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0:59:10来源:法律常识
“您好,您有什么事情?请讲。”
这是从检察长接待室传来的声音,今天,是检察宣传周的第四天,振兴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检察长接待日活动。
一大早就有人等候在检察长接待室内。今天来访的安某某是我院起诉薛某某诈骗案中的涉案人,其不服我院起诉书认定,认为我院将其认定是薛某某诈骗案中的被害人,影响了其向法院申请李某返款一案的民事审理,要求我院更改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谎称出售丹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抵债房位于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某小区一处住宅,以伪造的丹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印章和购房合同等手续骗取安某某的信任,后安某某支付李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薛某某以该房抵顶与李某的欠款人民币30万元。
本案中,我院起诉书客观地认定了案件事实,但法院认定该30万元应由薛某某返还安某某,安某某对该判决不服。主管控告申诉工作的副检察长王德全认真听取了安某某的诉求,对他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仔细查看,并当场回复了安某某:一是会将其反映的情况交给我院控告申诉及民事检察部门进行办理,进一步核实该案中的相关法律关系;二是针对其诉求,若出现新的证据,检察机关将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三是如果需要,检察机关可以对其提供法律援助。
对检察机关的回复,安某某表示非常满意。“第一次近距离接触检察机关,检察官能以真诚的态度倾听我们老百姓的诉求,并能全面周到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让我十分感动”安某某动情地说。
供稿:张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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