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顶刑事律师,罪行有效的辩护?

时间:2022-11-25 11:57:2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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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类犯罪做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 选择刑事辩护,本是情非得已。选择技术辩护,则是无路可逃
  • 技术辩护,无奈之中的现实选择
  • 涉嫌类犯罪做无罪辩护的技能与技巧


    作为辩护律师,若想为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做无罪辩护,起码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一、要有办案时间和责任心;二、要有的专业水平。具体分述如下:

    一、要有办案时间和责任心

    (一)要有时间阅卷

    一般重大、复杂的案件,案卷材料少则三四十卷,多则上百卷,需要审阅的案卷页数少则几千页,多则上万页。这些都需要辩护律师花时间和精力去阅卷的。

    阅卷是辩护的基础和前提,其是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律师就得仔细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不得有任遗漏(细节决定成败,而且往往不止是一个细节),需要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比较、归纳、思考,甚至需要做详尽的阅卷笔录,需要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证据材料列出来,这样才能阅卷全面而不失偏颇。

    笔者办理刑事案件的阅卷序一般是:一次全面细致阅卷、二次重点阅卷、三次全面细致阅卷、四次再重点阅卷,每一次阅卷都会对原来的阅卷笔录进行补完善。

    一般来说,经过四次阅卷之后,对案情及案件证据材料的了解已经烂熟于胸了。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阅卷需要三次以上才能对案情、证据材料有一个比较细致、全面的了解。

    阅卷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律师的会见交流、核实证据、庭审发问、质证、举证、辩论都是建立在分阅卷的基础上,因为不阅卷或少阅卷的人,就不了解证据材料、不了解案情或者了解得不全面、不透彻,即便他在法庭上的辩护从表面上看是慷慨激昂,但实际定是不到位的,辩护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但阅卷是需要耗律师大量时间的,阅卷工作甚至能占到承办案件工作量的50%-80%。笔者两个月前为一个重大的涉嫌保健品案的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此案案卷材料112卷,近两万页的证据材料,笔者整整花了一个多月的阅卷时间才把案卷材料全部消化掉,因此在法庭上辩护人无论是在发问、质证阶还是辩论阶,皆成竹在胸、游刃有余,丝毫不担心有任遗漏。

    不能将阅卷的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由于阅卷不是的一个看卷的过,它凝聚了阅卷人的专业认知、经验见识、智慧灵感身,因此,囿于上述因素,助理阅卷往往有很多问题是看不出来的,会有遗漏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被告人的、自由与财产,一旦发生失误,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事情,因此,律师阅卷也得亲力亲为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因此,些忙于应酬、职务头衔的律师,些将阅卷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的律师,他(她)如能保证有必要的阅卷时间?又如能保障办案质量?另外,法律是日的行业,新的法律法规、解释、学说、案例层出不穷,这些都需要律师不断地学与研究来提升自己,但这些学都是需要时间的。些忙于应酬的律师,根本无暇学,专业能力也值得质疑。

    (二)律师办案要亲力亲为

    如上所述,由于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被告人的、自由与财产等重大权,因此,律师办案必亲力亲为才能显示出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质量负责。

    笔者见过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亲属,当初基于某位大律师的各种风光头衔而高价聘请他的,但此位大律师职务、应酬不断,根本无暇顾及她的案件,将主要工作交给助理去办,自己对案情很陌生,在法庭上虽然激情澎湃、高谈阔论,但圈内人士一听就知其泛泛而谈,大而不当,没有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是“表演”给旁听席看的,只能增笑料。开完庭后,当事人亲属对其大发质问道:“你没有时间办案,就不要接我这个案子!你收了我的钱,又不把我办事,你还有职业道德吗?”“大律师”此时哑口无言。

    (三)“关系”律师不适合办理无罪案件

    圈内人都知道,关系型律师是站在办案一边的,办案的底线就是有罪,无罪释放在很上意味着办案办错案了,轻则有人丢掉饭碗,重则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办案坚决要绝的事情。因此,做真正的无罪辩护在某种意义上是站在办案的对立面的。

    鉴于关系律师与某些办案、办案人员存在利上的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业务)。因此,关系律师是不可能为了被告人的利而得罪办案、办案人员的,有些没有职业道德的关系律师反而过来出卖当事人的利当二公诉人,动员当事人认罪或直接做有罪辩护。这里面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是不知情的。关系律师最缺的就是无罪案例。

