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事,刑事案件法官会采纳律师的辩护吗

时间:2022-11-23 09:21:12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律师刑事,刑事案件法官会采纳律师的辩护吗】,以下3个关于【律师刑事,刑事案件法官会采纳律师的辩护吗】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 盘点:刑事律师在庭审中容易被法官制止的常见错误
  • 香港律政司致函所有外聘大律师,要求其签署维护香港国安法承诺
  • 律师刑事案件会见笔录模板
  • 盘点:刑事律师在庭审中容易被法官制止的常见错误

    本文作者:月姬魔夜 文章转自:每当看见月亮就会想起我

    一、法庭讯问阶段

    1、同一问题,因得不到想要的答案的多次发问

    比如问被告人张扣扣:你那天杀人之后去了哪里?(内容为示例而虚构,并非真实的庭审讯问内容。下同)

    目的是想让张扣扣回答自己有自首。但张扣扣回答:我就逃跑了。

    继续追问:真的吗?你确定是逃跑了吗?你好好回忆一下?

    法官制止:辩护人,被告人已经回答了你这个问题了。不要再重复发问。

    2、提示、诱导性发问

    问:被告人张扣扣,你那天杀人之后,是想要去向派出所自首吗?

    法官制止:辩护人,不要预设答案。尽量使用特殊疑问句,不要用一般疑问句。


    3、代替被告人对涉案事实进行解释

    法官或公诉人问:被告人张扣扣,你为什么要杀人全家?

    张扣扣:我那天路过,看到他们,我忽然就觉得这些年过得很不幸,感觉不爽就想让他们也不爽一下。

    辩护人:我解释一下,张扣扣的意思是他这么多年一直都没有放弃复仇的想法……

    法官:辩护人,你不是被告人,无权代替他进行解释。


    4、询问与案件无关的内容

    问:被告人张扣扣,你结婚了吗?在学校成绩好吗?工作后工资多少啊?热爱工作吗?

    法官:辩护人,请不要问与案件无关的事情。

    但是这种情况如果律师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解释一下自己发问的目的,如果法官没明确表示反对,可以继续发问,但要把握好分寸,最好控制在三个问题之内。否则法官很可能再次失去耐心。

    如果是公诉人当庭表示反对,也一样。



    二、质证阶段

    1、把还没出示的证据放一起分析,偏离要质证的内容

    辩:我们认为这份证据的内容与BCD证据有所区别。B证据里面说XXX,我们觉得它更加真实可信,因为XXXX;而C证据的内容再加上D证据,正好也印证了XXX。

    法官:辩护人,BCD证据还没出示,这方面的意见可以待BCD的质证部分再提。

    (但是很大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BCD证据质证的时候律师就不提这个观点了)


    2、不是发表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而是直接陈述事实

    辩:我们认为这证据描述的不是事实。真正的事实应该是XXXX

    法官:辩护人,你直接发表对证据的看法。


    3、分不清“质证”与“辩论”的区别

    辩:我方的辩护意见XXXX

    法官:辩护人,现在是质证阶段,是让你发表对证据的看法。你的辩护意见放到辩论阶段再说。

    (新人在最早的几个案件中最常犯的错误之一)


    4、贬低人格、人身攻击

    辩:我们认为这个证人是在诬告陷害/被害人是妓女/办案机关是故意栽赃/办案人员伪造证据,我们强烈要求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法官:辩护人,注意你的言辞,不要作人身攻击。


    5、重复啰嗦

    同一个意见,反复在不同的时候提。一次两次法官可能忍了,但再继续提,法官肯定要制止。


    三、辩论阶段

    主要问题是废话连篇,离题万里。

    比如给当事人喊冤,说“这个案件如果有罪,那一定是建国以来最大的笑话”;或者煽情,讲一个关于血亲复仇故事;或者重复啰嗦,把质证阶段的意见翻来覆去地说;或者作滑坡猜测,假设各种各样的情况……

    凡是与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无关的内容,法官都不会愿意听。

    给你时间说那是礼貌与尊重,不给时间说,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

    辩论阶段如果被法官打断,最常见的原因是辩护意见太枯燥无味,抓不住重点,无法打动法官,还重复啰嗦。

    具体的,可能是语言表达有问题,干巴巴地照念辩护词,法官会不耐烦地让你只说观点,详细意见以书面为准。

    也可能是分不清主次,或者逻辑有问题,或者核心观点就是认罪自首谅解赔偿,偶犯从犯,家庭困难,还非要分三大点五小点来说。

    新人可以多到中级法院去旁听一些多人的大案件,律师在辩论阶段发表意见的时候,内容是干货还是水货,法官有没有认真在听,是两种明显区别的表现。

    四、不公正待遇

    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各种因不公正待遇而被法官打断的情况。

    法官急着要快点开完庭不想让律师说太多,或者觉得你想作无罪辩护冒犯了他故意找碴,或者就纯粹是心情不好想发泄一下,或者是大案要案敏感案件怕说太多了影响不好,都有可能会限制律师的发言。

