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09:50:01来源:法律常识
【内容摘要】凡冤假错案之产生,莫不能够溯源至审查起诉。因此,反省佘祥林冤假错案,亦应关心冤假错案的开端——侦察不正确。文中从侦察了解、侦察法制几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察不正确给予分析,并针对提升侦察防呆、改错水平提意见。根据分析,充分认识:科学与法制原是侦察工作中的内核。
【关键字】 佘祥林 冤假错案 侦察不正确 分析
在刑事诉讼法中,侦察是民事案件的必走程序流程,都是提起诉讼和审理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在中国,因为长期秉持司法机关三行政机关协作配合、流水线作业的起诉方式,造成“侦察中心论”,侦察的观点通常决定了提起诉讼和审理得到的结果。因此,凡冤假错案之产生,莫不能够溯源至审查起诉。如同李心鉴医生所说:“东西方刑事诉讼法历史的早已反复证明,不正确的审判之苦果永远都是结在不正确的侦察之病枝里的”。[1]
近期,新闻媒体连续曝出几起冤假错案,如湖北京山佘祥林案、河北省唐山市李久明案、河南周口市胥敬祥案等,造成明显社会反响。在其中更是以佘祥林冤假错案更为典型性,佘因“杀妻案”被冤枉拘押11年,最后以 “死妻复生”的荒谬方式刷洗冤屈。冤假错案高发,不但重挫司法公信权威性,也使得侦察工作中受屈。古语云:“欲流之年长者,必溯其源”。反省冤假错案,亦应关心冤假错案的开端——侦察不正确。
佘案属于典型的冤错案子[2] ,司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最后被彻底“证伪”,佘系清正可怜。对侦察来讲,代表着侦察结果被彻底打倒,出现实体性、全局性不正确。佘案侦察,集认识错误、行为不正确于一身,体现了侦察核心理念、体系、程序流程之弊,十分具有样本实际意义。文中中,小编将在侦察了解、侦察法制几个维度,对佘案中的侦察不正确给予分析,并针对提升防呆、改错水平略陈管见。
一、佘案中的重要侦察不正确
佘案侦察,肇始于一起无名女尸案。一般而言,该类案件侦破,主要包括三个环节:一是查清逝者身源,这也是前提条件;二是精确评定作案人,这也是重要;三是依规搜集、应用直接证据,这也是确保。而佘案的不正确,刚好就有在各种流程上:
(一)确定逝者身源不正确
破获慕应雄遗体案,主要一环是查清身源、确定逝者。唯有精确评定逝者,才可以对死者的调研揭露逻辑关系,发觉行为案件线索,从而明确侦察目标和侦察方式。佘案的侦察不正确,也是从确定逝者身源开始。本案中,“受害人”张在玉于1994年1月20日下落不明,自此没多久,4月11日在本地发觉一具年轻女尸。从而,警察推断逝者估计就是张在玉。但这仅仅是一种侦察假设,其准确是否,有待根据侦查活动进行认证。检验的关键方式有二:一是机构知情者分辨,二是开展指纹识别、血形、DNA等证据技术检查鉴定。本案中,因为无名女尸相对高度腐坏、遍体鳞伤,分辨标准很不好。因此,分辨时需留意核查遗体微小特点,如果需要需进行DNA评定。
但可惜,办案人没经深追深查,就轻率评定逝者系张在玉。据悉,4月11日发生的无名女尸,所着衣服与张在玉并不匹配;案发时,也有另一户人家也前去认尸;且因遗体相对高度腐坏,张在玉亲人不能完全相信逝者便是张在玉。在这样的疑漏层出不穷的情形下,办案人本该进一步给予审查,如:扩张清查范畴,获得更多的失踪人员信息内容;对慕应雄的尸体生理特征开展细腻鉴别,或者对遗体开展DNA、血形检测等,以寻找大量确定根据。但办案人既未作 DNA检验,也未在深入调查,则在年轻女尸出现的时候仅6小时就轻率做出结果。从而,一步错、步步错,其苦果不单单是冤枉了佘祥林,还耽搁了另一种公平正义——那无名女尸案迄今疑团难解。
(二)评定犯罪嫌疑人不正确
在确定逝者系张在玉以后,搜索和评定作案人,也就成了侦察的中心任务。依据因果关系传动链条,案子主人公佘祥林正式进入警察的侦察视野。据张在玉家属体现,佘祥林曾有外遇,二人夫妻感情焦虑不安,时会拌嘴、争吵的事产生。由此,公安机关将佘祥林定为关键嫌疑人,并且于1994年4月11日把它拘押核查。
我们都知道,张在玉并没死,所说“杀妻案”纯系空穴来风。但那时候场景下,对办案人来讲,佘妻遇害则是确信无疑这一事实,都是进行侦察的前提条件。即便如此,要评定佘祥林系血案疑凶,最少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也是有作案动机;二是有作案时间;三是具有无主物标准与现场遗留物品标准;四是具有违法犯罪、痕迹物证标准。[3]
而对佘来讲,他因为既未执行犯案,亦未去过埋尸当场,因此,以上标准应彻底不具有。例如作案时间,在警察传唤时,佘曾不断交待在张在玉离开那天晚上,我从凌晨一点到六点钟一直在外找寻老婆,期间以前乘坐了两次经过车辆。并且通过警方调查,佘坐车司机也验证了佘这样的说法。[4] 那样,警察评定佘系嫌犯的重要依据是什么?关键一点,便是佘曾有外遇、夫妻感情不与,可能会有作案动机。但光凭此点,不得超过引起精神上的猜疑,连明确提出“作案人假设”根本不够。警察却由此执行捉人、拘押,真是粗率、轻率。