    典型案例一:东某地区一涉嫌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和其他罪名的某被告人花数百万重金请了一“关系”大律师为其做辩护,开庭前“关系”大律师动员此被告人认罪,被其坚决拒绝。后此被告人去外地请了一刑辩大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结果在此律师的据法力争、据理力争下,将其组织、领导性质组织罪打掉,这样的结果,是“关系”律师无法想象的。

    典型案例二:在笔者承办的某一涉嫌票据的刑事大要案庭审辩护阶,本案一被告的某辩护律师(出来的“红顶”律师、“关系”律师,号称某市刑辩一人),口才是不错,可惜没看卷;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东拉西扯,大打感情牌。

    首先自认是空头支票,只是不构成票据;说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少不等于公司没有经济,可能涉嫌逃税方面的问题,但不是或合同;公司的财务报表是否有问题有待核实,对银行不构成合同或票据,是否涉及骗取贷款,是另外一个问题。

    最后说一被告绝不是主犯,可能是从犯问题。而他的当事人自身是做无罪辩护的,他东拉西扯、胡说八道(没抓住要点)也就算了,没想到却这样出卖当事人的利!真是令跌眼镜。最后公诉人出来说你们律师的辩护意见差别很大,差点要说你们律师“内讧”了。

    基本:这里就牵涉到刑事辩护的基本了,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是无罪的,律师是不能损害当事人利做有罪辩护的(如果律师觉得有罪,又无法与当事致,应当选择退出);更不能将其他无关的罪名扯进来让当事人“引火烧身”、出卖当事人的利。

    二、要有的专业水平

    由于审判阶中国刑事案件的无罪率之低、律师辩护难度之大,已经成为了公开的秘密。因此,若想在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上有所作为,辩护律师除了具备前面所述的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外,还需具备的专业水平(含技能与技巧)才能增加的。因此,笔者认为,要为高水平的刑辩律师,应当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一定的案例(其是无罪案例)

    笔者认为,实践是检验的重要标准,一个没有案例(含无罪案例)、屡战屡败的刑辩律师,如能显示出他无罪辩护的功底?如能证明他的刑辩技能与技巧?又怎能让当事人看到一丝?一般来说,案例(其是无罪案例)是成就律师的最佳代言人、是最好的品牌,是聚经验、智慧、专业能力身的集者。在笔者承办的无罪案例及所接触到有无罪案例的刑辩律师当中,些律师确实有超出一般人的专业才能和智慧。至此,很多人要问,既然无罪辩护么难,不直接“下跪求”做罪轻辩护、量刑辩护?这样确实省时省力,如果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情下(是否有辩护空间,不同层次的律师会有不同的看法)这样的操作就会损害当事人的利。

    (二)要有专业的书面辩护词

    书面辩护词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出一位律师的刑辩水平。书面辩护词体现了律师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组织能力(用语是否规、严谨)、专业训练能力(是否用法言法语)、质证辩护水平(辩护词里能体现出来)。另外,庭审中律师的表现固然重要,但合议庭法官审理的案件繁多,事后写判决书的时候往往境过云迁、记忆淡化,因此,一份详尽专业的辩护词能最大限度地激活法官的庭审印象,争取对己方当事人最有利的判决。

    关于用语是否规、专业的问题,笔者的视野不得不回归到名嘴聪的辩护律师身上,在他最近承办的另一起成某涉嫌“强奸”的刑事名案中,他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辩护人到越秀区看守所会见了成某,到案场及勘、了解情。”笔者认为,勘是侦或的专门术语,勘权是侦或的专用权力,是公权力(而不是权利)。因此,律师是无权去勘的,只能去现场调或看,用语一定要规、专业,否则会适得其反。

    (三)要有很强的发问、质证、辩论能力

    如果说书面辩护词是综合体现律师的书面辩护能力之外,么庭审中的发问、质证、辩论能力则最能体现一个律师的实战水平。如前所述,这种发问、质证、举证、辩论完全是建立在全面细致阅卷的基础上才有意义(理由详见前面所述)。

    1.关于在庭审中如发问,笔者在刑辩律师对被告人发问的技能与技巧一有过详细的论述。

    律师在法庭发问(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环节时精力要集中,要通过必要的发问把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或情节凸显出来,并反驳、澄清公诉人的不当讯问(如威胁、诱导、欺骗、人身攻击、与本案无关等违法讯问)。