    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可以据理力争,但是不要顶撞,而且提出意见之后,最终也仍然要服从法官。

    所以无论什么案件,书面辩护词是肯定要准备的,书面质证意见视案件难度最好也准备,如果真的庭上被限制了,至少也能以书面方式来全面表达自己的观点。

    律师刑事,刑事案件法官会采纳律师的辩护吗

    香港律政司致函所有外聘大律师,要求其签署维护香港国安法承诺

    来源:环球时报

    【环球时报报道 记者 陈青青】香港律政司21日致函所有外聘大律师,要求他们签署承诺维护香港国安法。

    据香港《巴士的报》22日报道,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在21日的信函中,要求所有外聘大律师不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在处理外聘案件时要严格保密,不要牵涉任何利益冲突。所有外聘大律师须在12月5日前把签署完的文件寄给律政司以确认回复。据悉,倘若拒绝签署,可能被剔除外聘大律师名单。

    在香港,律师一般指事务律师,没有出庭资格,诉讼律师或出庭律师被称为大律师。那么“外聘大律师”又是什么行业?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22日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外聘大律师(也称外判检察官、检控官)是指由香港律政司聘请的大律师,他们以“单案”形式,代表香港律政司处理刑事检控或民事诉讼案,并不属于律政司的雇员。换言之,外聘大律师等于是律政司在自己下属的检察官以外,额外聘请来做某个案件检察官的律师。

    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秘书长陈晓锋对《环球时报》记者说,根据香港律政司网页,刑事检控科邀请执业超过5年的大律师及律师申请选入外聘大律师名单。2020年报显示,外聘大律师处理的刑事案件有1609宗。通常如果律政司需要专家协助、而司内又没有所需人才或无合适人选可代表港府出庭,律政司会外判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

    律政司这次的要求,对香港法律界有什么影响?傅健慈提到,香港法官(包括外籍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律师都是公务员,他们都应遵守港府对公务员承诺国安法的要求;但外聘律师等职业不属于公务员范围,因此此前没有签署国安法承诺书的要求。但是即便如此,香港国安法对于法律界人士需要遵守的规定也有严格的要求——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3条的规定,担任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傅健慈表示,这是第一次由香港律政司要求外聘大律师签署承诺书,目的是提醒外聘大律师必须“保密”,如果有违法行为出现,便是明知故犯,必须予以依法严惩。

    陈晓锋表示,要求外聘大律师签署承诺,实际上是律政司一种善意的提醒,要求外聘人员与普通执业人士一样,不偏不倚执行职务,不受政治立场影响,从而确保外聘大律师的专业水平。他提到,基于国安法的应用范围,法律上原本也有明确规定。

    律师刑事案件会见笔录模板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经常要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有一份要点完善的会见笔录模板可以事半功倍,减少遗漏,或在回答诸如办案期限、诉讼权利、刑讯逼供等问题时不会忘记法律规定。

    以下是本所使用的针对已羁押当事人的一次会见笔录,尽量做到全面,但难免有所遗漏,在这里分享给各位同行,请各位同行批评、补充、指正!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笔录

    (第一次)


    会见时间:20 年 月 日 时至 时

    会见地点:看守所第 会见室

    会见律师:上海亦仲竺律师事务所XX律师

    记录人:

    被会见人:

    涉嫌罪名:

    在场侦查人员及单位:


    一、告知嫌疑人律师身份


    1、我们是上海亦仲竺律师事务所的xx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接受你亲属的委托,在你涉嫌犯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你,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你是否同意我们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


    二、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你的姓名?有无曾用名、化名、绰号?

    答:


    2、你的出生日期?(核实公历农历、未成年人或 75 岁以上老年人)

    答:


    3、你的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否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有无重大贡献或荣誉称号?

    答:


    4、你现在身体情况怎么样?有无残疾或疾病?有无精神病史?(如果系女性询问是否怀孕)

    答:


    5、你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答:


    6、你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核实劣迹、前科、累犯、再犯情况)

    答:


    三、了解强制措施的情况

    1、你是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还是扭送、抓获归案的?