(三)侦察调查取证不正确
犯罪嫌疑人明确以后,侦察进到深层次环节,搜集证据变成核心工作。里面已曾经说过,佘并没有执行犯案,亦未去过埋尸当场。因此,按常理,他既不太可能做出与实际一致的口供,亦不太可能遗留下任何的印痕、证据。因此,只需办案人客观性、全方位搜集证据,就能清除其行为,防止冤假错案出现。但是由于调查取证不正确,不但没有摆脱佘祥林,同时基本上把冤假错案办好了“铁案”。
凡冤假错案必定逼供,佘案也是如此。佘被拘留后,经历过持续10天11夜高强度“突审”,一天只吃两顿饭,没给饮水,不让睡觉,连打带骂。这般“车轮战”,最后驱使佘祥林在极度疲劳、乏力下说出。[5] 但佘终究未犯案,因此仍然说不清楚埋尸地址、无主物等当场状况。这时,冤假错案另一罪魁祸首——指供、诱供便摩肩接踵。在办案人不断地惩罚“提醒”下,佘祥林最后进行了与实际基本一致的虚报口供。
除笔录外,办案人还徇私舞弊,中药炮制了别的直接证据。如做为一审定罪量刑重要环节的公安部门一份“获取询问笔录”,上边记述“4月16日依据被告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处获取编织袋一个,内窗四块石块”。之后在二审中,经湖北省高院了解京山县派出所筹办此案的侦察员掌握,该“获取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不能成为直接证据应用。[6] 也有所说“走动路线地图”及“指认现场纪录”,无一不是在办案人的诱发、提醒下所形成的,属于典型的虚报直接证据。[7][page]
(四)应用直接证据不正确
侦察的收官阶段,一定要核查、分辨直接证据,并利用直接证据来评定案件事实,从而形成侦察结果,以再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核查、分辨直接证据每日任务有二:一是对单独直接证据逐一核查分辨,辨别直接证据真假,排除非法证据;二是对软装直接证据综合性核查分辨,以断定软装直接证据是不是“的确、充足”,能不能清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到唯一的结果。这也是侦察最后的大关,将最后决定案件质量。
从佘案看,虚报直接证据、非法证据数不胜数,并且直接证据中间、直接证据与事实中间存在显著分歧。如:佘祥林的无罪口供高达4种、作案动机有5 种,且不合逻辑、时供时翻;犯案作案工具找不到,光凭佘祥林的笔录评定作案工具是石块,根据不够;佘祥林口供将张在玉换下来的衣服放到家里灶里损坏,但既没有碎片,又无证据证明,衣服不知去向;无法完全清除张在玉自主离开或追随他人离开的概率等。[8] 换句话说,在直接证据上,佘案是“悬案”,压根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 “犯罪行为、剧情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的侦查终结规范。
在这里情况下,公安部门的正确的做法有二:一是持续开展侦察,直到查清所有案件;二是坚持不懈“疑罪从无”,立即对佘祥林消除关押。令人遗憾的是,因为有罪推定作怪,加上外界侦破案件工作压力,侦查机关已失去思考、改错水平。
二、侦察不正确的成因分析
侦察不正确就是各种致错要素结合功效时代的产物。种种因素包括了主体作用的致错要素,如生理、心因性、感知性、逻辑思维性致错要素;也包括非主体作用限制因素,如客观方面、行为主体等方面的致错要素等。[9] 落实到佘案,主要因素有四:
(一)主观臆断,片面性调查取证
侦察的一个过程,是一个依靠“回朔式”逻辑思维还原案子真相的一个过程。在思维形式上,它一般是一个持续明确提出假设、认证假设的重复流程。在使用侦察假设,尤其是“作案人假设”时,出自于思维惯性,办案人这时非常容易滑进“有罪推定”。[10] 受行业危害,办案人这时会有“确定成见”,是指对尚需论述的侦察假设存有听信或是偏执的信赖,对自己的想法只局限于确定,且不思考如果它是错的,也回绝认可其他概率表述,自我中心选择事实论据,不惜伪造证据罪和开展狡辩。其出现一般包含三个阶段:主观臆断环节、一概而论环节、执着环节。[11] 在佘案中,这类主观臆断、片面性调查取证就十分严重。
