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0:23:0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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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考生都是以当律师为目标而考法考的,律师行业中由于其期从事诉讼业务或非诉业务的不同,因此也就衍生出了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
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究竟有不同,谁更害呢?
一、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别
1)业务不同:
非诉律师,主要业务是公司合规审、股权架构、公司合并分立、并购重组、出具法律意见书、合同谈判等工作,更加偏向商事类。
诉讼律师,主要分民事,商事,行政和刑事四大类业务,业务领域跨度大,区分性强,很难相互合。因此,诉讼律师一般以某类业务为主,很难兼顾,更难全优。
2)战场不同:
非诉律师,基本不出庭,主要战场在办公室和会议室,参加各种会议讨论和研究,核各种资料,进行各种文书修改,工作成果是各种文案和法律意见书、协议书。
诉讼律师,主要战场在法庭,对手除了律师,甚至还包含法官和当事人,诉讼思路和诉讼的选定,对诉讼结果影响,主要成果是的判决或调解书。
3)专业要求不同:
非诉律师,工作内容复杂大,序化和模块化明显,文书写作能力要求较高,水平要求相对较低,非诉律师通常对于团队的依度更高。
诉讼律师,案件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单一,诉讼中各方主体意见相互对立,临场应变和证据分析能力要求高,对律师专业水平、口头表现场反应能力要求都极高,律师个人能力与诉讼结果有较大关系,诉讼律师具有更独立性。
4)客户类型和收入振幅不同
非诉律师,非诉业务通常是可以持续进行的,并且收价格是固定的,它可以为你带来稳定的收入。例如企业常年法律、大型基建目的法律服务这类非诉业务的持续时间通常都是以年为单位。
诉讼律师,诉讼具有不可连续性以及不可预料性的特点,案件与案件之间是不连续存在的,很可能办结了一个案件,但下一个案件在哪你都不知道。由此造成了诉讼律师的收入过多的依于案源,对年律师而言其如此。
是否需要和、裁机构打交道,是诉讼和非诉律师的根本区别。
二、诉讼和非诉关系?
业务关联,青年律师是先做诉讼还是先做非诉的疑惑,其实,这样的忧心大可不必。诉讼与非诉不是两种独立的存在,而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诉讼前期向企业出具的争议问题法律风险分析、诉讼分析,以及诉讼期间撰写的起诉状、答辩状、词等文书均是一种非诉法律能力的运用。同时,在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目专法律服务的过中,你有更多的机会一时间接触到企业、目出现的争议问题,从而接手相关的争议解决,即诉讼案件,实现以非诉业务滋养诉讼业务的目的。
三、选择诉讼律师还是非诉律师?
诉讼律师需要哪些个人能力?
1、良好的沟通能力。不同于非诉业务主要是为企业服务,诉讼业务要求你与当事人、证人、法官等各种人打交道,如果你不乐于与人交往和沟通,大概率是很难完个案件的。
2、学能力。诉讼律师平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每个案件的事实都不一样,因此,可能涉及到不同的法律问题,如快速的通过自学,找到解决的办法就很。
3、抗压能力。诉讼律师必有抗压能力,前期需要承担生活上的压力,诉讼律师前期工资一般不高,办案时需要承担案件给予的压力。抗压能力弱的话很难在这条路上走的远。
非诉律师需要哪些个人能力?
1、除了法律背景以外,你更需要一些通用的背景如财务、税务等经济学以及公司的业务也要有所涉猎。
2、好的英语能力。对于非诉而言,法律翻译工作是非常频繁的一工作,如果你没有良好的英语能力,你很难胜任该工作。
3、良好的身体素质。对于非诉行业来说,加班是常态,因此如果没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你难以胜任高压工作。
总的来说,对于刚刚通过法考的初级法律人而言,需要针对自己自身的特点进行尝试,才能知道自己适合诉讼还是非诉,因此,一定要结合自身的能力与兴趣,综合理性的做出选择。
在服务业日渐发细分的,律师行业中由于其期从事诉讼业务或非诉业务的不同,因此也就衍生出了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
么,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究竟谁更害?
