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捕的程序执行
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拘捕嫌疑人、被告,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公安部门在收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务必立即执行,并把实行的现象通告检察院。公安部门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①针对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务必马上执行逮捕,避免因执行逮捕不到位而出现社会危险性。
②执行逮捕是一种法律法规能力很强的诉讼行为,务必严苛依法执法。执行逮捕工作的人员不能低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提供《逮捕证》,公布拘捕,并勒令被逮捕人们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长。被逮捕人回绝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的,需在《逮捕证》上注明。拘捕嫌疑人、被告,可以采取适度的强制性方式。
嫌疑人、被告被逮捕后,提到批捕的公安部门、决定逮捕的检察院或是法院,必须在24小时内开展审讯,针对发觉不应该拘捕的,马上释放出来,并发送给释放证明。除妨碍侦察或者无法通告的情形外,应先拘捕的原因及关押的场所,通告被逮捕人亲属或所属单位。不方便公告的,应先不公告的缘故在卷宗中标明。
③对外地拘捕的,公安理应通告被逮捕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到异地执行拘捕时,应带上《批准逮捕决定书》以及团本、《逮捕证》、证明信及其被逮捕人违法犯罪常用材料等,由各地公安部门执行异议。
公安部门释放出来被逮捕得人,或者把拘捕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的,理应通告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