如佘被羁押后,佘的妈妈杨玉香因不敢相信孩子会行凶,即四处探寻张在玉降落,一年后最终在一个村里寻找好多个以前看到过张在翡翠的群众,并要求群众写一份书面证明。按理说,只需侦查机关用心核查,改错还有很有可能。但证实交到公安部门后,不但没有引起关注,还说她包庇犯罪、妨碍司法,刑警队把它关进看守所达10月。佘祥林的兄长佘锁林,因给弟弟讨公道,被困41天。[12] 湖北省天门市姚岭村石河乡群众倪上饶,因写了一个曾见过张在翡翠的良知证实,也连遭恶运,他的老婆被关掉3月,他与孩子为避开公安机关追捕都不得不出门躲避。[13] 只关注犯法直接证据,但对没罪直接证据漠不关心,乃至肆无忌惮遮盖。这种行为,不但比较严重踩踏了相关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侦查机关品牌形象,还使侦察工作中一次次失去改错机遇。
(二)程序流程不当,欠缺监管
的程序基本功能取决于管束权利、确保支配权,因此,针对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可怜极其重要。但佘案中,以权谋私、非法取证却盛行,这实和我国侦察程序流程的不足相关。学术界广泛认为,在我国程序流程突显不可逆性、封闭型、秘密性,具备超权力现实主义颜色。具体表现:一是侦查权履行具备任意性。公安部门有权利追究其除拘捕以外的各种各样强制执行措施及各类强制侦查行为,事前无需要司法部门受权,过后不会受到司法审查;二是嫌疑人起诉地位低下。不但没有沉默权,并且承担 “如实供述”责任,对侦查机关的强制性个人行为只有听从,没有权利报请司法救济;三是侓师干预侦察十分有限。并没有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审讯时到场权,仅存的见面权也受到了侦察单位严格控制。在这样的侦察系统中,侦查机关具有基本上没有限制的行政执法程序,这于严厉打击、操纵违法犯罪虽然有益,却也非常容易造成滥权,引起冤假错案。
佘案筑成的关键一环,便是办案人逼供、指供、诱供。这也是积久难改的侦察顽症,其产生便与侦察审讯的程序封闭型、秘密性息息相关。审讯时,不可以侓师干预,没有任何第三方到场监管,审讯是否有效,彻底取决于办案人自我约束。而办案人由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加上外部侦破案件工作压力、内心深处的侦破案件冲动,一旦嫌疑人拒不认罪,执行强制性就无可避免。在欠缺管束的环境中,出自于“相信固执”,办案人为认证自以为是侦察结果,在所难免刑讯、诱供、指供,乃至徇私舞弊、歪曲事实。
(三)里外工作压力,危害侦察
侦察贪求公平,亦应追求完美相对独立性,清除各种各样不合理干涉。如外界权力机构之干涉,内部结构行政规章之干涉,网络舆论之干涉等。佘案源于一起行凶沉尸案,在本地属要案、要案,在所难免造成高度重视、多方关心。对于此事,曾任刑警队长的卢定成曾向记者说:“那时候左右两边挤,真是没一点办法,我就想着能够尽快审结。上边一次次申请再审,下边张在翡翠的亲人三天两头到县上闹,也是说我们私收佘祥林家行贿了,也是说我们滥用职权了,加上那时候上边标准的命案必破,工作压力显而易见。”[14]
这儿,不仅有“命案必破”的行政工作压力,还有“众怒”所导致的生存压力,一旦平反还要承担“冤假错案追责”工作压力。这把审理案件结论同办案人的合法权益立即挂勾。在强悍的利益机制眼前,办案人除开一往无前,已无回望空间。并且,一旦司法程序遇阻,发生检、法了解不一、案子无法下判时,公安部门还通常会积极有求于政法委书记融洽定罪,以“先定后审”来保证侦察结果通关。不难看出,一旦执法人可以从冤假错案中获利,则公平必摇摇欲坠。
(四)工作中粗率,逃避责任
血案侦察,可以说“生死一线间”。略有错漏,不但冤及可怜,而且还会使受害者沉冤难雪。因此,侦察务必深层次、细腻,容不得一点儿粗心大意。但佘案中,我们却见到办案人风格粗率、比较严重逃避责任,很多本可防止错误连续产生。在侦察的第一步,办案人既未作血形、DNA等检验,也并未进一步进行核实,就轻率评定逝者系张在玉,此为一;在评定犯罪嫌疑人时,佘已给予出自己没作案时间,警察也读取了直接证据,但是却无动于衷,此为二;在调查取证上,甘愿逼供、徇私舞弊,此为三;在定罪上,对直接证据疑问置若罔闻,此为四;在审理时期,对见证人所提供的“良知证实”肆无忌惮遮盖,此为五。这般肆无忌惮、逃避责任,冤假错案怎样不了? [page]
三、侦察不正确的预防与改正
抵制侦察不正确,一靠防止,即清除各种各样致错要素、降低侦察不正确产生机遇;二靠改正,即健全纠错机制、及早发现并改正错误。因此,预防和改正侦察不正确,不仅着眼于侦察,又不仅仅限于侦察。佘案的不正确警告大家,以下几个方面颇为重要:
(一)升级执法理念,提高科学合理、法治观念
当代侦察的灵魂是科学与法制。作为一种认识活动,侦查活动务必遵照科学合理的认识论、科学方法论,并凭借科技知识、科技进步。做为执法活动,侦查活动也必须恪守法制,绝不允许为了能侦破案件而“不顾一切、不谈是是非非及不计代价”[15] 。重视科学合理、遵照法制,理当变成当代办案人的核心理念。
