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就是指公安部门、人民法院和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规夺走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并进行核查的强制执行措施,是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措施中最为强硬的方式。其严格性体现为强制剥夺人身自由,关押核查。
拘捕的羁押期限与刑拘的羁押期限对比更长的多。拘捕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同违法犯罪抗争的一种强有力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强制关押,公、检、法行政机关不但随时可以审讯,并且可以有效地避免串供、毁灭证据、逃走、自尽等防碍刑事诉讼法顺利开展的情况出现。这也是拘捕主动性表现的。可是,因为拘捕要在很长的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假如错误操作,实际效果将得不偿失,尤其是在不正确拘捕的情形下,可能比较严重侵害嫌疑人、被告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根据以上因素,在我国法律对逮捕的条件作出了确立具体要求。《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也许被判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预防产生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须的,应该马上处份。对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假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者已经受孕、喂奶自身新生儿的女性,可以采用取保侯审或是监视居住的方法。不难看出,拘捕务必同时具有下列3个要素:
一、直接证据要素
拘捕相关证据要素就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产生。这也是拘捕的前提。依据六行政机关《规定》第26条、最高法院《解释》第77条、检察院《规则》第86条、及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条、第116条所作出的法律条文,拘捕相关证据要素包含以下几点:
1、有证据证明出现了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已发生,并有证据能证明。要是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产生,也是不存在可用拘捕问题。
2、有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嫌疑人、被告开展的,即犯罪行为是嫌疑人、被告开展的,该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有证据能证明。拘捕就是针对具体人适用,因此,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刑事犯罪。要是没有证据证明别人实行了刑事犯罪,只是一种猜测、猜疑,就不可以执行拘捕。
3、证实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犯罪相关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
理应注意的是,在掌握拘捕这一要素时,应注意“有证据证明”与“证据充分”有很大的区别,后者的证实水平是显而易见小于后面一种。但“有证据证明”中相关证据也一定要查证属实的,并已经达到相当证实水平,或是最少能证明有重要犯罪嫌疑。
左右三点是组成“直接证据要素”——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不然,不可以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
拘捕的这一要素是案件事实上的要求。包括了单一刑事犯罪这一事实,也包含多个刑事犯罪中一个刑事犯罪这一事实,并没有要求多个刑事犯罪这一事实所有做到有证据证明的需求。
二、酷刑要素
拘捕的酷刑要素就是指很有可能被判刑期之上酷刑。这也是可用拘捕在刑事案件实体法上的要求,是依据早已证实的犯罪事实,按照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一种分辨,表明拘捕有罪刑轻重的限制。我国刑法依据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设定了轻和重不同类型的刑种,理应拘捕的,仅仅这些很有可能被判的最高酷刑为刑期之上酷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对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拘役、管控、独立可用附加刑、有可能被免去酷刑的,不可可用拘捕。
三、必需要素
拘捕的重要要素就是指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不能避免社会危险性,然而有拘捕必需。这一要素表明,即便具有了第四个要素,也不一定要可用拘捕。只会在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尚不可以避免社会危险性,有拘捕如果需要,才采用拘捕对策。反过来,怎么样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方式足够避免其再次犯案、逃走、串供、自尽等妨碍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行为时,不适合拘捕。这一要求表明,在我国法律对采用剥夺人身自由对策有特别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