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4:29:37来源:法律常识
1981年出生的甘某某是山东省滕州市某医院的医生,具有硕士学历,在单位工作表现也十分优秀。2020年12月27日,他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不久后被取保候审。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甘某某在2020年12月22日18时、24日19时、26日14时许在上海市某专卖店趁售卖员不注意,偷取钥匙圈、不锈钢勺、印台等小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36元。案件处理中,司法机关对甘某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经鉴定:甘某某患有抑郁发作,作案时处于发病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所谓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的“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根据该条的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看盗窃罪的相关规定。虽然甘某某的盗窃金额没有超过1000元的入罪门槛,但盗窃罪的入罪并非如很多财产犯罪那样唯数额论。《刑法》第264条规定,多次盗窃的,也可以构成盗窃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所谓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因刑法中的“以上”都是包含本数,所以甘某某在2020年12月一个月内连续盗窃3次已然构成盗窃罪了。
结合盗窃罪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对甘某某移送法院定罪量刑一点问题也没有。
司法实践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以前比比皆是。例如,2014年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中,灌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蒋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部分缓解,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但蒋某某三次盗窃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130元,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再回到本案中来。公安将甘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情况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甘某某构成坦白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第二,甘某某具有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第三,甘某某自愿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第四,甘某某患有抑郁症,仅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检察院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依法对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谓不起诉,就是指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一般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或者有犯罪事实但情节轻微的案件。通常而言,前一种情形的不起诉是没有案底的,后一种不起诉虽然没有经法院判决,但也是有案底的。有犯罪记录后,将有哪些限制?子女将有哪些限制?
根据《刑法》第37条,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可以同时予以训诫。本案中最值得关注的亮点之一,就是承办检察官在不起诉的同时写的这份声情并茂的训诫书: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检察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你的职业系医生,处在救死扶伤的第一线,也频频获得单位的表彰,本次你因一念之差,犯下了让自己终生痛悔以及让身边亲友扼腕叹惜的罪错。检察机关之所以对你采用相对不起诉的方式,一是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改过的决心较大;二是你到案后能退赔赃物,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且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三你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在病理背景下导致情绪失去控制,自控能力减弱;四是你系初犯、偶犯。故从挽救教育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愿意给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你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充分考虑你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和社会效果,为了贯彻中央少捕慎诉的刑事政策,我们决定对你不起诉,你要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用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的确,与其说法律限制自由,不如说是保障自由。这是法律思想家洛克在其所著的《政府论》中对自由和法治关系的经典论述。甘某某因其一念之错得到了法律的惩罚,相信作为医生且具有硕士学历的他,应能领会这份《训诫书》的真实含义,并将其作为以后工作与生活中回馈社会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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