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3:00:08来源: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生效后还应该送到被告人的所属单位或是原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告是部门的,理应送到被告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之上要求对刑事判决书的送到范畴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健全。送到行政机关仅限实行刑事判决的基层派出所,要以实行为主要目的送到。小编认为为反映刑事诉讼法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刑事判决书还应当送到刑事案原侦察行政机关。有以下几点:
1.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有益于侦查机关掌握筹办刑事案件质量与实际效果。侦查机关能通过刑事判决书掌握案子的最后判决状况,掌握最后评定的犯罪事实,刑事证据采纳、证据的证明力等,应该是公安部门侦查终结案子在裁定后最后反馈机制。公安部门依据刑事判决书评定的犯罪事实及剧情,掌握被告受到的刑事处分,把握刑事侦察的行为实际效果,提高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实效性和目的性。
2.将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从而实现公安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比对于检察系统与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中间相对而言联络偏少,沟通的方式受阻。刑事判决书的送到有益于两行政机关加强联系、沟通交流,从而实现两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
3.刑事案件判决书送达侦查机关,有益于提升侦查机关对法庭审理工作中的管理,完成互相制约。侦查机关对刑事判决书评定的犯罪事实是不是精确有话语权,对裁定定罪量刑、评定的罪名减少评定的犯罪事实等,侦查机关均有权利提出质疑,并且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提起抗诉,对法院审理工作进行了切实可行的监管。这类监管还是非常有的力度,对法院审理工作中增强了一道外界监督制度的路径,并能防止司法腐败。[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