具体来说,一要改正“重严厉打击,轻维护”、“重实体线、轻程序流程”趋向,坚持不懈三打击一整治与尊重人权并举、兼具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二是坚固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不懈无罪推定,抵制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取证,严谨依规侦察;三是坚持不懈“科技强侦”,积极主动营销推广、应用各种各样现代科学技术方式,提升侦察工作中技术含量。
(二)改革创新侦察程序流程,加强执法监督
改革创新侦察程序流程,关键在于限定权利、确保支配权。一要引进司法审查,完成侦察程序流程起诉化。现阶段环境下,可以考虑由检察院对公安部门执行人身安全、资产强制执行措施及其它强制侦查行为进行核查、准许,并容许嫌疑人以及侓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找司法救济;二是扩张嫌疑人诉讼权利,授予其沉默权。由于中国现阶段侦察网络资源匮乏、侦察技术实力相对性落伍,现阶段可建立默许沉默权规章制度,要求嫌疑人具有“不会受到逼迫证实其罪权”,并废除现行标准刑事诉讼法第 93条有关“对司法人员的审讯,理应如实回答”的相关规定;三是扩张侓师干预。逐渐授予侓师与拘押嫌疑人的随意见面沟通交流权、审讯后的到场权、审查起诉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等,以适度保持诉辩均衡,提升人权保障。
根据健全侦察程序流程,完成对侦查活动动态的、全程监督,是提升侦查监督的核心发展方向。因此,小编不赞同有些人所提出的根据修复“侦察、审批单设”来提升侦查监督的处理方式[16] 。小编认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控制,可以从内部结构为主导迈向外界为主导,从静止迈向动态性,从处于被动迈向积极。实践经验证明,自身监管通常难奏良效。而欲重实效,就必须要健全侦察程序流程、提升外部监督,如推行司法审查、司法救济,着力打造检查正确引导侦察工作方案,容许侓师审讯时到场等,这才是真正治本之策。
(三)健全证据制度,保证依规调查取证
直接证据是诉讼的关键,都是侦察的关键。侦察结果正确与否,重要在于如何利用应用直接证据。在侦察中,应用直接证据主要包含搜集证据、保全证据、审察分辨直接证据等三个环节。一切一环出现问题,案子都会出差错。从佘案看,要避免冤假错案,须搞好下列三点:第一,可以从“笔录核心”转为“证据核心”,大量借助科技方式搜集印痕、证据;第二,要客观性、全方位、依规调查取证,抵制徇私舞弊、片面性调查取证、非法取证;第三,要从严核查、分辨直接证据,鉴别直接证据真假,排除非法证据,坚持不懈直接证据规范,落实“罪疑从无”。
在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处理非法取证难题。除了上述健全侦察程序流程、加强执法监督外,建立完善我们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已属刻不容缓。比如对逼供获得的笔录,尽管人民法院、最高检的法律条文均明文规定给予清除,但是由于缺少对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具体的要求,造成排除规则名存实亡。因此,在改动刑诉法时,应明文规定:对其证据合法性有疑问时,应当由控方对直接证据合理合法担负证明责任,并且其证实最少必须达到“优点直接证据”规范。[17] 此外,为进一步提高办案人依规调查取证观念,必需时要口头传唤办案人出庭,就侦察审讯等调查取证主题活动是否有效作出说明。
(四)更新改造起诉构造,摒弃侦察中心论
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及各类客观原因的牵制,侦察不正确在所有国家都不能彻底避免。因此,在侦察以后,世界各国都建立了提起诉讼、审理等司法程序,并容许嫌疑人、被告以及侓师积极参与,根据不断举证、争辩来检测侦察结果。做为警察观点的侦察结果,仅有经得起全部刑事诉讼法步骤的挑战,才有可能最后成为审理结果。因此,改正侦察不正确,不可以纯粹期许于侦察本身,也必须紧紧围绕健全全部司法程序,为防呆、改错而层层设防。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侦察中心论”风靡,“上诉和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侦察得到的结果”[18] 。可是却人类发展审判制度发展趋向看,必定要由“侦察核心”转为“审理核心”。[19] 想要实现这一变化,最重要的是要建立立即言辞标准及传闻证据规则。包含:在法院诉讼中,规定全部给予言词证据的见证人、司法鉴定人、受害人务必出庭,在法院以外所作出的言词证据一般并没有证据能力;一切直接证据务必法庭上由审判长亲身触碰,并授予控辩双方并对以言辞阐述形式进行举证的好机会,之后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等。[20] 这般,则可以严格控制侦察直接证据、侦察结果对审理过程的过多危害,根据庭审中有序开展诉辩抵抗,来最大程度发现和改正侦察不正确,降低冤假错案产生。