01、
奇葩说的“辩题”
这个问题,其实非常难以回答。仿佛一下子戳中了律师行业的“鄙视链”:
做诉讼业务的瞧不起做非诉业务的:不就是法律咨询嘛?写写文件,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有本事来法庭上走一遭,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
更有人把刑事辩护业务誉为律师业务中“皇冠上的一颗明珠”。
而做非诉业务的同样瞧不起诉讼业务的:在法庭上耍“三寸不烂之舌”,最还不是法官说了算?从公司收购、重组、房地产开发、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等,哪一样不需要非诉律师参与其中。
更有非诉律师同样底气十足:打官司不会让当事人赚钱的,其量是要回他们该得的。不夸张地说,多中富,甚至世界首富,其发家全,无不依靠非诉律师的相助。
这么一比,对比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似乎好像是在比西医和中医,哪个更害。
难怪律师业内经常拿自己和医生类比:诉讼律师好比西医中拿手术刀的外科医生,非诉律师更像一个中医上的“保健大夫”,教你如让身体“合规”和健。
当然,这个比身似乎就隐藏着一个立场,更加验证了中医和西医对比中的“彼此不服”:不是有句俗话嘛,“西医救命,中医治病”。
理性分析起来,还真是难分高低,各有各的处,很难有同比性。搞不好很容易成为奇葩说的一期辩题,一地鸡毛之后最还是各自带着各自的愤愤不平回家洗洗睡了。
02、
“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关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种种和认识,却是五花八门。
首先,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在京沪深等一线城市的法律服务业中,非诉业务往往比较发达,也就是做非诉业务的律师会比较多。而对于相对落后的三四线以及县城乡镇的律师来说,则仍然是诉讼业务为主。
这显然一方面表明法律服务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密切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区之间法治化理念的差异和失。
其次,从大学的法学院、法科学生开始,到律师界内部,似乎有一个心照不的“默认”:非诉律师似乎比诉讼律师更显得“高大上”。
君不见,些从事婚姻家庭拆迁腾房物业邻里纠纷的律师,在做市场国际贸易投资的律师面前,种扑面而来的“自卑”心理令人猝不及防势不可挡。
客观而言,就像演艺界通常说“没有小角色,只有小演员”,在律师界,也有一句话“没有小案件,只有小律师”。
03、
评判律师“害”的极标准
每一位通过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出色法律服务的律师,都是值得赞和令人尊敬的。
之所以出现上面些认识,很上是在律师的法律服务中掺入了“金钱”这个很不容的因素。
虽然有“金钱”未必就一定不会客观,为弱势代言在道德上未必就一定高人一等,但事实上,金钱已成为人们在很多事情上的判断标准,不独在诉讼业务、非诉业务或者诉讼律师、非诉律师的量比较面前。
但事实上,对于每一位委托人来说,抛开委托事务本身涉及的金钱价值以及所花的律师多少不谈(这也往往和委托人自身所具有的支付能力相匹配并息息相关),回归问题的本源,从“最约数”角度,他们最的相信还是律师能够提供具有什么价值的法律服务,才是令委托人感觉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的。
而这个“价值”或者“价值感”以及“获得感”,一定并不是只有钱。有些法律服务目标,根本不涉及钱,也只是一种抽象的权利,极端情下委托目标可能就是个过。
甚至一次免的法律咨询,都会让咨询者对律师的专业价值得出不同的评判,进而会影响到对这位律师的认可度,以及后续是否真正决定委托律师并心情愿地为其支付律师。
04、
律师的“三重门”
前几天,期和律师打交道并对律师行业深有观察和研究的大鱼(铭)在其所写的律师的三重境界一,以自己关于股权结构设计向律师咨询的亲身经历,把律师的咨询服务划分为三重境界,即、经验和力。
具体来说:
一重境界是“”。在这个境界中,律师的服务内容主要体现在法律对于咨询问题的相关规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在这样的前提下,律师告诉客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做的内容,然后把客户的想法变个书面文件。
相当部分的律师提供给客户的“法律”服务基本如此。
二重境界是“经验”。律师对于咨询涉及的问题,结合其以往的服务经历,具有一定的经验,会告诉客户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操作时的注意事,避免走弯路或者触碰法律“红线”。
更多情下,委托人会更青睐有“经验”的律师。
三重境界是“力”。律师不仅精通法律规定,具有类似事务的法律经验,更在一定度上具有一定的商业思维和同理心,对具有一定的力,最可以从客户出发,帮客户作出既合法合规又具有操作性的决定。
对于大鱼的上述总结和分析,我基本上认同。而且我也多少有点“感同身受”的类似经历。
我经因为颈椎问题,先后咨询过三个医生。一个医生给我推荐了一种药,二个医生对痛处进行了按摩,三个医生却检了一下我的脚和小腿之后,瞬时消除了颈椎病痛。
如果说稍有不同的话,我觉得三重境界可以归纳为“智慧”。
当然,三重境界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的物超所值的“智慧”服务中,就包括了同理心、理解力、执行力。而这些都远远超过法律本身。而这也正是一般律师与其差别所在。
除去委托人自身的判断力不谈,多数律是用其所擅的东西隐藏了其欠缺的部分。
所以有人才会说,“仅仅懂得法律的律师是可耻的”。
如果再有点“小人之心”揣测的话,大鱼对其所经历的律师咨询总结和感慨,也未必就是客观全面的,比如也只是一个免咨询——对现实的律师而言,你又没付钱,为什么要说么多?
