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工作公安机关)强化侦查监督的途径

时间:2022-11-30 11:00:0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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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宪法监督授予检察系统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系统整个的业务工作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文中试对现阶段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现阶段侦查监督中出现的短板问题

(一)从法律上看,我国现阶段侦查监督的范畴不具体、具体内容不健全。

其一,侦查监督的范畴不具体。刑诉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各自明确了检察系统在审查批捕和提起诉讼阶段有监管公安部门侦查活动是否有效的工作职责。已有的法律规定中规定的侦查监督,注重更重要的是对侦查活动合理合法的管理,而未明确将核查法律适用正确与否列入侦查监督的范畴。

其二,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刑诉法只明确了公安部门应该将检察系统所提改正建议与执行检察系统所作决定的现象通告检察系统,但未进一步明确公安部门不予纠正违法,或是拒不履行检察系统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促使改正侦察违反规定无力。

其三,一些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的侦查监督方法没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的一些可行性分析作法。

其四,没有明确授予检察系统正确引导、指引侦查权。主要表现为:第一,法律法规未授予检察系统在自主侦察、补充侦查时会激发公安部门的警察帮助侦察权力;第二,法律法规未要求检察系统对公安部门侦查案件的随时随地调取案件档案权和随时随地亲临指导决定权;第三,法律法规未要求检察系统有权利指令了解案件的警察出庭权。

(二)从司法部门来看,我国现阶段侦查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检察系统对侦查监督的必要性也认识不到位。

现行标准侦查监督管理体系的不足体现在:一是检察系统的审查批捕单位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又履行立案监督职权,不益于集中注意力进行侦查监督工作中。由于,假如某一案子是由立案监督进入刑事诉讼法路轨,该立案监督者在侦查监督中就很有可能主观臆断,对侦查活动中为获得犯法证据一些违纪行为给予放肆,进而不利于公正司法;二是检察系统的审查批捕、移送起诉和监所检察等相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各司其职,缺少沟通,缺乏管理体系,互相脱轨问题较为普遍;三是公安部门与检察系统在对一些侦察机制改革这个问题上存在重大矛盾。如公安部门大力发展侦审合一改革创新,致力于降低中间商,提升诉讼效率,而检察系统觉得此项改革举措与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发生冲突,不予支持;四是侦察监督的方式落后、处于被动。现行标准侦察监督的方式通常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原材料,而侦查活动里的违反规定状况难以体现在案件材料材料上,即便嫌疑人之后向检察院体现,大多都因岁月如梭没法查证而没有下文;五是在我国公、检、法三行政机关“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之间的关系,及其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这样的“彻底自觉性”,取决于检察系统难以深层次侦查活动中,并对执行高效的监管。

二、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中之构想

(一)转变思想,强化对侦查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直以来,审查批捕单位把关键心思放在审核案子上,刑诉法要求的各种侦查监督每日任务,还没有完全担负起来。归根结底关键有二:一是对侦查监督的功能了解得不够,对法律法规给予的侦查监督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得不够;二是“重相互配合,轻监管”,“重严厉打击,轻维护”观念在很多公安干警大脑里不可动摇。

(二)突出主题,处理基本矛盾。

侦查监督工作中贯穿了侦查活动和移送起诉主题活动的全流程,包括了对法律适用、判定等实体公正层面的管理,也包含对搜集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层面的管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了侦查监督的十一个方面的知识,而实践中侦查监督内容比《规则》所规定的还多。在很多人眼里,现阶段侦查监督工作中的核心该是:对超期羁押的管理;对违法调查取证的管理;对漏罪漏犯的监管;对变更强制措施不正确的监管;对退查案子的监管;对“在逃”、“提起公诉”的管理;以及对于以罚代刑、降格解决的管理。

(三)开拓案源,扩宽侦查监督方式。

开拓侦查监督之案源,能通过以下这些方式处理:一是在判卷过程中发现线索。尤其是对于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汇报与起诉意见书有区别的,更应当引起高度重视;二是在审讯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检察系统要紧紧抓住这一环节,对于案子不一样目标,采用不同类型的审问方式,深挖犯罪事实证据嫌疑人;三是通过调研补办来发觉案件线索;四是由人民群众的体现、检举获得线索。构建以侦监单位为主体的侦查监督互联网;运用报刊、电视机、网络等新闻报道舆论工具进行推广,让各界人士都清楚检察系统侦查监督的工作职责,适用检察系统依规进行侦查监督工作中;积极积极与人、纪检委、监督、妇联等有关部门的外部联系,创建核实规章制度,将侦查监督与其它多种多样监管合理结合在一起,以最大程度地确保数据的通畅。

(四)改进方案,健全侦查监督对策。

现阶段检察系统履行监督职责关键表现为事后监督,工作模式比较单一。在具体之中,点评此项工作的成与败时,往往也注重是不是对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给出了改正建议,对于监督的实际效果,则重视不足。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建立,提升诉讼监督已经成为检察系统的工作要点。对侦查监督工作中改革趋势是:构建比较完备的侦查监督体制,突显检察系统在侦查监督里的正确引导侦察、正确引导调查取证功效,建立侦察相对独立性于公诉案件则以公诉案件为工作着力点的观念,产生检察系统正确引导侦察从而使之立足于公诉案件的监督制度。

做好侦查监督工作中,还需要从法律上健全有关对策,司法部门上创建管理制度。对于目前我国侦查监督体制的不足,参考海外 “警检一体化”的侦查监督工作经验,对于我们来说,在法律上能作如下所示健全:其一,改适度干预为侦查活动介入,加强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管理,正确引导侦查机关合理合法调查取证;其二,授予检察系统针对可用推迟拘押、捕后更改强制执行措施的核查决策权和非诉讼解决核查权;其三,确立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单在侦查监督中法律强制权,以确保侦查监督的实施情况。在司法部门上应同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商议,赶紧建立完善有关工作规章制度。一是建立和侦查机关的工作机制,标准干预侦察工作中的范畴和流程;二是创建专职人员分块与侦查机关联系制度。侦查监督单位应特定专业人员负责与侦查机关的关联,负责查验、监管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层面的现象;三是进行协同调查。高检院和省级院的侦查监督单位可以和公安部门刑警队、刑侦等相关部门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单位,就一个阶段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现象进行协同调查,及早发现和处理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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