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6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在中央政法委、全国各地检察系统集中统一处理涉法上访者工作上,王桂林申请办理我国刑事赔偿案是省检察院关键督查的案子之一。虽说本案在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党组的高度重视下以给被告方行政赔偿得到的结果给案子圆满的画上了句号,当事人对处置结果表示感激并赠送锦旗以表感激,上级领导检察系统对此项工作也给予了充分肯定。但小编认为本案处理方式里的认识问题对以后的刑事赔偿工作中具备借鉴意义,非常值得讨论和研究。
一、废案解决通过
2001年9月24日,王桂林(男,32岁,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下庄村人)被灵宝市派出所以涉嫌下毒、放火罪刑拘。2001年12月17日以投毒罪并对批捕。2002年11月21日因王桂林患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被灵宝市派出所注销案子并释放出来,致王桂林被羁押424天。
二、废案评定客观事实
1999年4月份一天,王桂林嫌其父母没给其就医,为家里的馍馍放耗子药,在父亲准备吃时,才告知父亲馍馍内有剧毒,使父亲没吃带病毒的馍馍。同一年6月份一天,王桂林又把家里储存的松木、椿木工板等物堆积在房后引燃,后被人发现浇灭。
三、被告方申请办理赔付通过
王桂林从监狱出来于2002年11月26日向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行政赔偿要求,医院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理由,未作审理。全国各地检察系统集中统一处理涉法上访者电视电话会后,河南检察院把本案列入第一批关键督办案件之一。
四、解决此案了解里的三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对犯罪嫌疑人王桂林的批捕是违法的,是不应该向做行政赔偿的。其原因:一是依据王桂林向家里馍馍中下毒,已威胁到不特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因在其中止未造成后果,并对批捕合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若并对赔付一般不合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是批捕时调研材料中虽然有王桂林很有可能身患精神病的证词,但并未依法进行评定。那时候不可以确认其已合乎《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三是王桂林在批捕后,虽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症状病人,无责任能力,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出来,但归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要求我国不承担连带责任的范畴。四是王桂林的法定监护人已注销赔偿申请,并对赔付不符《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第二种建议觉得,对犯罪嫌疑人王桂林的批捕归属于不正确拘捕,理应给与行政赔偿。其原因:一是就犯罪行为层面,王桂林已中止犯罪个人行为,未造成后果,归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理应不认为是犯罪,不应该批捕。二是批捕时其精神疾病虽然没有经依规评定确定,但已经有确凿的证据其很有可能身患精神疾病,理应等其拥有鉴定结果之后再作出决定。但在并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形下,就批捕,是不正确的。三是那时候批捕虽然有政法委书记协调会议建议为基础,但政法委书记协调会议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应。四是虽然王桂林法定监护人撤销了赔偿申请,但是不能清除之后再次申请的概率。因此,在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学活动中,依照有错必纠原则,理应积极给与赔付。
第三种建议:王桂林虽患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但纵览软装王桂林无犯罪行为,对王的举动不可以定性为违法犯罪。检察系统在王无犯罪行为的情形下对王作出批捕确定属不正确拘捕。被告方所提出的申请办理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赔付标准,应积极给予行政赔偿。
我允许第三种建议。其原因是: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侦察环节中,发觉不可对犯罪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应注销案子;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及时释放出来,发送给释放证明,而且通告原批捕的检察院。撤销案件有三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嫌疑人归属于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三是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不涉嫌犯罪的人实行了拘捕,显而易见拘捕对策是不正确的,应予以赔付。对第二、三种情况执行拘捕是不是属不正确拘捕、是不是应予以赔付结合实际则无二种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及其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要求情况的人实行了拘捕的不可归属于不正确拘捕,不要给予行政赔偿。
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执行刑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得人包含:1.违法犯罪时不满意 14周岁;2.己满14周岁以上不满意16周岁犯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是身亡、奸污、打劫、贩毒、纵火、发生爆炸、推广危险物质罪之外罪刑的; 3.不可以分辨或是管理自己的行为情况下违法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违法犯罪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去酷刑的;按照刑诉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知或是撤销告知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要求能够得知:嫌疑人不负刑事责任或是不会被承担刑事责任,要在其行为早已合乎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行为前提下,根据年纪、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的不予追究。因而,对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况的人实行了拘捕的不可归属于不正确拘捕。