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0:57:59来源:法律常识
编辑同志:
我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某广告公司,从事文案策划工作。广告公司一直未跟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10月30日,我从广告公司离职,并要求向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11个月(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可是,广告公司以我的要求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广告公司还劝我不要去打官司了,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不会得到劳动仲裁机构的支持。
请问:广告公司的这种说法对吗?读者:宣善来
宣善来读者:
这涉及到时效制度问题,广告公司的说法不完全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就是说,法律对权利的保护一般是有期限的,如果权利人在仲裁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那么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获得抗辩权,一旦义务人以超过时效期间为由拒绝履行义务,仲裁机构和法院就不得裁判义务人履行义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而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即从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之日起往前倒推1年,按月计算,对超过1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显然,你的部分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1年仲裁时效期间,不再受法律保护。
展开来说,假如你于2022年12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二倍工资,在仲裁期间,如果广告公司就时效问题提出了抗辩,那么,劳动仲裁机构只会裁决广告公司向你支付4个月(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至于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因已经超过1年时效期间,仲裁机构不再予以支持。假如你于2023年3月31日以后才申请劳动仲裁,那么,所有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均已超过1年时效期间。因此,劳动者要想拿到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