注解:
[1] 参照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出版社出版1992年版,第179页。
[2] 冤假错案可划分为冤错、疑错二种。冤错就是指司法部门追责这一事实压根被证伪的冤假错案。疑错就是指无法达到确认规范,存在严重论述缺点却也并不是能够证伪、而客观事实无据的案子。参照张成敏:《个案与逻辑认知》,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15页。
[3] 参照武汉市:《确定嫌疑对象的条件和根据》,载《武汉论文集》,千家出版社出版2000年版,第360—367页。
[4] 参照刘炳路:《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载《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5] 参照赵志:《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载《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6] 参照唐卫彬、黎昌政:《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载《检察日报》2005年4月8日。
[7] 参照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8] 参照唐卫彬、黎昌政:《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载《检察日报》2005年4月8日。
[9] 参照杨宗辉:《侦查学前沿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215页。[page]
[10] 实际上,侦察假设与有罪推定拥有不同之处。二者是所属各个领域的差异难题。侦察假设作为一种思维模式,应该是案件事实的逻辑推理和假设,属认识论范围;而有罪推定做为法律规则,是对犯罪嫌疑人诉讼地位的假设,属价值论范围。参照毛立新:《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6—9页。
[11] 参照张成敏:《案史——西方经典与逻辑》,我国检查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第279页。
[12] 参照唐卫彬、黎昌政:《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追踪》,载《检察日报》2005年4月8日。
[13] 参照贾云勇:《杀妻冤案与一群人的命运转折》,载《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5日。
[14] 参照中广网:《专家关注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载于http://www.cnradio.com/shiting/t20050618_504069943.html。
[15] 参照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16] 参照云山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预审问题研究》,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7] 参照毛立新:《论非法口供排除中的证明问题》,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18] 参照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比较法考察》,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19] 参照何家弘:《论犯罪侦查观念的转变》,载《侦查论丛》,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0] 参照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1—172页。
(作者系我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