    律师作为辩护人发问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被告人的发问是为自己后面的辩护做准备——具体来说是为质证、举证、辩论做好铺垫和引导作用。发问要谨,在庭审之前一定要与己方被告人沟通“演练”好,是明知故问,是对被告人有利而问,如果发问的结果可能对辩护不利时要特别谨,在这种情下可不问,也要避免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发问要明了、不要提复杂的问题,否则会影响回答的效果;发问还要有技巧地避免重复,以免被法官制止;最后发问要合辩护人的身份,不能当二公诉人的角色而出现对被告人不利的情。

    2.为质证?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对方(含控方和其他同案被告人)提交的证据或调取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证明目的、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质疑、反驳、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因此,质证是刑事诉讼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是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能否对控方(公诉方)提交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数罪的证据进行有效质证直接关系到辩护工作的成败。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部分辩护律师重发问、重辩论,轻质证,甚至没有质证,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的话,无罪辩护的基础在?除非控方的证据在法律定性上不构成犯罪,否则前面的发问和后面的辩论都是白无力、言之无据的。

    3.关于在庭审中如质证,笔者在类犯罪辩护律师如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一有过详细的论述,这篇文章只是针对类犯罪中刑事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由于鉴定意见往往是类犯罪中控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王牌”证据,为此,笔者特意有针对性地、“浓墨重彩”地写了篇质证文章,仅供有兴趣的朋友参考。其他关于实物证据(书证、物证、电子证据、辨认、搜、勘等笔录)、言辞证据(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证人证言)的质证除了从以上七个方面进行质证外,还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详细质证。

    4.关于庭审中的辩论,一般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材料,二是要与定罪量刑有关。这样才会有理有据、切中要害。

    三、关于名嘴聪涉嫌“”案的基本辩护思路

    据此前报道,经州市明,2011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聪通过虚构年份、出处、伪造东省文物总店文物商品证明书及通过隐瞒真实拍卖价格、虚构竞拍过、虚报竞拍价格等手,高价出售各类物品给被害人,共骗得币2.2亿。加上此前其他媒体报道聪在文物(古)交易中涉嫌,因此本案必然涉及到对文物或古鉴定,对控方的鉴定意见能否进行有效质证在某种意义上关系到此案无罪辩护工作的成败。因此,根据媒体报道及聪的辩护人微信公众号透露出来的信息,笔者再结合以律师的律师团队及本人的无罪辩护经验,认为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对聪案作无罪辩护。

    (一)对控方证据要有强有力的专业质证(其是对控方关于涉案文物系赝品的鉴定意见要进行有力质证)

    一般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方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基本上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有罪、罪重的证据。因此,对这些不利的控方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无疑是。如前所述,如果对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都没有异议或质证不力的话,后面的辩护工作在绝大部分情下则是白无力、言之无据的。关于如质证?从哪些方面质证?对哪些证据质证?笔者在前面的文字里有过初步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在此只对控方的“王牌’证据即指控涉案文物系赝品的鉴定意见(或鉴定报告)如质证展开一二,供大家参考指正。

    1.质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其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检材是否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章;(五)鉴定序是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和方法是否合相关专业的规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而且根据刑诉解释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和方法不合相关专业的规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①作为鉴定主体的鉴定机构,要审其有没有侦的委托授权

    根据部鉴定序通则十六条的规定,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因此,辩护律师要审鉴定报告(或鉴定意见)相关材料里是否附有本案侦与鉴定机构签订的鉴定委托书,委托书里是否载明“。委托鉴定事、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这些授权内容,如果没有上述材料、没有记载上述内容,就不能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得到了侦的委托授权,更无法证明鉴定机构的这次鉴定是否已超出鉴定委托书的授权围。虽然未附有鉴定委托书的鉴定意见在上是属于证据瑕疵,但在没有补正或无法补正之前,仍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要审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根据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鉴定管理决定)、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经省级行政审核登记,取得鉴定证,方能从事鉴定业务。因此,辩护律师需要询当地厅颁布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是否有鉴定机构的名字,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里是否附有鉴定证,如果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的上述资质和条件的。根据刑诉解释八十五条(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围、技术条件的,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要审鉴定报告里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鉴定的资质和条件

