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0:21:30来源:法律常识
各位,究竟有什么事比没钱更让人苦恼的呢?
答案是,委婉地提醒朋友还钱!
先来一个“暗示”~~
再来一个“明示”~~
最后来一个“威胁”~~
然并卵……
借钱出去就那么难要回来吗?
你肯定没有写借条了!
什么是借条?
借条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借贷纠纷时、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往来的有效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审慎,否则会带来很大困扰。
也就是说,在法院庭审阶段,借条可能成为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关键证据。
记得写借条简单,
但如何写借条才能把借出去的钱要回来,
真的要认真记下来了!!
一、借钱打借条不打欠条
为什么一定要打借条不要打欠条呢?
主要有两个原因:1.提醒借款双方,咱们有这个事别忘了。2.作为诉讼依据,出现纠纷时的法律维权凭证。这是最关键的,说到诉讼依据,借条和欠条差别就非常大了。借条本质上是一种借款的合同关系,而欠条只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有效性
当你拿着借条和欠条来法院诉讼,借条就很清楚按条办事。欠条呢,就需要首先要举证欠款的原因,看看这个欠款原因合不合理受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说那边就咬死了我是因为赌博欠的钱,你又举不出其他的例证来,这件事可能就扯皮或者不了了之了,欠条就成了一张白纸。
诉讼的有效期
借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
《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借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依照《合同法》第206条,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据此,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返还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满3年。
欠条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借条这样写,借出去的钱就要不回来了!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借故离开现场,不久返回把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3、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5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 ”。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4、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多少元”。
5、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6、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
7、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8、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 。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笫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这些借条是无效的
案例一:用途违法
任某听说走私香烟能赚大钱,决定铤而走险。筹措资金时,任某将自己的打算向战友贾某和盘托出。贾某看在战友的情面上借出了8万元。结果,任某在推销香烟时被查获。贾某得知后,持借条把任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制裁决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8万元。
案例二:乘人之危
万某的儿子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为此万某急匆匆向邻居滕某借款1万元。滕某提出要按月息5%给付利息,迫于情势,万某违心写下了一张半年后归还1.3万元的借据。还款期到,频遭催债的万某实难以高息还款,诉至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行为系乘人之危发放高利贷,属无效民事行为,判决万某偿还滕某本金1万元及利息541.6元(按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例三:手段非法
李某和张某原是生意伙伴,后因关系恶化绝交,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今年5月,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另案处理)。同年8月,李某持借条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用胁迫手段使张某写下的借条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承认的3.2万元欠款。
那么,能够被法院认可的合法借条到底该怎么写呢?
律师说:
1、借条应包括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期限等;
2、为避免借款人在之后的诉讼中辩称借条签名非本人所签,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摁手印;
3、最好通过银行点对点转账的方式,用出借人的卡号、账号转账到借款人开设的账号上,这样的交付凭证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