律师行业的“金字塔”
无论如,无论咨询是否收,大鱼的咨询实例竟向我们揭示了一个大致的客观现实。
当我们在这里描述客户期待律师能够提供满“智慧”的法律服务,而现实多数情下又令人有所失望之时,只能说明优秀的、能够为客户提供物超所值服务的律师显然是非常稀缺的。
或者也可以非常直接地这样说:如同当我们每每生病四处求医而不得治感叹“庸医”太多时,对律师这个职业来说也不过如此。
在全国逾40万名已经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职业群体中,大部分是中规中矩平平常的,不过是工作中的一个,只有极小部分才是极其出类拔萃的。
说这话也会刺痛一些同行。没关系,我连自己都已经刺痛了。本人也不过是普通律师一枚。
只是,我们必得承认和面对这个事实:哪个行业都会有“金字塔”,律师这个行业也不例外。
这个“金字塔”是隐形的。当人们遇到法律问题求助律师的时候,也他并不一定特别清楚在他面前侃侃而谈、为他解答问题的律师是处在“金字塔”的哪个位置。
但对于律师自己来说,面对律师行业自身的发展,面对每一次客户信任眼神下的依和委托,面对律师这个职业给社会传递出去怎样的服务价值,也才是应该需要思考和检视的。
05、
结语
说回到开头,当我们在讨论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谁更害时,真正想知道的也并不一定是谁在法庭上滔滔雄辩、捭阖,是谁在谈判桌前咄咄逼人、不战而胜。
不同“舞台”之上,各有各的,各有各的千秋。
真正害的不是法律服务的方式,而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位律师,究竟能散发出怎样的职业魅力,从而最给客户带来怎样切实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期待有一天,如果你需要律师的时候,不管是诉讼事务还是非诉事务,能够听到你最后说一句:“害了,我的律师!”