    同样根据鉴定管理决定、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定人员经省级行政审核登记,取得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鉴定执业类别,方能从事鉴定业务。为此,辩护律师需要询当地厅颁布的鉴定人名册中是否有上述鉴定人员(一般是两名鉴定人员)的名字,鉴定报告中是否附有这两名鉴定人员的鉴定人执业证,如果鉴定人员不具备上述鉴定的资质和条件的。根据刑诉解释八十五条(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④要审鉴定报告所依托的送检材料、样本是否分、完整,是否存在送检材料不明的情形

    根据鉴定序通则十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笔者承办的一起重大的“保健品”案中,笔者控方出示的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一些涉案公司账本、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这些书面材料,未见被害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这些言辞证据(因为这些证据能对不少资合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侦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分,导致其后所作出的结论不明确、不科学。笔者针对这方面进行了强有力的质证。另外,辩护律师要审送检材料是否附有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材是否属于不明。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针对上述方面一一进行审,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则此鉴定意见属于绝对排除的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⑤要审鉴定意见是否明确、科学,鉴定事是否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围、技术条件

    在笔者承办的上述“保健品”案中,笔者,根据控方鉴定报告的结论,得出了“受害人”报案金额与公司账本、快递单据、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这些书面材料统计金额不一致的情形,且这种矛盾无法合理排除,无法得出明确、科学的结论(如前所述,这也与没有提供分、完整的检材有关)。另外,笔者还控方的鉴定报告直接将法律问题(刑法定性问题,本应由判决认定)“金额”予以认定,这种超出其专业能力外的越权行为,在内容上彻底否决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笔者建议,在聪涉嫌“”案中,也可以从这些方面进行强有力的质证。

    ⑥要审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性

    在笔者承办的上述“保健品”案中,笔者,控方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里,即便其有效成立的话,在其列出的涉嫌实犯罪行为的人员名单里,并没有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因此,此鉴定意见与涉嫌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任关联性。

    正是从以上六大方面,笔者指出控方的鉴定报告(鉴定意见)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因欠缺合法性、关联性、科学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控方鉴定意见进行了强有力的质证,为此案后面的辩护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具体到聪案,笔者认为,对控方鉴定意见的质证,除了逐条在形式上审其不具备合法性之外,还可以在内容上深入质证,详细论述控方鉴定意见在内容上不具备科学性、关联性、合法性,这就提升了质证的与度,为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质证基础。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二)聪主观上是否明知所指控的文物为赝品?对此,控方是否有确实、分证据的证据来证明?

    1.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欺骗行为会导致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的后果,仍然或追求这一结果发生。因此,被告人聪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文物为赝品(即行为人是否具备罪的直接故意)是本案是否构成罪的另一。

    2.聪是否明知指控文物为赝品?是否具备罪的犯罪故意?这就需要控方(公诉方)举证来证明,举证责任在控方(公诉方),辩方举证只是权利(辩方即便举证不能,也不能免除控方的举证责任),控方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的,是不能认定聪构成犯罪的。因此,控方的证据是否确实、分是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辩点。根据刑事诉讼法五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分,应当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序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每一个证据是否合法律要求,全案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就回归到前面所述的质证环节了,笔者对此不再赘述。在笔者承办的原电视台点访谈节目主持人进涉嫌合同(无罪不起诉)中,笔者在律师意见书里详细论述控方指控进构成合同罪的证据严重不足,相反,本案的很多证据材料(案卷中有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材料,也有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材料,对有利的证据材料要加以运用,对不利的证据材料要善于反击)分证明了进客观上有进一步履行合同的行为(没有任行为),主观上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合合同罪的构成要件。笔者进一步指出,基于常识,试问,一个所谓“”对方100万告预付款的人会花近400万元去履行与对方签订的告发布合同吗?当地检察在看了笔者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后,非常坚决地作出了证据不足(即无罪)的不起诉决定书;在笔者与强律师事务所忠开律师承办的另一起州石某涉嫌案中,我们也是利用证据不足的基本思路进行强有力的辩护,最后在侦阶,不得不对其取保放人。另外,律师团队首席律师,在其承办的某涉嫌合同、虚报注册一案(判决无罪)中,辩护律师详细指出了控方证明某涉嫌上述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控方以及辩方提交的证据分证明了本案只是一般的经济纠纷,而且某及辩护律师对涉嫌犯罪的各种疑难行为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的证据相互印证。最,在律师强有力的辩护下,州市黄埔区非常坚决地判决某无罪。

