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刑事律师,邻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22-11-24 10:18:1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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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为了监所的安全
  • 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工作
  • 往胡辣汤里加罂粟,周口两人被判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 记者基层蹲点日记:为了监所的安全

    12月26日星期二晴□记者马国福

    上午8点,我在商水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驻看守所检察室)局长陈新山的带领下,来到检察局监控室。16个显示屏把在押人员的一举一动清晰地显示在屏幕上,干警司玉山正在专心看屏幕。

    “院里刚对我局的软硬件进行升级改造,将监管系统由原来的数字模拟升级为数字高清系统,实现了独立监控时同步录音、独立回放时同步录播的效果。”司玉山介绍说,“现在,我们坐在屏幕前就能对监舍、放风场、提讯室、家属会见室、律师会见室进行无死角、全天候的监控,还可以通过回放功能,还原45天内监区发生的大小事情,及时有效地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副检察长常义林介绍,自2011年起,该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已连续两届被最高检评为“国家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争创国家一级检察室不容易,他们下了不少功夫。他们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呢?

    陈新山感慨地说:“我们能连续争创成功,一方面,院党组高度重视驻所检察工作,积极协调公安局在办公场地、经费保障、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选调5名素质好、业务精、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到驻所检察岗位上。另一方面,我们健全了工作制度,坚持每天到在押人员劳动、生活、学习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坚持每天对看守所的各项检察监督情况及纠正违法情况全部录入微机管理,整理归档。另外,我们建成了联网监控系统,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为提高驻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

    我从刑事执行检察局自2014年以来对看守所监区执法活动的一组数据看到:该室对看守所安全检查112次,发现安全隐患32起、违禁物品279件,及时与公安民警一起进行了消除;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83件84人,依法立案7件7人,起诉后,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他们把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监管秩序放在首位,经常对日用商品价格进行专项检查,与看守所共同制定了低于市场价的生活用品价格表并进行了公示。他们还将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脑梗塞等疾病的在押人员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制定救治措施,保障监所安全。他们做好羁押期限的检查,对长期久押不决的疑难案件,督促办案单位迅速办理,及时办结。

    不知不觉,已到了10时40分。陈新山起身说,得到伙房去看看,要例行检查伙房的卫生情况,看馒头是否蒸熟、面条是否煮熟、分量足不足等。

    在厨房,上午的伙食有肉丝面条、有水饺,操作间干净卫生。看到这一切,陈新山满意地笑了。

    来到第八号监室,陈新山通过窗口问在押人员孟某:“你的血压、血糖还高不高?能不能及时用药?”孟某说:“驻所医生按时给药,我的血压、血糖都得到控制了……”

    看来,监所真是无小事,每一项都得操心呀!

    时已过午,在押人员大都吃过午饭,而陈新山仍在监区检查……

    商水刑事律师,邻水县法律援助中心

    商水县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工作

    河南法制报全媒体记者程玉成 通讯员乔连军 何梦茹/文图

    为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规范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执业行为,8月24日,商水县法律援助工作股股长沈明月在商水县法院第一和第八审判庭对两起法援案件进行庭审旁听。受援人董某盗窃案和沈某、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均是商水县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河南省律师协会印发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施办法》之规定,指定辩护的案件,分别指派了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刘新征律师、河南维象律师事务所高朋律师、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张博律师为他们的辩护人。

    庭审中,旁听人员认真聆听、仔细记录,并在庭审后对承办律师庭前准备情况、举证质证情况,法庭辩论切入点及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了评议。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因疫情防空需要,被告使用看守所的远程视频开庭

    旁听活动结束后,沈明月股长对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示肯定,同时表示将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案件旁听的工作,以后将不定时参与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并精心选取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案件进行旁听。法援中心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案件旁听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加大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不断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往胡辣汤里加罂粟,周口两人被判在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于扬 李玉坤

    6月15日《周口日报》第三版右下角刊登的“公开道歉信”

    商水县法院的判决书

    6月15日,很多看到周口市委机关报《周口日报》的市民注意到,该报第三版右下角位置刊登一封“公开道歉信”。该信的落款者是一名叫杜某某的群众,原因是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而真诚悔过,向社会公开道歉。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进一步查询获悉,杜某某之所以道歉,是被法院判决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消费者道歉,而且要连续道歉5个工作日。与杜某某一同被判刊登“公开道歉信”的,还有一名叫王某某的被告人,两人在销售胡辣汤料时添加使用了罂粟碱。对于法院的“这波操作”,很多网友点赞支持,表示就应该让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成为“人人喊打”的对象。

    往胡辣汤里加罂粟,两人被判“公开道歉”

    刊登在《周口日报》上的“公开道歉信”显示,杜某某是周口太康县人,2018年,其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有关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3月被商水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其表示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向社会各界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严格守法,永不再犯。

    为什么会刊登公开道歉信?到底做了什么事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很多网友对此表示关注。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通过有关渠道查询获悉,杜某某之所以登报公开道歉,是被商水县法院判决这么做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找到一则商水县法院“杜某某、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某在商水县东环路与丘生路交叉口附近经营胡辣汤店期间,使用添加罂粟的胡辣汤调料制作胡辣汤对外销售。经查证,杜某某在川汇区“某某大市场”内王某某处购买胡辣汤调料时,向王某某提供罂粟,由王某某帮助打磨成胡辣汤料。因此,杜某某、王某某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判决书显示,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且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且两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除此之外,两人还被判“连续五个工作日在周口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上向广大消费者发出道歉函”,而道歉函的内容事先须由法院核定。于是,就有了《周口日报》刊登的道歉信。

    法院判公开道歉,网友纷纷点赞

    对于商水县法院的这份判决,很多网友点赞支持。“食品安全事关百姓利益,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所以执法、司法机关必须重拳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公开道歉的做法非常好,就应该起到教训、反省、警示的作用,让其他人引以为戒,不再触犯。”网友们表示。

    “比单纯的判刑、罚款效果好,对于商人来说,信誉最重要。”“公开道歉有威慑力。”“希望这封道歉信成为食品违法的警示牌,让更多的食品从业者看到。”网友们纷纷议论。

    对此,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采访了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永超。据其介绍,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也就是说,此类案件的被告人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外,通常还要承担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的责任。

    “对比以往食品违法案例,我们常见的做法是判处刑期和罚金,很少见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处公开道歉的。所以我觉得这是司法领域的一种进步,公开道歉信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承诺性约束,又是对其他从业者的震慑性警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借鉴。”李永超说。

    记者查阅判决书看到,本案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商水县检察院”,要求杜某某、王某某在周口市级以上(含市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商水县法院在判决时予以支持。

    类似案例,近两年时有出现

    ●2018年7月,由于黄某在售卖的油条中铝超标,被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判处在西安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5万元。

    ●2018年9月,江苏泰州个体卤菜经营者李某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去毛,被泰州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通过当地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曾在其卤菜摊点消费的不特定消费者赔礼道歉。

    ●2019年5月,张某某、姚某某因在山东省平度市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法院判处在全省主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大河客户端 编辑:邱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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