指没满1周岁少年儿童。这一规定展现了人道主义。

二、拘捕的准许和决策程序流程

1.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提请逮捕的准许程序流程。

公安规定拘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应该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制做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和卷宗原材料、直接证据,一并移交平级检察院核查。

检察系统在收到公安部门的报捕资料后,由审查逮捕单位特定办案人员进行核查。办案人员理应查看案件材料原材料,制做阅卷笔录,明确提出准许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批后,请示检察长准许或是确定;大案要案理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适当的时候,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部门针对大案要案讨论。

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必须在7日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未被拘留的,理应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本书的15日之内做出是不是批捕的决策,重要、繁杂的案子不能超过20日。

检察系统经核查理应各自做出下列确定:(1)针对合乎逮捕条件的,做出批捕的决策,制做批捕认定书;(2)针对不符逮捕条件的,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制做不批准逮捕认定书,表明不批准逮捕理由,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

检察院申请办理审查逮捕案子,发觉理应拘捕而公安部门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理应提议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公安部门觉得提议正确,应当及时提请批准逮捕;觉得提议不恰当,应该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理由通告检察院。假如公安部门不提请批准逮捕理由不可以成立,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拘捕确定,送到公安部门实行。

针对检察院批捕的决策,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实行,并将实行回执表在3日之内送到做出准许所决定的检察院。要是无法实行,也应该将实行回执表送到检察院,并注明无法实施的缘故。假如公安部门发觉拘捕不合理,应当立即给予变动,并把更改的情况和缘故在做出变动确定后3日内通告原批捕的检察院。检察院觉得变动不当的,理应通告做出变动所决定的公安部门改正。

针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理应说明原因,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针对检察院确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释放出来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是变更强制措施,并把实行回执表在接到不批准逮捕认定书后3日之内送到做出不批准逮捕所决定的检察院。对需要再次侦察,同时合乎取保侯审、监视居住要求的,依照法律规定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公安部门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策,觉得有错误时,可向平级检察院规定行政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得人马上释放出来。假如建议不会被接纳,还可以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报请核查。上级领导检察院应当及时核查,做出是不是更改的确定,通告下属检察院和公安实行。

2.检察院决定逮捕程序。检察院决定逮捕嫌疑人有如下这两种情况:

(1)针对检察院自身立案调查的案子,侦察与拘捕应当分别由不同类型的部门负责,以增强检察院内部的牵制。检察院对自己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采用拘捕对策时,先由侦察单位填好拘捕嫌疑人意向书,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一起移交审查批捕单位核查,由检察长确定。对重要、疑难问题、繁杂案子的犯罪嫌疑人的拘捕,递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移送起诉的案子觉得必须拘捕的,由移送起诉单位填好拘捕嫌疑人审核表,连着案件材料材料及直接证据,移交审查批捕单位审查后,报检察长或是检察委员会确定。

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审签确定逮捕通知书,通告公安部门实行。

3.法院决定逮捕程序。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也两种情况:

(1)针对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觉得必须拘捕被告时,由办案人员递交法院确定,针对重要、疑难问题、繁杂案子的被告人的拘捕,递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针对检察系统立案侦查时未作拘捕的被告,法院觉得合乎逮捕条件应予以拘捕的,还可以决定逮捕。

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审签确定逮捕通知书,通告公安部门实行。假如是民事案件,还应该通告检察院。

4.对几类独特嫌疑人开展拘捕的审批流程。

依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93、94、95条规定,对几类独特嫌疑人开展拘捕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准许或请示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检察院对出任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请示区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批准。对出任上级领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层报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对出任下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能直接请示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执委或是常务委员批准,还可以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对出任乡、民族乡、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由县市级检察院汇报乡、民族乡、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出任审理案件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之外的地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出任二级之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代表的,理应各自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对出任本公司所在省、市、县(区)之外的地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意味着的犯罪嫌疑人准许或是决定逮捕,理应授权委托该意味着所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平级的检察院请示批准。

(2)老外、无国籍人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案子或是涉及到两国中间政冶、双边关系的案子及在法律适用上确实有疑难问题的案子,必须拘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核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检察院核查。最高检察院经征询中国外交部意见后,确定批捕。经核查觉得不用拘捕的,能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老外、无国籍人因涉嫌之上违法犯罪之外的案子,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核查并提出意见,报省部级检察院核查。省部级检察院征询平级政府部门外事部门的意见后,确定批捕,与此同时报最高检察院办理备案。经核查觉得不用拘捕的,能直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策。

(3)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子、涉外案件及其检察系统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在批捕后,理应补报一级检察院办理备案。领导检察院对报送的办理备案原材料理应进行核查,出现未知错误的,必须在10日之内将审核意见通告请示备案的下属检察院然后直接给予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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