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0:58:44来源:法律常识
胡阿姨收到侄子这条短信的时候,就知道侄子不会再给自己提供暂住的落脚点了。
胡阿姨于1972年随其父母支援三线建设到宜昌居住,父母育有一子一女及一个养子,父母去世后,弟弟也于2003年去世,父母生前留下一套房屋。2016年10月该房屋即将征收,念及侄儿早年丧父,胡阿姨出具《放弃书》一份,载明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受益权,该房屋所有受益权归侄儿小青(化名)。胡阿姨因子女成家,随子女在北京居住,因不适应北方冬季的气候故每年冬季回宜昌生活。所以小青向胡阿姨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承诺在宜昌有住房期间,姑母胡阿姨来宜,提供住房,供其居住,原爷爷名下房子拆迁转入小青名下。该房屋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相继放弃房屋继承权。2016年12月16日,小青又向胡阿姨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爷爷名下房子因拆迁后转到小青名下,今后胡阿姨来宜,小青提供房间住处。
2016年12月小青拿到了房屋拆迁补偿款33万余元。
小青曾表示:“我没说不让你住,你随时来,我随时给你租房子住,钱我出。”但自2017年,胡阿姨几次来到宜昌,小青只在开始为胡阿姨提供过住房,后期则再无任何回应。
胡阿姨
侄儿小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双方达成的赠与协议,自己有权撤回赠与,并拿回属于自己的合法收益。遂向伍家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赠与合同,判令小青返还自己所有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1万余元。
小青
姑姑是出于关照晚辈的心态放弃了自己的继承权,自己是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征收补偿款,并非姑姑的赠与。再者自己承诺来宜昌期间为其提供住房,完全是亲属之间互帮互助的好意施惠,并无因此负有法律上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2.胡阿姨有无权利撤销赠与?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阿姨通过出具《放弃书》使小青无偿获得了原本可由胡阿姨所继承的房屋财产份额,其行为符合将自己的财产权益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要件,同时其两次要求小青向其出具《承诺书》亦说明其对于小青为其在宜昌提供住处的承诺极为看重,符合为此次赠与行为设定义务的要件,据此,足以认定胡阿姨与小青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小青虽认为继承权系人身权益,不适用赠与,但胡阿姨以“放弃”的形式赠与的是其基于继承而享有本案所涉房屋的财产权益,而非赠与继承权本身,该权益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对于小青所提出的该案法律关系不适用赠与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该案所涉房屋现已被拆迁,小青已经取得了全部拆迁款,该赠与财产已经转移。但胡阿姨系小青的姑母,本案所涉房屋亦为胡阿姨父母生前的财产。胡阿姨年幼时随父母到宜昌支援三线建设,在宜昌生活已有数十年,其目前虽然随子女在北京居住,但其所提出的每年回宜昌过冬天的要求亦属于人之常情。小青作为胡阿姨的晚辈亲属,其为胡阿姨提供房屋供其在宜昌居住不仅受契约关系约束,亦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因此,即使该案所涉赠与财产已经转移,赠与人仍然可以请求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胡阿姨系得到小青为其提供住处的承诺才出具《放弃书》,小青既已接受胡阿姨的赠与,其应当履行为胡阿姨提供住处的承诺,而根据小青与胡阿姨之间的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可知小青在自身有房屋居住的情形下以向胡阿姨支付租金为由未直接提供房屋供胡阿姨居住,在仅支付两个月租金之后又以经济困难为由明确表示不支付租金。作为胡阿姨的晚辈亲属,其向胡阿姨承诺提供住所以获取赠与,后又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胡阿姨与小青之间的关于上述房屋财产权益的赠与合同关系;小青向原告胡阿姨返还赠与财产11万余元。
大家常说“朋友可以自己选,亲戚没得选”,亲戚之间的帮助,也非理所应当,本应投桃报李不应农夫与蛇,钱固然重要,但是比钱更重要的东西还很多,比如亲情......
来源:伍家岗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