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4 14:02:05来源:法律常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取保候审的限期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监视居住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次日起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限期刑诉第92条自口头传唤后次时开始最多不能超过12钟头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期限刑诉第92条自逮捕后次时开始最多不能超过12钟头
对被拘留得人审讯期限刑诉第65条
刑诉第133条自拘押后次时开始24h之内
对被逮捕得人审讯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h之内
拘押后,把拘押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通告被拘留人亲属或它的所属单位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押后次时开始24h之内(除妨碍侦察和没法通告的情况之外)
公安对被拘留的人认为必须拘捕的,报请检察院核查批捕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押后次日起3日之内,情况下能延长1至4日;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能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通告拘捕人家人或是它的所属单位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h之内(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况之外)
针对扣留物品、文档、电子邮件、电文或是冻洁的储蓄、汇钱,经查明的确与案子不相干的消除扣留、冻洁;退回原身或电力行政机关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明后次时开始三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