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11:00:01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共和国刑诉法(1996年3月17日修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在逃,公安部门能够发布通缉令,采取有力措施,抓捕抓捕归案。 各个公安部门自己在管辖地域之内,能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身管辖地域,理应请示有权利所决定的上级机关公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的侦察可用此章 要求。
最高检察院、国家公安部有关可用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问题的相关规定(2000年8月28日)
第三十三条 检察院立即立案调查的案子,必须追捕犯罪嫌疑人的,理应做出拘捕确定,并把拘捕认定书、追捕通知单和犯罪嫌疑人的相片、真实身份、特点等情况和简略案件,送到平级公安部门,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发布通缉令。检察院应予以帮助。 各个检察院必须在本辖区内追捕犯罪嫌疑人的,能直接确定追捕;必须在本辖区外追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策权的上级领导检察院确定。
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要求(1998年5月14日调整)
第二百五十二条 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在逃,公安部门能够发布通缉令,采取有力措施,抓捕抓捕归案。 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自己在管辖地域之内,能直接发布通缉令;超过自身管辖地域,理应请示有权利所决定的上级领导公安部门公布。 通辑令推送范畴,由审签通辑令的公安部门责任人确定。
第二百六十条 追捕苹果越狱逃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或是犯罪分子,可用这节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检察院调整)
第二百一十六条 检察院侦察直接受理的案子,理应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若是在逃,或是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逃脱的,经检察长准许,能够做出追捕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