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8 10:48:0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西固刑事律师,羁押必要性审工作主要做法】,以下3个关于【西固刑事律师,羁押必要性审工作主要做法】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为了减少不必要羁押,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兰州市西固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积极开展在押人员的羁押必要性审工作,通过规审流,审序,提出建议,对合条件的在押人员,建议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措,在彰显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又体现了法律的谦抑性,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2018年截止目前,西固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案审羁押必要性审案件15件15人,不建议变更强制措9件9人;建议变更强制措6件6人,均被办案部门采纳,变更了强制措。在审过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阅案卷材料和听取意见、询问等方式,规执法,对合变更条件的案件,及时予以变更强制措。例如:2018年3月某某因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立案侦,后被逮捕,羁押州市三看守所,同年7月,某某委托辩护律师向我院递交了羁押必要性审的请。收到请书后,西固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工作,经审后,承办人认为对其变更强制措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合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之规定,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于2018年7月底向办案部门发出了对其变更强制措的建议函,且得到了办案部门的采纳。在办理该案的过中,听取了受害人(兰州市公交集团公司)的意见、听取了家属和辩护人等的意见,在保障法律严肃性的同时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为以后此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典型作用。
为增强羁押必要性审的效果,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主动加强与、侦监、公诉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及时、全面了解办案信息,掌握案件情,对不合变更条件的案件,发出不建议变更强制措的建议。例如:2018年8月,某某委托辩护律师向我院请了羁押必要性审,随后我部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了立案审,在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听取意见时,办案单位因本案系涉恶案件,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综合评估后,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且此案系市、区办涉恶案件,应予以严惩,故不建议变更强制措,向办案部门发出了不建议变更强制措建议函,得到了办案部门采纳。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案件,分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基本精神,且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节约了成本。同时,防止了期羁押和不当羁押,促进了社会和谐。在确保案件正确处理的前提下,帮助当事人化解了积怨,一定度的修复了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矛盾的化解,实现了打击犯罪和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通讯员 )
因工作需要,依据肃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0名警务辅助人员。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公开招聘50名警务辅助人员(男性,系巡逻防控岗位勤务辅警,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20名,择业期内大学业生和、院校类专业往届业生30名)。
二、招聘条件
(一)拥法,遵守法律法规,政治坚定,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安排;
(二)身体健,体形端正,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明显疤痕、胎记,无纹身,无残疾,无口吃,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慢性病;身高1.70米以上;
(三)西固区户,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8月1日后出生);
(四)具有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退役放宽至学历;
(五)自愿从事辅警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奉献、吃苦耐劳的精神;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配偶、子女;
2.见义先进个人;
3.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规定的具有其他优先聘用情形的人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人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人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安全活动的;
2.本人家庭成员或主要社会关系人正在服刑的;
3.受过刑事处罚(包含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未清的;
4.编造、散布有损声誉、反对的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法律法规信息的;
5.因、嫖娼、受到处罚的;
6.被行政拘留、拘留或收容教育的;
7.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8.被开除、开除军或者因违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9.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记录的;
10.其他不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阅读原文:大专可报!2022年肃兰州市西固分局招聘警务辅助50人公告
(:中公肃招聘资讯)
中国肃网12月17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芳科 丽)想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一名职业律师在为当事人刑事辩护过中,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行。安区一审认为该律师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对其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该律师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二审对外公布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无罪辩护伪造证据
安区一审明,2007年12月18日,国营四七一厂原副厂某某、销售处副处满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兰州市西固区向同级提起公诉。12月23日,某某、满某分别聘请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某某担任二人的辩护律师。为了将某某、满某的案件辩护成无罪,沈某某让某某、满某的两名证人出具了三份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用以证明某某、满某所涉嫌贪污的公款系合批业务和销售提成。最后这份材料由沈某某提交给兰州市西固区。之后的2008年5月,沈某某又伪造一份以西固区为抬头的证明,来证明上述事实。后来这个材料也递交给了西固区。
2008年4月中旬,在某某、满某案开庭前,被告人沈某某与、满二人相约在西固某茶楼,沈某某授意某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3万元是陈某特批的用,授意满某在法庭上供述其拿的2万元是个人的提成。4月22日,兰州市西固区分别公开开庭审理某某、满某贪污案。在庭审调过中,二被告人均推翻以前供述,完全按照沈某某的授意庭。因被告人沈某某提交给兰州市西固区的上述虚假证明材料,及被告人当庭供述发生变化,2008年5月7日,公诉西固区将二案撤回起诉。
罪立免于刑事处罚
原审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是职业律师,具备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中的主体资格。作为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刑事诉讼过能正确履行其律师职责,亲自伪造证据、违背案件事实怂恿当事人伪造证据、并指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虚假供述,扰乱刑事诉讼活动的正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据此一审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后,沈某某不服,以本案侦管辖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上诉人沈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西固刑事律师,羁押必要性审工作主要做法】,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