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也认可了这一观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要求,对犯罪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得人被羁押的,我国不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可以看出,刑事赔偿采用没罪关押赔付标准。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实际明确了我国不承担刑事赔偿的责任六类事宜,在其中(二)按照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要求不负刑事责任得人被羁押的,我国不承担连带责任;(三)按照刑诉法第十五条要求不承担刑事责任得人被羁押的……这几种情况归属于受害者具备犯罪行为的情况,不符没罪关押赔付标准,因而我国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及其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的人实行了拘捕应归属于不正确拘捕,但也不要给予行政赔偿。
所说不正确拘捕,指对依法律法规不负刑事责任或是不会被承担刑事责任及其不会受到拘捕得人违反规定执行拘捕的举动。有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及其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的人属于依法律法规不负刑事责任或是不会被承担刑事责任得人,若并对实行了拘捕,显而易见属不正确拘捕。但国家赔偿法要求刑事赔偿采用没罪关押赔付标准,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况的人都是在其行为早已合乎犯罪构成要件,有犯罪行为前提下,而根据年纪、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由国家规定不予以承担刑事责任才不予追究的。若并对实行了拘捕,就属于因犯法依法律法规不负刑事责任或是不会被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被不正确拘捕的情况,不符国家赔偿法没罪关押赔付标准,因而国家都不承担连带责任。[page]
根据上述剖析,小编认为:对有刑诉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要求情况的人执行拘捕的,都不应给予行政赔偿。
2、从王桂林因涉嫌投毒一案的撒案原因看来是以其患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撤销案件,在认定其犯法前提下看起来合乎刑诉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第一种建议恰好是根据对其实施拘捕不可归属于不正确拘捕的认知才得到不可赔偿结论的。但本案是不是赔付并不由自主王桂林患不患精神疾病、负不负刑事责任来确定,重点在于对王桂林投毒罪的认定是不是创立上。小编纵览软装主要证据能够得到下列结果:经评定王桂林虽患精神分裂,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废案对王桂林投毒罪的认定证据不充分。(1)无有害物质实物证据;(2)无有害物质有关评定;(3)证词均不能证实王桂林下毒;(4)市政法委书记融洽决定逮捕无法律规定。以目前在卷直接证据不可以认定其个人行为为违法犯罪。我院在这样的情况下准许对王桂林拘捕确属不正确拘捕,王桂林的赔付要求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赔付范畴,应依法予以我国刑事赔偿。
3、第二种建议虽觉得对王桂林的批逮拘捕归属于不正确拘捕,理应给与行政赔偿。但是其原因仍然是是建立在评定王犯法前提下的,归属于刑诉法第十五条要求的情况,从而原因不可以得到理应给与行政赔偿的观点。原因二并对犯法按照法律法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被不正确拘捕的情况与国家赔偿法中“对没有犯罪事实得人不正确拘捕的”情况等同于,但对案中没罪客观事实置若罔闻,有悖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小编不置可否。
五、本案处理方式里的二个错误观念
1、此案可以以王“因患精神疾病,无做事责任能力明确提出赔偿申请”认知误区。依照对王桂林的精神病鉴定,王桂林非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没有民事行为。因此,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其赔偿申请需要由其法定监护人明确提出。尽管其母屈转亭于2003 年6且 18日递交了赔偿申请书,但6月 24日屈转亭则以“我的儿子并不是精神疾病,没罪”为理由,撤回申请,赔付工作中从此终断。因此出现王桂林常常入京赴省上访者索赔,并且母不必赔偿局势。我院控申科、调研室公安干警数次到其家探望王桂林的爸妈,劝其依照法律明确提出赔。但屈转亭表明:“我如果以他有精神病要赔偿,他以后就不可以成家了。我不能会来要我儿顶个精神疾病的名誉。”小编认为,即然三门峡市院评定批捕是不正确的,我院复诊之后又评定废案犯法证据不充分,那样被告方以没有犯罪事实被不正确拘捕为理由申请办理赔付,并无不当。依照求真务实原则,对王桂林的赔偿申请不能只是局限于“身患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能力”一个原因上而不给赔付。
2、片面性维护保养检察系统声誉认知误区。小编发觉,在对待王桂林涉法上访者一案中,在应不应该赔付问题上,总有一个关乎着检察系统信誉的问题在严重危害着管理决策。赔偿了,则意味着原办案人员办冤假错案,我国要掏钱,检察系统及检察人员声誉受影响!因此在了解上一直无法达到自身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水平。小编认为,检察系统是我国法律监督机关也是中国法律的管理者和实施者,拥有冤假错案,正确看待,马上改正,才能真正的维护公平正义。
六、本案处理过的社会效果
对王桂林申请办理赔付一案的处理方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最后采用了小编审核意见,经市院控申处领导及我院公安干警六次到受害人家里做思想工作,通告案子核查状况。接着,王桂林以及母屈转亭终以我院不正确拘捕为理由再次向本院递交了赔偿申请书。我院确定立案审查,检察委员会确定:以王桂林没罪不正确拘捕为理由,对王桂林给予行政赔偿。当承办人将23714.32元赔偿费交给王桂林以及妈妈屈转亭手上时,二人激动万分,不言以表。王桂林趁人不备马上到灵兽城区赶做一面“公正廉明 廉洁奉公”的锦旗送往我院,以表谢意,使本案得到被告方令人满意而告终。
刑事赔偿是检察工作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赔付工作中是不是及时是有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搞好赔付工作就是降低上访者维护稳定的主要措施之一。各个检察系统一定要给予特别重视。在对待因执行拘捕而申请办理赔偿案件时,请牢记“不正确拘捕并不等于我国必定赔付”。对无犯罪行为得人不正确拘捕的也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赔偿标准,应依法予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