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2:40:00来源:法律常识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点繁杂案子侦察羁押期限的增加)
以下案子在此方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后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
(二)重大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检察脘 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 底层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归属于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重大犯罪团伙案子、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和犯 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在按照本标准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期满前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可延长二个 月。
省部级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归属于以上情况的,能直接确定增加二个月。
《检察院刑诉规定》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安部门必须增加侦查羁押期限的,必须在侦察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平级检察院移交增加侦查羁押期限意向书,注明案子的关键案件和增加侦查羁押期限具体的原因。
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侦察单位觉得必须增加侦查羁押期限的,理应按照此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向本院核查拘捕单位移交增加侦查羁押期限的建议及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 以下案子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的届满不可以侦查终结的,理应制做《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准许,在届满七日前送请平级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增加二个月;
(一)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
(二)重大犯罪团伙案子;
(三)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
(四)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重要繁杂案子。
(释解)
此条讲的是重要繁杂案子侦查羁押期限延长的要求。
依据此条规范,仅有具有以下四种情况之一的案子,嫌疑人被逮捕后,通过3个月侦察羁押期限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还可以再增加2个月:
1.交通出行 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巨大繁杂案子。"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主要指在我国的新疆、藏区、青海省、内蒙、兰州等省、自治州及内陆省份的一些山区地带,由于这 些地域交通出行不太便捷,有时候为了能取得一个直接证据,乃至要花几日、几十天乃至很长的时间,审理案件的时间也大多数花在了路上。但并不是交通出行十分困难的偏远地区的案 件都需要增加办案期限,仅有重要繁杂的案子也符合该项要求。[page]
2.重大犯罪团伙案子。犯罪团伙,就是指三人以上为相互执行违法犯罪而所组成的比较固定犯罪组织。这种案子往往会在案子案发地影响很大,并且犯案人数众多,相互之间签订了攻守同盟,或是畏罪潜逃,给办案人的调查取证和破获产生非常大艰难,因而要求还可以再增加2个月。
3.流窜作案的巨大繁杂案子。这主要用于现阶段交通发达,逃窜违法犯罪增加,嫌疑人人员流动性大,给案子的破获、证据调查产生艰难的状况而所规定的。但流窜作案案子务必还具有重要繁杂的标准,也符合该项要求。
4.违法犯罪覆盖面广,调查取证艰难的案子。这主要指嫌疑人的刑事犯罪地及其结论地涉及到好几个省份,导致查证艰难,在证据调查的路途里将占有很多时间的案子。但并非所有调查取证艰难的案子都基于该项要求,仅有由于案子覆盖面广,进而造成调查取证艰难的案子也符合该项要求。
针对具有以上四种情况之一犯罪嫌疑人,执法单位理应制做《呈请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任人审批后,制做{报请准许增加羁押期限意向书》,在届满7日前,送请平级检察院层报省部级检察院准许,对犯罪嫌疑人再增加羁押期限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