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事实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证据问题

时间:2022-09-06 18:30:0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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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证据,在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要求:“证实案子具体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全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的类型有七种:一、证据书证;二、证据;三、被害人陈述;四、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驳;五、鉴定结果;六、勘验检查询问笔录;七、电子证据。审查逮捕、移送起诉的一个过程便是应用查证属实相关证据来确认嫌疑犯是不是犯法。现浅析一下审查逮捕,移送起诉工作上的直接证据难题:

一、核查证据来源的稳定性

一切证据获得离不了所发生的犯罪事实,离去所发生的犯罪事实势必会造成不真实的直接证据,可是紧紧围绕犯罪行为务必规定办案人员不带任何个人见解或猜想,可不能凭想像去调查取证;例如一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一些嫌疑人为躲避刑事追究有意敷衍了事,捏造事实,甚致栽赃陷害别人等;对于此类口供真假如何鉴别,唯一的规范就是他的口供是否满足已经得到了确认的犯罪事实,相对于办案人而言,有的人不尊重客观事实,急功进利,在主观方面强烈建议嫌疑人依照假设这一事实去口供。而且往往采用刑讯或诱供的办法,对在核查环节中务必审讯嫌疑人是不是按客观真实给予口供,存不存在外部威逼工作压力。前后左右口供存不存在分歧,发觉疑问要懂得清除。在核查审讯犯罪嫌疑人环节中务必消除嫌疑人的诸多顾忌,唯有如此的证据来源才算是真实有效。

二、核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切真正直接证据都经得住清除合理的怀疑和推断,核查直接证据是否属实,我觉得该是全部直接证据中间可以相互印证、互相符合,孤单直接证据无法分辩其真假,不可以证实事实真象,只存在别的证据证实下才可以下结论。例如受贿犯罪相关证据,如果要存有行贿人的阐述,没有受贿人的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证实,就无法判罪,有真实一面,也是有不真实的一面,所以必须获得证实之后才能确定,这就叫做证据充分真正。

三、核查本案的直接证据是不是和此案的犯罪事实存有逻辑关系

所说逻辑关系是直接证据与犯罪行为有实质上的联络。一切直接证据只会在存有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与犯罪行为不会有逻辑关系相关证据显然不是真实,在核查环节中务必清除。此外直接证据与证据中间务必相互印证,比如大家申请办理单位行贿罪案的调查取证。特别是行贿案子,通常直接证据是一比一,别的旁证几乎为零,但为锁住直接证据,除选用拍摄固定证据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层面,那便是对行贿者和受贿者的笔录务必全方位细腻叙述细微剧情,如作案时间、地址、额度、票面值、自有资金、财力动向等务必相一致,没有别的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仅凭彼此口供受贿金额,而时长、地址、票面值及自有资金、资产动向不匹配,就难以评定。

直接证据是锁住犯罪行为是否属实的核心根据,一切违法犯罪都必须要符合实际证据确凿,证据确实充分的相关规定,那也是审查批捕、起诉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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