    答:


    2、你是什么时间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的?


    答:

    3、你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


    答:

    4、你是哪一天被送进看守所的?进看守所前有无进行体检?

    答:

    5、你知道承办案单位的名称和办案人员的姓名吗?

    答:


    四、了解涉嫌的罪名并讲解法律规定


    1、你因涉嫌什么罪名被刑事拘留或逮捕?

    答:


    2、现在向你详细介绍你所涉及罪名的规定(讲解罪名、构成要件及量刑的相关规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3、现在向你详细介绍有关刑事诉讼程序性的规定 (讲解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程序性的规定等,有关办案期限:传唤不得超过 12 小时,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逮捕前拘留期限最长 37 天,捕后羁押期限是 2 个月,最长为 7 个月;审查起诉期限 1 个月,可延长半个月并补侦两次;审判期限为 2 个月,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 3 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 20 天,最长一个半月)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4、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5、现在向你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


    五、了解嫌疑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1、介绍相关诉讼权利以为的规定:

    ( 1 )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 2 )有自我辩护的权利。

    ( 3 )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 4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5 )除自行辩护外,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 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 8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有犯罪情节,可做有罪的陈述或者无罪的辩解。

    ( 9 )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 10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11 )有权知道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1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或因为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和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以上权利义务听清了吗?

    答:


    2、重点向嫌疑人告知下列事项:

    ( 1 )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我们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被告的口供对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所以本着对事实负责,对你自己负责我们强调三点:第一,请你务必在每一次做完笔录后看清楚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准确,绝对不能马虎行事,比如没看完就签字,没看清楚就签字,认为意思差不多就签字;第二,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所记录的意思不准确或不完整你有权要求补正,若不补正你可以拒绝签字,若确实要签字也要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签字;第三,每次提讯应当清楚(你也有权知道)侦查人员的姓名、提讯时间、提讯地点、讯问的主要内容、你是否做了无罪辩解,一共做了几次笔录。这些你可以做个简单的记录,并签字盖手印,以便将来作为证据。同时在我们每次来会见你的时候将讯问次数,讯问内容等情况告知我们,我们会记录到会见笔录中,请你务必记住以上我们强调的三点内容。


    ( 2 )关于如实供述的义务

    我国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法律规定你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你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供述要如实,你不知道的事情或记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说明你确实不知道或记不清,这都不影响你的定罪量刑。


    ( 3 )关于扣押清单签名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在收集涉及本案的物证的时候,请注意几点:第一,侦查人员搜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搜查证,并制作搜查笔录,在搜查笔录上应当有见证人,并要有你签字;第二,对扣押的物品,你应当对物品数量、状态看清楚后才签字确认;第三,对扣押物品的相关司法鉴定结论,你要认真听,若对鉴定结论不服你有权提出重新鉴定。


    ( 4 )关于非法证据的问题

    若你认为被办案单位打骂、恐吓、威胁、刑讯逼供、冻、饿、烤、晒、疲劳审讯,你要记下实施上述行为的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是否录像及录像的情形,强迫你做了什么事情,你供述的哪些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并将上述情况在第一时间向驻所检察官或管教反映,若有伤情要立即将伤情告诉检察官、管教;条件允许的话,将以上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请室友作证。


    以上事项听清了吗?

    答:


    六、了解案件

    1、现在请你把案件经过向我陈述一下。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你可以客观陈述事实。请注意,如有虚假陈述和隐瞒,你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了。


    2、在我们会见你之前,办案单位来提审过你吗?对你共提审过几次?你怎么回答的?

    答:


    3、你向我们作的陈述和向办案单位作的供述一致吗?有哪些地方不一致?为什么?

    答:


    4、关于基本案情,你还有补充吗?

    答:


    七、了解其他情况

    1、你现在在看守所里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或遭受不公正、不人道的待遇?

    答:


    2、你不要在监室说你的案情,以防止被室友不当利用,你听清了吗?

    答:


    3、你对家人有什么要问候的或交代的?

    答:


    4、你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用?

    答:


    5、在今天的会见中我们有无教唆你作虚假陈述或作伪证、翻供、串供?


    答:

    6、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若你不识字我们将读给你听,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要求,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签名:


    会见时间: 年 月 日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儿了,关于本篇【律师刑事,刑事案件法官会采纳律师的辩护吗】,是否是您想找的法律常识呢?想要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关注本网站,您的关注是给小编最大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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