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时间:2022-09-03 18:02:09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拘捕是国家司法机关而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逮捕的程序是什么?拘捕的变动、撤消或消除是怎么样的?

一、执行逮捕程序

拘捕嫌疑人、被告,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公安部门在收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务必立即执行,并把实行的现象通告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针对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须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审签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工作的人员不能低于2人。执行逮捕时,应向被逮捕人提供逮捕证,并勒令被逮捕人们在逮捕证上签名(盖公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回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的,需在逮捕证上注明。

3.拘捕嫌疑人、被告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部门、准许或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是做出拘捕所决定的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开展审讯。针对发觉不应该拘捕的,理应变更强制措施或是马上释放出来。马上释放出来的,理应发送给释放证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形外,需在24h之内将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通告被逮捕人亲属或所属单位。不方便公告的,应先不公告的缘故在卷宗中标明。

4.到外地拘捕的,公安理应通告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到异地执行拘捕时,应带上批捕认定书以及团本、逮捕证、证明信及其被逮捕人违法犯罪常用材料等,被逮捕地公安部门理应执行异议。

5.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逮捕得人,或者把拘捕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的,理应通告检察院。

二、拘捕的变动、撤消或消除

(一)能够变更或消除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能将拘捕给予变更或消除:

1.身患严重疾病的。

2.已经孕期或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

3.案子不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受理的。刑诉法第74条规定:嫌疑人、被告被羁押的案子,不可以在法律的规定侦察关押、移送起诉、一审、二审时间内受理,要再次核实、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能够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

对拘捕超出法定时限的,以下工作人员依规有权要求消除:(1)嫌疑人、被告。(2)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表或是直系亲属。(3)嫌疑人、被告委托侓师及其它辩护律师。

对拘捕超出法定时限而要求消除的,依规需向原准许、所决定的法院、检察院提交申请,原准许、所决定的行政机关通过核查,针对查清拘捕的确超出法定时限的,有责任尽早改正,给予变动或是消除。

(二)理应变动、撤消或消除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对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合乎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机关应该将拘捕给予变动、撤消或消除:

1.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或是宣告缓刑及其独立可用附加刑,裁定并未产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内,被告被羁押的时间也已经到了第一审法院并对被判的有期徒刑的期限。

3.不符拘捕的适合标准。刑诉法第73条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一旦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立即撤消或是变动。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逮捕的人或变动拘捕措施,理应通告原核准的检察院。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法定代表、直系亲属和委托侓师有权利申请取保候审。

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须变更强制措施或是释放出来的,确定行政机关应该将变更强制措施认定书或是释放出来通知单提交公安部门实行。

(三)理应变更为拘捕的情况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相关规定,针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理应变更强制措施,改成拘捕:

1.已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违背刑诉法第56、57条的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是被监视居住人们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期内的责任义务,不逮捕可能会发生社会发展可怕的。

2.理应拘捕但是因为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而未作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病症治愈或是哺乳期间己满的。

公安司法机关确定变更强制措施,给予拘捕的,理应通告承担实行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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