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31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公安局为对一起刑事案证据调查,将我最好的朋友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我那位好朋友对于此事难以释怀,总觉得公安局对他采用行政强制措施,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权,欲提起行政诉讼。之后,他听闻派出所传唤他曾请示报告了公安局。我想问一下,我那位好朋友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法打赢官司吗?
湖北省 于先生
崔刑事辩护律师:
于先生你好,你朋友碰到的状况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予受理。公安局并非由于你的好朋友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它进行口头传唤的,反而是为了能刑事案的证据调查口头传唤他,这是一种刑事侦察主题活动。从你体现的情形看,派出所传唤你的好朋友,都是具备法律规定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案人询问证人,能够到见证人的所属单位或是住所开展,可是务必提供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在需要的时,还可以通告见证人到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给予证词。”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国防安全等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确定受权执行的方式”,中国公民、公司法人或是其他组织不服气提出诉讼的,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