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14:03:3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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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斌律师 东强律师事务所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副
勋杰 东强律师事务所 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GOIP设备与网络犯罪的背景信息:
传统“接触式”犯罪数量持续下降,以旦骗为代表的“非接触式”网络犯罪已成为当前的主流犯罪,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5G网络及物联网技术的普及加速了生产经营活动众生华移,进一步加剧了此类案件高发态势。
在旦骗犯罪活动中,离不开先进的网络技术设备的赋能加持,其中GOIP设备就是一款能够实现网络电话拨号、通话功能的信息传输设备。境外旦骗团伙作为上线,与境员联系,通过境员架设的GOIP设备,利用网络控制GOIP设备拨打对象的电话实,实现人机分离、人卡分离目的,增大的侦打击难度。
GOIP设备是什么?其具备什么特点?
GOIP设备[GOIP(GsmOverInternetProtocol)]设备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该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并通过卡远控制异地设备,具有无需看守、双向通话、直接回拨的功能,实现虚拟拨号、人机分离、人卡分离、机卡分离等目的。
GOIP设备是作为无线网关系列产品面向电信运营商、企业、SOHO、虚拟运营商提供物美价的VoIP解决方案,是全功能的基于IP的GSM/CDMA/WCDMA的VoIP网关,可提供稳定得,强大的功能特性,优良悼。简言之,GOIP设备本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常见的通信设备。
GOIP设备在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中起到什么作用?
GOIP设备啃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对其反制拦截和信号难度极大,GOIP设备因为其先进的功能被犯罪分子当做了实电信网络犯罪的利器。
近年来,侦破的旦骗案件中缴获大量电信传输设备,而GOIP设备占了绝大多数。么,正常的经营GOIP设备销售、安装、调试以及贩卖电话卡等行为,是否会被以犯罪论处,面临牢狱之灾。通过对涉及GOIP犯罪案件的研究,分析GOIP犯罪行为的特点,从而为提供GOIP通信设备及电话卡行为涉嫌犯罪的人员,提供有效辩护思路。
有效辩护思路一:销售GOIP设备时,主观“明知”与否,直接影响认定罪与非罪。
【基本案情】
陈某琪系东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定代表人,方某系浙江州某信息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年10月,某琪从方某处购买130台GOIP设备后转销售给他人,并提供后续安装、调试及配置系统等技术支持。期间,在多地获某琪、方某出售的GOIP设备20台。经,璞副皇凳┑┢斐杀缓θ撕霞票黄?4万余元的后果。
【笔者解析】
行为人若主观“明知”,应认定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若主观不“明知”,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笔者通过阅该案件信息,得知某销售的GOIP设备涉及违法犯罪被扣并口头警告,后仍然实有关行为;方某作为行业销售商,明知GOIP设备多用于旦骗犯罪且收到公司警示通知的情下,对销售对象不加审核,仍然期向某琪出售,导致所出售设备被用于旦骗犯罪。
从刑法规定看,该犯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也就是说,行为人成立该罪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了自己提供的帮助在实犯罪;倘若行为人并未“明知”他人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犯罪,根据主客观统一的犯罪构成要求,则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最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可知,行为人在提供佃备或者技术服务时,虽然不明确知道他人是否利用信息网络实犯罪,但经被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有关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明知”构成要件,这一规定为人员提供了通过客观事实证据推定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依据。
结合本案例,陈某琪、方某在经过的警告后仍然销售GOIP设备给他人,为他人利用GOIP设备实旦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合解释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条件。
有效辩护思路二:贩卖电话卡获利,即使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情节轻微,合不起诉的条件。
【基本案情】
张某甲、某某、王某某,知他人实犯罪活动的情下,由张某甲负责联系获取GOIP设备,某某负责联系收购电话卡,王某某按照上线的指示操作GOIP设备,暗犯罪活动,0月17日,上线通过该GOIP设备使用619个手机号码拨创缁笆凳┱┢轮D衬车?8名被害人被2847851.49元。张某某明知他人实犯罪活动的情下,眨ü炷衬诚蚶钅衬车热颂峁┑缁翱ǎ窭?1200元。
张某某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
【笔者解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仅在主观上要求明知,并且在客观上犯罪行为必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才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换言之,行为人主观上即使明知他人在实犯罪,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不大,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则无罪。
当行为人犯罪情节刚好达到或稍微超出立案追诉标准,即合刑法规定的追诉标准,应当受到立案追诉,但如果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结果不大,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等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合不起诉条件。
结合本案张某某虽然明知对方实的是旦骗帮助行为,还为对方提供了电话卡,并从中获利11200元,从主观和客观上看,张某某都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但张某某的获利数额稍微超出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一万元”,说明其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并且其具有自愿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赃款等法定从轻情节,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刻事处罚。
结语
GOIP设备技术不仅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多便利,同时为网络、网络等犯罪活动提供了犯罪工具。从事相关技设备销售、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防犯罪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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