    3.具体到聪案,据媒体报道,控方指控2011年至201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聪通过虚构年份、出处、伪造东省文物总店文物商品证明书及通过隐瞒真实拍卖价格、虚构竞拍过、虚报竞拍价格等手,高价出售各类物品给被害人,共骗得币2.2亿。

    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审控方(公诉方)是否有分的证据证明聪从2011年至2014年期间,有无虚构年份、出处、伪造东省文物总店文物商品证明书的行为,有无隐瞒真实拍卖价格、虚构竞拍过、虚报竞拍价格等欺骗行为。是否有分证据指的是:一、每一个被指控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行为是否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证据是否合刑事证据的证据资格、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证明力等方面的要件(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并经当庭质证证属实;三、综合上述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其是案卷里存在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的时候,控方证据是很难达到这个证明标准的)。如果控方证据达不到上述三个条件,辩护律师则可以提出控方证据不足、要求告无罪的辩护意见。在聪案中,其辩护律师在其微信公众号里发表了从聪案物交易争议的法律适用一文,提到“文物交规的特殊性,文物交易并不遵循“如假包换”的交念,它有着一套约定俗成的行规——“不打假不三包出售赝品不算骗””。笔者认为,这种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这世上没有不受法律约的交规(法外行规),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赝品而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来骗取受害人钱财的,数额较大以上的,还是合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如果以交规的特殊性来规避刑法是难以成立的。

    (三)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聪是否合罪的犯罪构成(构成要件)?

    1.根据刑法,行为人要构成罪,首先其行为要合罪的逻辑结构,即“行为人实了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于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在笔者和律师承办的州石某涉嫌“”一案中(取保放人),除了在整体思路上以证据不足做无罪辩护外,我们还一针见血地指出,石某在王某接收120万元过中,并无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所以更不存在丁某因其“欺骗”行为而产生将120万元打入王某个人账户的错误认识,完全不合罪“行为人实了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被害人由于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犯罪构成。即便假定“受害人”丁某存在这个错误认识,这个错误认识也与石某无关,可能与其本人或王某有关,但需要证据去证明。最后此案在我们专业辩护意见的“强攻”下,不得不对其取保放人。

    2.另外,在笔者承办的某东涉嫌冒上将招摇撞骗案中,笔者指出,某取得别人钱财不是基于其虚构的“上将”身份,本案证据显示,“上将”身份只是满足被告人的虚荣心理;而本案的所谓“受害者”即证人在出具证言时明确表示是基于同情被告人的穷困处境及支持其所传的军事而给予其钱财的;换言之,“受害人”是基于同情、支持被告人的因素自愿赠与其钱财的,是馈赠而不是。并且给予其钱财的“受害人”无一人报警说受到被告人的欺骗或。由此可见,被告人“冒上将”的行为与取得钱财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合罪的客观逻辑结构,故不构成罪,更不构成冒招摇撞骗罪(因为后者是建立在前者行为成立的基础上)。经过笔者逻辑缜密的辩护,基本上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某东最被判处为一年七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立马释放)。

    3.最后,具体到聪案,笔者认为,也应当从以上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聪)是否实了“”行为?被害人是否基于其“”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自己也是受骗的,或者被告人自己都不确定是否为赝品,并属实告知被害人此情。如果被害人对交易的文物有可能为赝品心知肚明,并没有陷于错误认识,而愿冒着商业风险去购买的话(因为文物鉴定真伪具有特殊性、鉴定难度极高。即便是的鉴定机构,也未敢确定其鉴定意见百分之百之准确),即便最后鉴定为赝品、即便最后被害人反悔,对被告人来说都不合罪的犯罪构成,而应当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红顶刑事律师,罪行有效的辩护?

    选择刑事辩护,本是情非得已。选择技术辩护,则是无路可逃

    与几位朋友小聚,问起我当年为走上刑事辩护道路,又为选择技术辩护。我说一言难尽,朋友说就话短说。我回答说,简言之,“选择刑事辩护,本是情非得已。选择技术辩护,则是无路可逃”。

    十几年前我刚执业时,当然是以“生存”为一要务,因此只能做“万金油律师”。当时无论是交通事故案件还是案件,或者是婚姻家事案件,甚至土地纠纷,我都不敢拒绝,而且每宗案件都要努力办理。我还自我解嘲说是“律师界富士”,我办案模式就是“来料加工”的“代工厂”,位律师有案件都可以交给我办理,我都可以尽职尽责帮他办好。各种案件只要交给我了,我不需要合作办案的律师操心,他只需要“等结果”就行,家属都对我很满意,当然无需去“烦”与我合作的律师。

    2012年东“三打两建”给了我转向刑事辩护的机会,一年收获了大量刑事案件,更有一批案例给了我底气。虽然一年无罪辩护胡某非法经营案被投诉,但我也被部门的前辈保护下来,还提点我可以坚持无罪辩护但要注意方式方法。我突然律师界的前辈多半是不做刑事案件或者不以刑事辩护为主业的,既然如此我不另辟蹊径?