美国为了分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一“无效辩护制度”,所谓无效辩护指的是律师不尽职、不尽责并造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这种无效辩护通常会导致被告人被重判,而被告人如果以此为由提出上诉,一旦上级认定构成“无效辩护”,就可以据此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决。因此,在美国,获得有效辩护属于被告人的一宪法性权利。当然,鉴于我国的国情,无效辩护制度难以被引入,但是相关的理念应值得倡导,作为辩护律师,其辩护理应是尽职尽责的,即形成“有效辩护”。
有效辩护和无效辩护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无效辩护指的是因为不尽职、不尽责并造定消极后果的辩护活动,么有效辩护指的是尽职尽责并形成了一定积极后果的辩护活动。这里的积极后果指的是辩护意见全部或部分被所采纳。
因此,我们说的有效辩护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形成“无罪”的判决结果,要知道,绝大多数被公诉起诉到的案件在证据上还是确实分的,真正无罪的案件是极少数。因此,我们不能苛责辩护人只有辩为无罪才属于有效辩护。而且很多时候,辩护意见不被全部采纳也是属于正常的,很多辩护观点其实辩护人也知道很难被采纳,但是辩护人仍然要去提,因为如果连辩护人都不提,就更加没有人关注了,所以辩护人不能因为害怕辩护观点大概率不会被采纳而不去提。
所以,有效辩护并不一定和判决结果呈正相关关系,从上来说,如果公诉人尽职尽责,在适用证据和法律都全部正确的情下,公诉人起诉的罪名和建议的量刑就是准确无误的,此时,尽管辩护人尽职尽责的去辩护,也不会影响的判决结果(当然,还是会适当采纳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
如做到尽职尽责的有效辩护?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辩护人在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后,应当及时的会见,在会见中详细了解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具体情以及侦的发问内容,以此全面了解和判断案情。
我知道有一些律师在侦期间去看守所会见仅仅是做一个“传话筒”,就是把家属的话带给当事人,再把当事人的话带给家属。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够尽职尽责。
辩护人应当及时快速的了解案情,然后做出判断,确定初步的辩护,到底是做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辩护人如果不通过案情分析和法律分析去告知当事人辩护人的判断,当事人是“迷茫的”,要知道,当事人身处的环境已经注定了其是“孤立无援”的,如果辩护人再不提供有效的意见,当事人肯定是没法做决策的。
2、辩护人在了解案情后,要根据案情去量是否提交取保候审请书以及非羁押必要性审意见,很多案子通过律师的争取后,当事人是完全可以不被羁押在看守所内的。
3、案件达到后,辩护人要及时阅卷,并根据阅卷情向提交法律意见书,很多案子到了后,通过律师的沟辩护,就会做出不予起诉决定或撤案决定。
4、案件达到后,辩护人要及时和法官沟通,如果有补侦的案卷,要及时阅卷。案件存在非法证据的,要及时请进行排非序。如果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要及时向请调取证据。
5、辩护人要及时参加庭审,在庭审过中尽职尽责的发表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有一些律师在质证全过都是“没有意见”,这么多的证据一点瑕疵都没有?至少从我办过的案件几乎不可能,总有一些证据是有瑕疵的。还有一些律师的质证意见则是“一律不认可,都是非法证据或无效证据”,这种质证意见也没有意义,有效的质证意见是有的放矢的,提出的意见是可能被法官采纳或者右法官自由心证的。“全认”或“全不认”都不是一种尽职尽责的表现。
(二)辩护人在实体上的尽职尽责
1、辩护人应当具备刑事辩护所必需的法律、技能和经验,如果辩护人并没有刑事辩护经验,此前只是一个非诉或民事律师,为了揽取案源,向当事人夸大自己的刑事辩护能力,也属于不尽职尽责的表现。
2、辩护人应当忠实于当事人的利,做出最为恰当的职业判断,有很多案子当事人畏惧于被加重处罚,畏惧于公诉人的吓唬,在是无罪的情依然认罪认罚,此时辩护人要勇于做独立辩护(前提是辩护人能判断出这确实是一个无罪的案件!)
有一些辩护人明知案件不可能是无罪,为了刷存在感而故意做无罪辩护,这也属于不尽职不尽责的表现。
还有些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不利于、有悖于当事人意思甚至损害当事人利的“辩护意见”,以至于变成了事实上的“二公诉人”。就不仅仅是不尽职不尽责了,直接就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操守。
3、辩护人应当做好分的辩护准备工作。具体包括将案卷材料研究透、吃准法律关系、研读相关的判例、提前写好辩护词、开庭前将自己的辩护提当事人沟通等。
很多辩护人在庭审上的表现看似热闹,存在感十足,但是其发言往往是无效辩护,其辩护观点不仅不会被法官采纳,有时还会形成负面效果,导致被告人被从重处罚。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被告人请律师还不如不请律师”,而被告人往往是被卖了还不知道,还因为辩护人法庭上怼公诉人、怼法官的“的发言”,误以为其是在极力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被重判了还被辩护人以“法官收钱了”或“法官不懂法”为由搪塞过去。
有鉴于此,我国真的可以考虑借鉴一下“无效辩护制度”,至少法官在判决书上可以针对辩护人的无效辩护去进行一下回应和说理,或由向律协发送告知书,再由律协对辩护人的不尽职不尽责表现进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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