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30 13:30:00来源:法律常识
侦察羁押期限,通常是指嫌疑人在侦察里被拘捕之后到侦查终结期限。侦察里的羁押期限可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独特羁押期限和重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能超过2个月。
(二)独特关押期 关键状况有: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案件繁杂、届满无法结束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检察院准许增加1个月。2.由于特殊情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交货审理的特别重大繁杂的案子,由最高检察院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推延期审理。3.《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之案子,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可延长2个月:4.《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增加届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由省、自治州、市辖区检察院准许或是确定,还可以再增加2个月。
(三)重算羁押期限 关键状况有:1.在侦察期内,发觉嫌疑人还有另外关键罪刑的,自发觉之日起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重算侦查羁押期限。重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确定,不用检察院准许,但须报检察院办理备案。2.嫌疑人不谈真实身份、家庭住址,不明身份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真实身份之日起测算,不得终止并对刑事犯罪的调查调查取证。对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足够的,还可以按照其自报的名字移交检察院核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