    2013年凡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建设,同事都认为民商事能够收取高额律师,做非诉讼更是赚得盆满钵满,于是他们纷纷加入各种民商事法律事务部。我考虑到民商事案件在州这样的市早就被“大佬”们主导而饱和,在些执业一二十年的前辈面前,我们要想获得足发展只能更新思路。我们如果不于做小草,必离开些参天,这才有“雨露”。

    正是在这种环境下,我放弃了竞争压力大、市场发展成熟的民商事,转而选择处于“争霸”并未出现“集团垄断”的刑事辩护领域。当我提出要成立刑事部时,的人都不看好,倒是一起入职一起执业的“同年”平,表示赞同我的意见,这就有了两个执业不满4年的年青律师牵头成立州一家刑事部。后来平说,他以刑事辩护为主业是从担任凡刑事部开始的,还取笑说是被我绑架的。

    之所以选择刑事辩护,就是因为走其他路的律师太多,知师也多,我们只有选择刑事辩护才能“避”。人都是先结婚后恋爱,既然不能就好好培养感情。我们选择刑事辩护为主业,尝不是如此?既然选择刑事辩护是情非得已,就尽职尽责走出一条新路。

    选择技术辩护,则是无路可逃。州不是深圳、州样的一线城市,也不是东莞样的二线城市,这就意味着这里依旧是“熟人社会”,获取案源主要依靠人脉资源。些历练一二十年的老律师,人脉资源显然不是我们比的。既然我们不能走“熟人社会”道路,么我们就只能转向“陌生人社会”。好在互联网此时已经发展起来,给了我们“新思路”。

    我后来在州与当地律师交流时说,做技术辩护是无路可逃。“红顶律师”需要二三十年的沉淀,而且律师协会会、副会与政府法律、代表、政协委员都名额有限。“兑律师”需要与办案人员私交甚密,你不是他们的亲朋友或者老乡同学,他们任你?而且这些律师也不安全,一不小心办案人员进去了你就要去自首了。“死磕律师”也不安全,随时都会被局、律师协会处罚乃至失去执业证,必要冒着巨大的风险?“人权律师”很容易“政治不正确”,你随时会成为整顿对象。“形式辩护律师”根本收不起用,谁愿意把自己的案件交给只会讲初犯偶犯、上有老下有小的律师?因此,我们想要有、有安全、有收办理案件,就只能走技术辩护这条路。

    技术辩护律师眼中只有证据与逻辑,他们坚持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全面质疑办案的有罪证据。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这才是他们偏爱的。办案要定罪,至少需要相应的证据,不能违反形式逻辑。既然如此,律师就直接从立法目的、犯罪构成、证据、逻辑规则入手“见招拆招”。在错案追究制度与身负责制度面前,哪位法官敢完全无视法律事实与法律规定?

    这几年基本没有办理无罪判决,但收获的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案例还是每年都有,更遑论大量的改变定性轻判的案例。这说明技术辩护是合社会需要的,也是契合要求的。技术辩护本就是个的概念,谁都可以选择技术辩护模式,而且越来越多的律师选取技术辩护道路,更有利于优化法治环境,凸显证据作用。

    即使是涉黑涉恶案件,我也办理过不少。是否合涉黑涉案标准,本案是否属于“扫黑除恶”对象,都可以成为律师技术辩护的要点。律师就应该跟办案讲法律讲证据,这才体现律师的“法律人”本质。如果能够推动越来越多的办案接受技术辩护模式,也是律师辩护之。

    我们只谈证据与逻辑,不谈法律之外的资源或者利,既是尊重办案也是保护自己。

    余安平,东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部、东凡(恺)律师事务所副、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省律师学院讲师团成员、师大学律师学院导师、州市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咨询专家库专家、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犯罪辩护研究院专家委员、东省作家协会会员。

