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3 00:47:07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存在的价值到底是什么?”在考虑回答后台的这个提问时,很是费了些心思。从正统的角度,这个问题有若干光鲜的答案。但考虑再三,还是想向后台提问的朋友和阅读本篇文章的朋友们说,律师的伟大和价值,就在于说人之不会说、不敢说和不能说!
越复杂的事情越要简单办,越大的道理越要从小处讲。就通俗地与各位谈谈这个话题。
我们知道,现代法治的特质或者说核心,必定是人。它要求人的素质一定要与之相匹配。很难想象,在国民不敬畏、不信任、不熟悉法律的一个国度,能实现法治的现代化。
法治阈境下的人,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普通公民(守法者)要具备与法治进程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二是操盘者(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要具备与现代法治相匹配的价值观念、法治思维、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显然,对于后者,要求更高。
必须坦认的是,当下社会,普通公民和市场主体就法律的认知而言,对自身,远远达不到维权的地步;对社会,远远不适应和谐的需要;对国家,远远不吻合发展的节奏。
说到这里,似乎答案已经有了。当普通公民、市场主体乃至部分国家机关,在发生争议和纠纷案件时,最迫切的需要便是,寻求信得过的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个人,搜来找去,可能最合适的便是律师了。
律师接受代理或辩护,为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时,会在依法的前提(对国家机关而言)或者不违法的前提(对普通公民和市场主体而言)下,替当事人申明自己的主张、陈述事实、依法举证,求得法官的认同,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其价值便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说人之不会说”。对于“隔行如隔山”的委托人或刑事犯罪嫌疑人,律师要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依法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提出自己的主张、杜绝和防止对自利益的侵害。从而弥补当事人因对法律的缺失和认知不够导致的维权不能。这时,律师和当事人(客户)的区别在于,在法庭上,客户往往总是讲“道理”,而律师则在讲“法理”。虽然“法理”一定是讲“道理”的,但很多朴素的“道理”却在“法理”上行不通。
——“说人之不敢说”。律师执业虽然基于委托和指定,但又有着很强的独立性。对于当事人(客户)出于种种原因,不敢在法庭上陈述的,又是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有利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律师要为当事人仗义执言,敢于冒着风险捍卫法律、依法履职维护当事人权益。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罪重与罪轻等方面,律师作用更为突出。这既出于维护法律权威和当事人利益的情怀、也出于律师摒弃明哲保身的勇气。
——“说人之不能说”。特别在民商事案件中,审判机关的谁主张谁举证、不告不理、仅就当事人诉讼请求审判、不得代替当事人主张或处分权利等一系列办案的原则,使得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若干“不能说”,甚至暗里替当事人干着急。虽然,法律也规定了法官可运用公权力行使“释明权”予以提醒,但对于对法律似是而非的当事人而言,似乎“不点不明”、“点了也不明”,还是需要借助律师的力量。可见,律师的介入,有利于对案件进行全面审视,有利于当事人权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当然,律师开口,不是口无遮拦。中国有句老话,叫“祸从口出”。还有句中庸的话,叫“真话不全说,假话全不说”。律师在法庭上到底怎么说话,也是门儿艺术。那就是另一个话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