    余安平律师积累了大量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免于刑事处罚、无罪判决、死刑改判、改变罪名轻判等案例,提倡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组织技术辩护。办案之余,余律师出版了三十而律(出版社)、烟雨三国(四川出版社)等著作,即将出版技术辩护三十六讲等著作。

    技术辩护,无奈之中的现实选择

    上次在汕头与州分别与当地律师交流时,被人问起“余律师为走上技术辩护道路”,我直言不讳说是“无奈之中的现实选择”。技术辩护其实就是把各种案件都看成“技术问题”,不谈政治不谈法律之外的因素,主张“政治问题法律化,法律问题技术化”,竟律师的强是“谈法律”与“谈技术”,而不能“用自己的业余挑战别人的专业”。

    “不能红顶辩护”,因为我们缺乏“红顶律师”样丰厚的人脉资源,也没有太多兴趣与“高层”走得太近。律师中的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会、副会,代表、政协委员,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积累的结果,年青律师走这样的路显然不切实际。此外,这种辩护思路有巨大的政治风险,当年“红顶商人”岩的靠山宗棠病逝了,他不就被宗棠的对手鸿章整惨了?

    “不敢死磕辩护”,我一直认为律师是“说理”的行业,需要的是从证据出发全面质疑公诉的指控,“有效说明”就好,至于采取些法庭之外的举动,我并不赞成,当然我也做不到。我劝告州一位律,赤膊上阵多中了几箭,迅说“活该,谁叫你不穿盔甲”。我的意见是律师需要穿上法律的盔甲,这即使不能避免你中箭,但可以让你少中几箭或者中箭没么深。我也被河源某的法官当成“死磕律师”,因为我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请证人到庭,请办案出庭。后来他们我不是“死磕律师”,因为我没有请法官或检察官回避,更没有提管辖异议。我一直认为律师就应该从证据出发“堂堂正正”说服办案,而不是把主要精力用在这些制造对立情绪上。

    “不形式辩护”,因为“形式辩护”不需要专业素养,不能体现律师的价值。“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上有老母在堂下有幼子一双”,这哪里需要律师来辩护?这种“走形式”的辩护即使是刚出道的“菜鸟律师”都是不称职的,这样的律师如能够让家属信服从而愿意支付用?不少律“收不起来用”,我只能说如果你只是这种“法余爱好者”水平的辩护,真没有家属愿意请你辩护。

    “不干兑辩护”,大家都清楚“兑辩护”巨大收的背后是大的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进去了”。经常有某法官进去了,跟着就师进去了,这就是“兑辩护”的必然风险,谁能保证你做的些行贿法官的事不会?只要一次,这些律师这一生就职业结了。律师可“细水流”,少赚一点但安全放心,这才师的行业,才有成就感。

    随着办案人员的专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都是受过良好法律教育的专业人士,他们更喜欢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而不是“拉他们下水”或者“逼他们就”。如唤起办案人员内心的法律人意识,如让他们认识到案件存在证据漏洞,这才是说服他们的。从犯罪构成要素入手逐一“拆解”,把法律问题都变成证据问题变成技术问题,这才是律师的能力之所在。

    我办理“醉驾”案件,就把“醉驾”拆分为“醉”与“驾”,我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醉”了,不能证明当事人“醉酒后”有“驾驶行为”。我办理“强奸”案件,认为提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奸”即发生了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但不能证明“强”即违背女方意愿,女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需要有表现形式。我办理“招摇撞骗”案件,认为既要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招摇”了,还要证明当事人“骗”了。我办理“”案件,认为不仅要有“欺诈”行为,而且要有“骗取”行为。案件从这些罪名本身寻找“构成要件”并逐一拆分,即使办案对当事人再有“意见”,他也不能超越罪名构成要件本身。既然是“构成要件”,当然是“缺一不可”。

    律师应该把办案“引入”自己最熟悉的法律领域,从现有证据出发找到案件存在的漏洞,从而说服办案接受自己的辩护意见。即使遇到某些“不管你怎么辩,我就这么判”的法官,律师也应该全面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并穷尽各种辩护手特别是请调取证据请证人到庭,这也是为二审甚至再审做准备。

    律师应该把自己当成“拳击手”,按照“比赛规则”尽情发挥,而不是在“拳击比赛”时公然犯规。律师在法庭上的表演,不仅是给法官看的,也是给旁听人员看的,他们更关注律师的“专业素养”,而不是专业之外的“小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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